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齐斌涛 2020-01-1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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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总和的建设方案,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黄真嘉2020-01-17 09: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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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1、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档案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工程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对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接收和移交。2、为了便于各个管理环节的衔接,档案资料室配备专职档案员,为更好地管理好档案资料,应配置必要的库房、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和办公设备。3、工程建设中,各种技术资料交由档案资料室统一管理发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办进领用手续。4、设备到货后,由物资组汇同有关部门开箱验收后,设备资料统交档案资料室统一管理,造册登记并建立收发明细帐。各单项工程总体验收由档案资料室对其各种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进行查验,各项工程竣工决算的最后付款必须由档案资料室对竣工资料签收合格后支付。5、购置技术资料、图书、标准由档案部门统一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或委托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凡购置技术资料、图书、标准的报销凭证,一律由档案室签收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拓展资料:工程资料管理办法: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是为适应集团公司新的组织架构,明确资料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齐智娟2020-01-17 10:36:01
  • 一、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二、意义1、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2、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工艺过程、机械设备、人员操作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合法、有序、安全地运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3、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只有通过安全规章制度的约束,才能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随意性,才能使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拓展资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步骤1、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2、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3、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5w1h的应用。二、责任划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齐新章2020-01-17 10:03:12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具体要求。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经济效益的关系;预防为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综合治理,就是要求在管理上综合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各级人员,以及党政工团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有明确的规定,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环节和全体人员,只有主要负责人负责,才能有效调动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资源,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规章制度的落实才能够得到保证。系统性原则。安全风险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之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生产调试、生产运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全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严密、完整、有序。即按照系统性原则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起草、审核、发布、教育培训、执行、反馈、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程序。
    齐晓安2020-01-17 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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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2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总理寄希望于互联网金融发挥草根金融的优势,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发挥作用。另一个方面希望互联网金融可以倒逼传统金融,加快改革和转型步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鼓励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大众创业。发改委关于201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201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文件出现15次“互联网金融”这个关键词,2次出现“网络借贷”。