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金融行业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

齐慧陵 2020-01-27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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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发展态势看,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正改变着金融业态,并将引起商业银行的深刻变革。面对互联网金融侵蚀势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审视互联网金融业态,重视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主动推进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实现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产品创新、业务流程、数据技术、风险防控等领域的全面调整和深度转型,并将其作为调整结构转型发展的有效抓手,灵活应对,不断强化核心竞争力,提升金融资本的运营效率与盈利能力,在适应调整中以竞争求发展,是传统银行适应时代要求的重要选择。
龙小芳2020-01-27 2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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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企业已深入支付结算和信贷这两项银行核心业务,不甘退居后端的银行为增进客户粘合度,也向电商、移动支付等领域发展。一方面,个人和企业客户开始在网上或手机终端办理业务,电子钱包、网上银行渐渐代替传统柜台业务;另一方面,银行自营电商平台或与传统电商平台合作,销售银行金融产品,并介入面向个人的在线信贷服务和面向企业的全产业链融资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如建行推出的“善融商务”,囊括了个人和企业两个平台,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现传统物理网点营销与新型移动互联营销的有机结合。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营销渠道侵蚀同样可利用互联网模式,深度挖掘互联网整合力,将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与移动互联对接,拓展线上营销与服务渠道,密切前后台联动,推进集约化管理。传统银行拓展营销服务渠道关键是充分发挥自身资金实力、社会认知、基础设施、物理网点等各方面的优势,提升联动运营能力,将客户营销、产品应用、风险管控、数据处理等集中于信息技术层面统一设计,最终形成以物理网点与虚拟网络并行,线上与线下同步的客户开发,谋求双倍的盈利。
    beikangjian2020-02-01 20:00:23
  • 联网金融进化到最后,一定是个较大的生态圈,需要一条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支撑,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金融企业或许都无法做到一家独大,独霸生态圈。 或许,这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协作共赢才是正途。
    黎琼锋2020-01-27 23:00:23
  • 应用互联网营销拓展服务渠道

    黄盛才2020-01-27 22:00:18
  • 树立互联网思维做实用户体验
    在运营思维上谋变,实现传统网点产品推荐与移动互联用户体验的有机结合。对于传统银行而言,应战互联网金融的步步侵蚀,重要的是从经营理念上谋变,运用互联网思维做实用户体验,提高用户黏性。针对客户群体金融需求的快速变化,传统银行应加快转变服务意识,摒弃原有的推销式经营模式。根据客户细分,提供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客户端定制化部署,使客户可以在诸多移动金融服务中自主选择个性化服务,从而优化用户体验。
    齐新洲2020-01-27 21:59:43

相关问答

1.互联网金融改变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近十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总资产和总负债年均复合增长率近20%。但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上“重投入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速度轻管理”的外延粗放式增长模式,“一高二低三优”的内涵集约化经营任重道远。当前,利差仍然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2019年,我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比尽管有所提升,但仅占19.3%。从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看,因为其客户主要是对贷款有稳定需求的大企业客户以及高端零售客户,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是客户的基本诉求,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主要是以其专业的技术、复杂的知识和冗繁的流程向客户提供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目标客户类型发生了改变,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不同,其价值诉求业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被彻底颠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和普及化,中小企业、企业家和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是那些聚焦于为客户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新兴金融机构,其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客户主要是追求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及年轻消费者,方便、快捷、参与和体验是客户的基本诉求。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基础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需求响应、期限匹配、风险定价与管理等业务流程被大大简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在数据分析上的模块化资产组合,以往传统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那种基于密集知识和复杂技术的金融产品的优势被削弱了。根据破坏性创新理论,互联网金融使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基础发生了演变,由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转向快捷、便利和体验,进而从金字塔的底端开始对银行核心业务进行破坏。2.互联网金融导致商业银行支付功能边缘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其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边缘化,并使其中间业务受到替代。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线等已经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电费与保险代缴等结算和支付服务,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迄今为止,央行为前后5批、共计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盛大、和Ebay等互联网巨头。目前,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已经涵盖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货币汇兑、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所提供的服务由单纯支付、结算渗透至为整个产业链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区域范围突破京沪和沿海扩大到河南、山西、四川、重庆、内蒙古、黑龙江等中西部地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据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2.16万亿元人民币,较2019年增长99%。尽管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元的业务处理金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将手伸向了银行的核心业务,且在电子支付领域奠定了优势地位。业界人士预计,未来几年其交易额将迎来爆炸式增长,业务占比会不断提升。3.互联网金融重构已有融资格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一个机会发现的市场,同时现代信息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双方对对方信息基本实现完全了解,资金中介将不再需要,取而代之的是资金信息中介。例如,2019年3月成立的全球第一家人人贷公司——Zopa,在资金借贷过程中充当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在Zopa网页上,贷款者可列出贷款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款项的时间;借款者可以在无中介的情况下自由寻找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而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利率,主要因贷款人的风险喜好程度而定,风险偏好型的贷款人会追求较高的利率水平,而风险厌恶的贷款人则会确定较低利率以规避相关风险。类似的,国内融360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融资贷款搜索服务,实现用户和业务人员的直接对接,让用户通过搜索就能获取更高性价比的融资贷款产品。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及个人消费贷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包括贷款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产品类型丰富多样等。例如,专注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阿里信贷,其淘宝商户贷流程包括:3分钟申请、没有人工审批、1秒到款到账。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异常迅猛,其中阿里金融自2019年成立以来,已累计为超过13万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贷款总额达280亿,2019年上半年就累计发放贷款130亿,新增获贷企业4万家,不良贷款率为仅为0.72%。另据报道,甚至有专家预测,“如果阿里巴巴拿到银行牌照,三年内超过民生银行不成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可以达到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20年后“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4.