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得不够还可让第三人赔吗

齐新贵 2019-10-14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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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是否属保险责任,然后定损,把保险公司放在最后当兜底的,毕竟索赔时效有两年。
齐景桥2019-10-14 1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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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如果你有能力为受害人垫付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可以为受害人先垫付,然后去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你没有垫付能力,就要由受害人自己先支付了,然后你可凭受害人的各种单据、证明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支付全部赔偿款。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里赔付5.8万,余额从三责险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帐目处理问题,与你无关。
    齐景梁2019-10-14 18:54:01
  • 可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生命和健康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法律在对人身保险理赔的时候,明确规定第三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黄田青2019-10-14 18:36:08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当中,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意外伤害,在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需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责任保险的意义,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之保险。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并不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仅在其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遭受损害时才能特定化,并且就有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路誉盛2019-10-14 18:01:21

相关问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二及时披露信息;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其他要求。第六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网站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第二十条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