其中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开篇指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文件共出现“网络借贷”关键词11次,“股权众筹”关键词12次,“支持”一词17次,“鼓励”一词22次,通篇基调是明显。2019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指出,要发展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2019年10月16日金融企业座谈会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的金融企业座谈会上提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依托实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建议》的第三节中提到,“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体的“构建发展新体制”中的表述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买进了股票,就意味着你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具有六大权利:1.重大事项决策权;2.对公司资产和盈利的部分所有权;3.股票流通权;4.分红权利;5.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6.诉诸法律的权利。许多投资者参与股市,仅仅是把股票当作一种投资工具,甚至只是一个股票代码,并不考虑其背后都是实实在在的公司,而买入其股票实际上就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这种缺乏股东意识的投资行为不仅会妨碍投资者真正了解其投资的对象,导致短期投资决策的失误,更重要的是,如果市场参与者不了解、不行使股东的权利,就不会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制度,最终会影响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所有者权利的等级划分在了解作为股东享有哪些权利之前首先要知道还有谁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力。按照公司所发行的不同性质的证券,公司所有者及享受的权力可以划分为三大等级——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理解这三种类型证券所赋予的不同权力的最好方式是看在公司发生破产时谁的利益会最先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可以最先分配剩余资产的是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之后是优先股股东,最后剩下的资产才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在公司盈利分配上,也是要先支付债券和借款的利息,剩余的钱要先给优先股股东支付股利,最后才是普通股股东。看上去似乎做普通股股东实在不是件让人感觉良好的事,但不必沮丧,我们这里只是谈论当公司发生不测时普通股股东的处境,而如果公司利润可以实现快速增长,能够分享公司成长最大回报的不是只收取固定回报的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而是可以从自由流通的普通股股价持续上涨中取得收益的普通股股东。道理很简单,承担最多的风险,就应当享受最大的回报。股东的六大权利普通股股东还拥有以下六大权利:1.重大事项决策权。股东可以对公司重大经营及人事变更事项,比如选举董事长、分红方案、兼并收购等享有投票表决权,这些权利通常会集中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无法到场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表决。2.对公司资产和盈利具有部分所有权。当公司生意兴隆的时候,股东所享有的收益是随公司业绩同步提升的,如果公司业绩增长100%,股东按持股比例持有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收益也会增长100%,这种增长在多数情况下体现为股价的上涨。3.股票流通权。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不受限制。股票的这种流动性正是它较其他投资产品吸引人的地方,如果投资像房地产这样流动性差的资产,可能需要数月的时间才能变现,而股票可以在瞬间就转化为现金。4.分红权利。普通股股东可以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而且在公司有能力分红而不去分红或分红不足的时候,股东可以提出要求,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来争取利益。5.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这项权利对于股东更好地制定投资决策意义重大。除了可以获得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如果股东希望公司能作出更多的解释,不论采取电话或直接拜访的方式,公司都有义务作出解答和负责接待。6.诉诸法律的权利。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起诉相关责任人的权利,来避免可能遭遇的损失。了解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并且善于行使这些权利,以获得对公司更多的了解,并能施加影响的投资者,不仅可以保障个人的利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还会对完善整个股票市场体系作出贡献。投资者需要行动起来,让市场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能力有多大,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期权激励期权激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报酬偏低、激励不足的现象,在公司中进行的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尝试,以期能够更好地激励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期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员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因此是激励的重点;另外,技术骨干也是激励的主要对象。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显然,当公司股票价格高于授予期权所指定的价格时,高管行使期权购买股票,可以通过在指定价格购买,市场价格卖出,从而获利。由此,高管都会有动力提高公司内在价值,从而提高公司股价,并可以从中获得收益股票期权一般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mployeeStockOwner,ESO,即企业在与经理人签订合同时,授予经理人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经理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股价表现紧密地联系起来。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套制度。