投资公司理财产品出问题了,副总承担法律责任吗

黄生烈 2019-10-15 0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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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涉嫌诈骗,业务员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1.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诈骗,则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2.若业务员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业,依然从事这一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主要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果主要由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3.如果公司为空壳公司,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而成立的,则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龙巧妹2019-10-15 07: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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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说没有责任是胡说八道,没责任谁还敢投?建议选A2P融资租赁,风险小,然后选大平台投资,E租宝1元起投,14.6%年化,注册的时候推荐人写ZXM88还有大红包送他是有保理公司承担债权风险,然后租赁公司无限连带责任。
    黄登艳2019-10-15 07:36:07
  • 如果该公司被公安部门确定为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的话,常务副总,常理来说属于诈骗团伙核心骨干成员,肯定是要被从严处罚的。至于判多少年,这得看集资或者诈骗额多少,看受害人数量多少,看诈骗情结如何了,没法一概而论。但正常来说,三年有期徒刑是最起码的。
    连一霏2019-10-15 07:18:13
  • 公司集团客户投资资金回不来。或者A公司的项目是虚假的,副总和总经理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樊成钢2019-10-15 07:00:41

相关问答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法律责任,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业务员没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需要看投资公司实际经营是否存在违法,很多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触犯了刑法,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业务人员,可被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扩展资料: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扩展资料: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