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会遇到哪些风险?

黄焯明 2020-01-17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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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首先是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络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然,影响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就是计算机软件与互联网的相关核心技术。据赛门铁克(Symantec2013 年发布的 《揭露金融木马的世界》 白皮书透露,2012 年网银木马攻击了横跨亚洲、欧洲与北美洲的 600 多家金融机构,一般通过后门程序携带入侵,具有超强的精确性与高度的复杂性。其次是技术选择风险。有效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础是其技术解决方案,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利益考虑,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技术欠缺,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选择风险。最后是技术支持风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截止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经济实力有限,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赵风顺2020-01-17 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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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的,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滞后。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其在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维护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极其欠缺,为交易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埋下隐患,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高了交易费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稳定发展极其不利。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最近几年,虽然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 《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样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满足不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

    粱俊芳2020-01-17 17:59:41
  • 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一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一方面可能来自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一方面可能是交易主体操作不当。就前者而言,操作风险包括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顾客的信息沟通等,有些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设计欠缺都将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带来比较严重的操作风险。从后者看,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不熟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因此,交易主体进行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培训非常必要。二是市场选择风险。即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不利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市场选择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非常明显,电子信息操作平台开展的相关金融交易活动,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非对称性。另一方面,非对称信息下,联网金融市场可能出现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是典型的虚拟金融服务,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将其较之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质量参差不齐,顾客对各金融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太了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挤出市场,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斥市场,将不利于我国整个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声誉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信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不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在柜台有形的市场进行面对面交易,重要的是其交易平台控制权一般掌握在非金融企业手中,于有效的市场监管之外,难验证交易者身份信息与交易动机。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欠缺,交易双方时常出现逆向选择并发生道德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或某些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交易安全问题,顾客损失惨重,会影响恶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便大打折扣,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赵风莲2020-01-17 17:54:15
  •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  

    1.健全法律制度。 

    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3.完善监管体制。

    4.调整监管策略。

    5.构建安全体系。

    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齐景伟2020-01-17 17:03:10
  • 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除面临传统商业银行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外,还面临技术、业务、法律等方面的特殊风险。

    黄盛科2020-01-17 17:01:44

相关问答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区别:1、定义不同。经济危机:指的是一个或多个国民经济或整个世界经济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不断收缩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2、特征不同。经济危机:①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生产过剩的危机。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所表现出来的生产过剩,不是生产的绝对过剩,而是一种相对的过剩,即相对于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表现为过剩的经济危机。 ②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时,一方面资本家的货物堆积如山,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广大劳动群众却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因购买力下降而得不到必需的生活资料。 ③资本主义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最显著地表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金融危机:①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打击。②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3、产生原因不同。经济危机:①经济政策错误;           ②原材料紧张,尤其是原油危机;           ③自然灾害;           ④全球化的后果;           ⑤金融政策错误  金融危机:①金融业中有制度漏洞,或者有垄断现象出现;           ②制造业由于过分生产、原料紧缺、市场收缩等等原因造成崩盘;            ③行政措施不力,投机或者恐慌情绪蔓延 ④前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房产市场泡沫促成的 4、产生的后果不同。 经济危机 :①国民经济调节和经济恢复;  ②政变、政党、政策的巨变;           ③战争,关于显形和隐形的争夺资本,资源;          ④几万至几千万人失业,失业人群也就是新生产业的主导力量,比如大学生的失业会激发知识性的成长;          ⑤国家的主要依赖群体变化。 金融危机:①进出口行业受到巨大冲击;            ②次贷危机进一步强化了美元的弱势地位,加速了美元的贬值速度,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优势 ;③世界经济下滑;            ④经济领域的剧变带来了人心理上的改变,人们越来越失去安全感。扩展资料所谓金融危机,就是指与货币、资本相关的活动运行出现了某种持续性的矛盾,比如说,票据兑现中出现的信用危机,买卖脱节造成的货币危机等。经济的内涵显然比金融更广泛,它包括上述的消费和生产、金融等一切与人们的需求和供给相关的活动,它的核心在于通过资源的整合,创造价值、获得福利。所谓经济危机,就是指在一段时间里价值和福利的增加无法满足人们的日益增长的需要,比如说,供需脱节带来的大量生产过剩,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大萧条。历史上来说,过去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都是有联系的,也可以说是互相伴随着发生的。往往都是经济危机之前,出现金融危机,就连最近的这次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不例外。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

5万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在中国,银行的理财业务相比于国外起步晚、发展慢,理财产品品种也是寥寥无几。2011年时,银监会发布了第5号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其内容是对理财产品销售的一些约束条款。

《办法》中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是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从低到高至少要有五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一步细分。《办法》规定的分级标准之下,限定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具体办法如下: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为了加强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薄弱环节的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媒体如电视、电台等公共渠道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同时银行也不得夸大某理财产品、更不得随意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具体办法如下:

第十三条(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以此来看,为了按《办法》执行,又不丢掉客户,5万是最低的标准,这不是银行决定的,而是监管曾决定的,《办法中》把客户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承担分级。为了保证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和权利便给出了最低标准: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