所谓股票期权计划,就是公司给予其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个既定的价格购买一定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给予其经营者的既不是现金报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以某种优惠条件购买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应用最广泛的前瞻性的激励机制,只有当公司的市场价值上升的时候,享有股票期权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权使雇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值,从而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这也是一种风险与机会并存的激励机制,对于准备上市的公司来说,这种方式最具激励作用,因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员工得到报偿的时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创建的时候,某员工得到股票期权1000股,当时只是一张空头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两年内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员工就得到1万美元的报偿。
P2P网贷行业回暖迹象明显四条出路引领发展方向P2P回暖迹象初显截止到8月末,待还余额规模排名前三的平台陆金服、玖富普惠、人人贷待还余额规模均超过了300亿人民币。同时,8月以来,尽管行业处在低谷期,但头部平台陆金服、人人贷等月度出借笔数仍在持续稳步增长。这反映了投资者对头部平台依然抱有很大的信心。今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传统金融行业开始走上打破刚兑之路。6月中旬开始,P2P爆雷紧锣密鼓,不只跑路、倒闭的平台,逾期无法兑付等乱象也层出不穷。在此之前,刚兑是金融行业不成文的隐性规定,投资者因此盲目购买,最后损失惨重。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爆雷,P2P逐渐显露出了真实的面目:高收益的背后必然隐藏着高风险。监管红线也没能阻碍庞大的逐利市场,不过,爆雷乱象也由此成为行业规范的一个契机。伴随着风险加速出清、行业加速洗牌,大浪淘沙,提前预知风险、且能安全应对风险的能力,是考验P2P平台的关键。平台持续监管:一边是倒闭潮,一边却是行业回暖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8月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193.27亿元,环比下降17.57%。8月的贷款余额为9032.84亿元,环比下降约530亿元。虽然8月行业负面情绪有所好转,但投资人信心仍然不足,投资人谨慎投资、观望情绪弥漫,导致成交量、贷款余额进一步出现下降。从8月贷款余额TOP100、成交量TOP100的平台看,分别仅有13家、24家平台环比出现上升。8月12日,互金、网贷整治办拟定了十项举措,应对网贷风险,全面护盘P2P。9月3日,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黑名单,新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399家、法人及其他组织231家、自然人168人。可以看出,监管政策的步步紧逼是要将金融行业的病根彻底拔除。前一阵子,央行提出“再用1-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有持续性且不断跟进的网贷风险整治,反映出了P2P平台势必将要面对的严峻环境。在8月贷款余额TOP100的平台中仅有13家出现环比上升,而排名靠前的几家平台已经都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这表明,头部平台依然坚挺,而中小平台净流出在增加。P2P平台的多种出路异轨殊途从问题平台数量来看,8月份58家问题平台数量要比7月份环比下降185%,降幅非常明显。加之不少平台成交量陆续增长,资金净流出趋缓,整个行业的回暖迹象明显,尤其是头部平台业务水平反而呈现出增加趋势。到目前为止,整个P2P行业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可以看出,在一面继续出清一面回暖的状态下,平台终于开始向两极发展:强者恒强,弱者越弱。P2P平台不同出路下该去向何方终渐渐清晰。如果对市面上现存平台进行划分,这些P2P平台的出路有以下几种:1、专业金融背景平台依然坚挺在P2P的爆雷潮中,具备专业金融公司背景的互金平台不容易被涉及。爆雷潮时这些互金企业得以保全,主要依赖稳健的专业金融管理手段和对风险强有力的把控。他们在一方面未雨绸缪,有着实力雄厚的资金储备,另一方面在预测和应对风险上的硬实力,让他们更容易受投资者信任。同时,这些具备硬实力的专业金融平台更容易成长为头部平台。拿平安集团旗下的一站式理财平台陆金所来说,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已经成长为国内最大的P2P平台,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理财用户的追捧,也正是依托平安集团专业金融公司的背景,陆金所拥有了更好的品牌背书、更强大的风控能力根基。2、集体下南洋从2019年秋天开始,部分互金平台进军东南亚,将业务拓展至海外跑马圈地,赚了个盆满钵溢。事实上,国内互金平台发展之初,享受到了巨大的流量和市场红利,长达10年得以野蛮生长。如今,政策监管频施压力,东南亚与国内发展的断层,让其成了曾经那个“中国市场”,不少互金平台得以在这片土地上重现当年辉煌。东南亚身处智能机普及并快速增长的阶段,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蓬勃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市场基础。东南亚市场红利丰厚,已经俨然成为国内互金平台的淘金热土。东南亚现已有来自中国的十几家互联网金融平台,50多家网贷平台,这片蓝海吸引着国内创业者。3、转型金融科技伴随着市场的回暖以及头部平台规模的越发壮大,转型金融科技成了一大趋势。P2P平台能在转型过程中输出经验技术,寻求与金融机构合作,走上稳健发展的道路。再者,随着金融科技行业近年来的迅速崛起,人们的金融消费行为和交易习惯已经逐渐发生了改变,原有的互金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金融服务安全、便捷、智能化的诉求。因此,提供更为智能化的金融服务成为主流。金融科技融入大数据、AI、区块链等最新技术,对普惠金融的实现更有裨益。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走上转型之路,陆金所则是平安转型金融科技后的成果,宜人贷也是宜信财富转型金融科技后的真实写照。4、等待被收购爆雷声渐息,实力强劲的P2P平台出路更多,而还有不少平台仍站在生死线上。据业内人士估计,最终能通过备案的网贷平台不会超过300家,也就是说,目前尚在运营中的1600多家平台中,有1300多家都不得不另谋出路。在此背景下,被收购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除此之外只有死路一条。总的来说,行业加快洗牌,头部平台必然是强者更强,出路也多了不少。而余下的更多中小平台则走投无路,只能面临被收购、或倒闭的命运。总的来说,大浪淘沙,留存企业的实际状况已经充分曝于人前,而在浪中洗净的头部平台越发显眼,在更为肃清的行业环境中,头部平台纷纷走向更为安全、智能化的时代,与追随者们逐渐拉开了差距。另一侧则是更多中小平台生死存亡的挣扎,政策监管趋严收紧,不健康的平台发展越发艰难。爆雷潮后,潮水退去,向左走的强者与向右走的弱者之间,出现了一道刺眼的分水岭。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