互联网金融挑战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中介理论Mishkin指出,金融中介的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金融中介有专门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资金中介和信息中介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最为基础的两个功能,分担风险、提供流动性和信息也成为银行最主要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兴起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存在基础形成了有力挑战,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互联网金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银行直接融资以及股票和债券市场间接融资尽管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产生很大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贷款信息收集成本、银行与客户签约成本、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贷后风险管理成本以及坏账处理成本等。这可以从银行和券商高昂的利润体现出来,如根据2019年三季度报告显示,2471家上市公司1-9月份的实现净利润1.49万亿,其中16家上市银行就高达8127.67亿元,占54.5%。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运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可以实现多方对多方同时交易,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也主要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交易双方在信息收集成本、借贷双方信用等级评价成本、双边签约成本以及贷后风险管理成本等极小。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商业银行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之间信息沟通充分、交易透明,定价完全市场化,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例如,一位上海客户需要申请一笔贷款期限为12个月、金额为10万元消费贷款,当通过融360专业贷款搜索平台进行融资时,他可以在10个商业银行以及9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27个贷款产品中进行选择,并且每个产品都有独特的产品特点。再如,Zopa平台在承担资金借贷中介功能时,首先会参照该借款人在Equifax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分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级;其次,录入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愿意支付的最高借款利率及信用评级,并将其安排进入相应等级的细分市场;最后,特定信用评级的贷款人参考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合贷款期限,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第三,互联网金融加速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中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涌现和崛起,大大加速金融脱媒。在传统的支付产业链中,电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扮演着各自的角色:电商为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建立网关服务平台,实现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在线支付,并提供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服务;银行则是最终资金结算服务的提供者。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壮大,他们已不不满足于只做银行的网关支付平台,而是借助其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开始直接向供应链融资、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等领域扩张。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由第三方支付所衍生出的信贷业务占仍比较小,但由于其为资金借贷双方之间提供了直接连通的通道,成为商业银行战略和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
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是一件与时俱进的事情。互联网只是工具,金融本身就是有风险的。互联网因为快速,对风险有放大作用,使得问题会短时间内爆发出来。其实任何行业的发展成熟都是一步步试错试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的风险性: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当前的收益率低于5%,且余额宝的性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但百发的预期收益率高达8%,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问,百发最终投资的基础资产是什么?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国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如何实现8%的高收益?除了给企业做过桥贷款、以及给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外,还有哪些高收益率的投资渠道?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联想到百发给出的承诺是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最大程度地加剧了流动性风险。既要允许随时赎回,还能给出8%的预期收益率,这当然令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欢欣鼓舞,但也会令富有经验的投资者疑虑重重。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如前所述,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当然,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因此运营成本较低,但如果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那么一旦互联网金融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互联网金融企业有能力构筑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吗?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以下笔者将按照重要性由高至低的排序来依次梳理这些风险:其一是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例如,前段时间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挤兑、停止运转后,就是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立案的。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鱼龙混杂,从业者心态浮躁、一拥而上,一旦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并出现较大幅度违约的格局,就很容易导致中国政府过早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从而抑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应避免重蹈当年信托业、证券业发展初期的乱象。其二是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又如,如何来看待传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互动与转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收紧,那么很可能会考虑到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中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发展,其宏观背景就与中国政府收紧了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控,导致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其三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此举是否合理合法?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那么,谁来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毕竟,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制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其五是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人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综上所述,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杀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小财迷有关各方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持续发展。笔者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
一、“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必然趋势。2019年我国房地产业产值将近4万亿,占GDP总额比重为6%。互联网对房地产业的改造,将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变化,也会很大程度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经过了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期后,暴利时代已经结束,行业进入了调整期,竞争加剧。通过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改造生产、销售流程,以及进行其他商业模式的创新,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然而,互联网仅与房地产结合,还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会实现更深刻、系统的变革。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房地产和金融密不可分。首先,房地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对金融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再加上其产业链长、客户数量广等特点,还可以挖掘出其他有关金融需求。其次,房地产也具有普通商品和资产双重属性。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比较常用的产业分类标准GICS和GCS,房地产与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为一类。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房地产业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门类,但是其金融属性却越来越明显。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从本质上就是密不可分的,不仅互为支持,甚至相互包含。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这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思维与房地产业的金融需求相结合,会进一步地打开创新空间。二、“互联网+房地产+金融”的创新模式1.“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多功能营销平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营销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与地产开发商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出租房屋,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实现购房者、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营销平台等的多方共赢。目前常见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购房者在营销平台上购房,享受特殊的优惠。比如,受到热捧的“5万抵50万”的电商钜惠、“抢钱买房宝”等,通过线上购卡、玩游戏等方式获取线下购房优惠,为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的购房折扣。2客户的预付款、首付款等款项,一定时期内被允许投资各种“宝”类的理财产品。客户在预购和交易时,其定金和首付款等资金,同时可以获得投资收益。3客户的首付款不足,可以通过p2p或其他方式,获得贷款。4客户收房或入住后,物业费、燃气水电费等的支付,可以通过平台上购买的货币基金产品等,进行代支代付。以上方式,对购房者来说,获得了购房优惠,并盘活了购房定金、首付款等资金,还可以享受到融资便利,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互联网电商的强大销售优势,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并降低了销售成本,已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来说,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其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对于营销平台来说,不仅有了现金流、佣金,还有投资品价差收入、信息服务费收入等。平安好房”、房金所、“淘宝+余额宝+方兴房地产企业“等的迅速发展,从实践角度说明了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良好前景。尤其是随着房地产行业从增量房市场走向存量房市场,可能成为互联网房产营销的新常态,发展空间巨大。目前,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外,二手房经纪公司也加速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当然,由于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模式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用贷款额度低、抵押手续繁琐、一般楼盘利息支出较高、低息贷款合作楼盘较少、理财和贷款操作不方便等,未来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但这也给营销平台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机会。2.“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按照众筹起始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拿地阶段开始的众筹。从拿地阶段的早期众筹,据预测可以为项目节省13%-18%的平均资金成本和约5%左右的营销费用,可以为购房者让利20%左右。二是销售和投资阶段的众筹,即将大额不动产投资转变为低成本、低门槛、高灵活度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大大提升市场了参与度。目前发展较快的主要是第二种模式。目前的房地产众筹模式,最低投资额从11元、800元、1000元直至50000元不等,而房价折扣、预期收益率差别也较大。但相同的是,无论是投资人中途退出采用股权转让或靠竞拍获得溢价,还是通过抽奖获得购房机会,都有不同的回报率。未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除了会向前端拿地阶段延展外,还将积极开发无论众筹是否成功,都将获得投资收益的创新模式,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同时,众筹与短融、借贷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相结合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发展。3.“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person-to-pawn模式,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p2p,即借助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引入资产评估、抵押和变现,采取实物抵押的方式,完成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低风险投融资交易。2019年10月23日,“响当当”互联网房地产理财上线,年化收益率可达12%。相比于P2P平台以信用为主的较高风险模式,以房地产作抵押的p2w投融资模式,通过较低杠杆率、对违约可通过抵押资产变现等方式,降低了投资风险。4.“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是指利用p2p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房地产供应链金融业务。房地产行业产业链长,关联企业多,开发供应链金融的前景广阔。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协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基于B2C,B2B,C2C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第三方支付的供应链金融;基于p2p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大数据预测信用风险的供应链金融等。5.“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所属的物业公司,是“社区O2O”的天然入口,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等,都可以十分方便地让居民融入“社区O2O”。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提供了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包括消费贷款、理财、中间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在内的生活消费和服务,并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完成交易,同时,还能够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发展迅猛。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以金融创新名义集资诈骗要追责《意见》要求,对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研究和应对《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资质国企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针对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意见》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意见》规定,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法院将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一、从功能视角分析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不会随时间和空间而改变,只有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特征才会发生改变,因此,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根据技术和环境的变化,从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和演变里可以蹄选出最有效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机构。因此,金融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是比较两者区别和联系的重要参考。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潜在问题,曾引发历史上很多次的金融危机,这是由于储户存取款时间的不固定,还有存款、贷款时间的不一致造成的。在初期阶段,银行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市场自发解决危机。比如在美国联邦储备局成立之前,摩根大通曾在危机中起到过资金贷款人的角色,不过随着金融系统规模的扩张,这种形式已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必然要求中央银行的介入。中央银行发展到现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责。中央银行的介入降低了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概率,加强了银行业的稳定,使银行成为普遍接受度更高的信用机构。银行具有创造货币的功能,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银行可以通过信贷或其他中间业务获得更高的货币存量。理论上说,只有基础货币供应量和法定存款准备金才能影响货币供给,那么在创造货币这一范畴,互联网金融能否影响到银行机构?在理论上是可以的,只要在社会交易中得到普遍应用,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私人机构都可以创造货币。然而在现实中,所有国家都垄断或控制货币发行权,互联网金融能否具有创造货币的功能,还要取决于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态度。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