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管火志 2019-11-05 22:28:00

推荐回答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一种收益利率与受益期限有一定规律的信托产品,该产品通常是由信托产品所发行的。
大致流程是: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筹得募集资金,通过抵押给第三方公司做担保业务,抵押通常是资产抵押或者是股权质押,担保借款人在规定日期可归还本息。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大致可以分成四类,分别是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产品:通常向融资方企业发放贷款来完成这类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龚小英2019-11-05 22:38:5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
    cetongqun2019-11-13 17:57:12
  •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大致可以分成四类,分别是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bengduopu2019-11-13 17:57:12
  •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
    龚家贱2019-11-05 22:57:12

相关问答

国民党四大家族一般是指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指20世纪上半叶控制中国政治,经济命脉的四个家族,即蒋中正家族、宋子文家族、孔祥熙家族和陈果夫、陈立夫家族。有道是:蒋家的天下陈家的党,宋家的姐妹孔家的财。蒋介石是“四大家族”毋庸置疑的领军人物,有了蒋中正的才能和野心才有了曾经煊赫无比的“四大家族”——“蒋宋孔陈”。蒋控制的是政治,陈控制的是党,宋孔两家先后担任财政部长,长期把持国家的财政大权。国民党四大家族互相都是什么关系国民党四大家族蒋宋两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一说最早是由中共领导人瞿秋白在1920年代提出的,后来陈伯达在国共内战中写《中国四大家族》一文中指称四大家族借抗战为名聚敛民财,获得了多达200亿美元的财富。现在,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一般是指民国时期以蒋介石为首的资本主义买办统治集团。即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和陈果夫、陈立夫四大家族,是国民党官僚资产阶级的代表。抗战开始以后,四大家族利用战争时期的新情况,极力加强官僚资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大发国难财,使官僚资本迅速膨胀。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迅速膨胀和垄断地位的加强。依靠政治特权和经济掠夺来实现的。它掠夺的对象不只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有民族资产阶级和中小地主阶级。虽然四大家族为民间嚷嚷上口,也成为指控国民党失去民心重要的缘由;然而学术界对四大家族是否存在,更进一步说,他们的“聚敛”成果一直存在争议。因为这些人的争议是因党国体制牟取暴利而生。国民党四大家族后代现状四大家族创始人在中国近现代史上赫赫有名的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其辉煌早已随岁月烟消云散。四大家族的后代散居世界各地。四大家族蒋家:蒋家自第一代蒋介石,第二代蒋经国、蒋纬国相继逝世后,这个家族的光彩逐渐褪色,早已没有了昔日的权势。而今蒋家后代开枝散叶,人口众多,大部分都在台湾定居,一部分在美国生活,只有蒋经国的爱女蒋孝章及其家人在英国生活。四大家族宋家:随着宋美龄的逝世,宋家兄弟姐妹六人均已不在人世。宋子文、宋子安、宋子良三兄弟的后代大部分都在美国定居,平时十分低调神秘。宋家人丁兴旺,后代人数众多,但无人从政。宋美龄在世时,宋子安的儿子宋仲虎常去看望她,至于其他宋家人的行踪,则很少被外界所知。四大家族孔家:几十年来,孔家子女一直在美国定居,显得十分低调、神秘,除了至亲好友外,他们绝少与其他中国人来往。孔家无人从政,家族成员人丁稀少,在孔祥熙四个子女中只有小儿子孔令杰有后代。孔家子女十分精明,他们将从孔祥熙、宋霭龄那里继承的大笔遗产,拿来投资到石油、建筑、股票、期货、批发等行业,结果发了大财。四大家族陈家:陈家保不住父亲,故陈果夫、陈立夫两兄弟是“四大家族”中陈氏家族的开创者,他们曾经替蒋介石负责国民党内的特务工作,权力极大,当时甚至有“蒋家天下陈家党”的说法。如今陈家辉煌不再,后人远离政治,在台湾已经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力了。从陈家自陈立夫、陈果夫算起,已经有了第四代,家族人口众多。
1.纳税主体不明确。家族信托行为以信托财产作为其核心展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是为受益人利益或其他特定目标,信托财产是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直接对象。当前,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纳税主体、纳税具体项目、税率等相关问题均不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 条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11 个科目中,家族信托所得税课税属于哪个种类,欠缺法律规定,最基本的表现在有关家族信托所得税的税负主体不明晰,这会给实践操作带来混乱与诸多不确定。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纳税主体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有委托人做为课税主体的,也有受托人、受益人做为税收主体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主体针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多次课税的风险。
2.重复课税问题。重复征税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家族信托所采取的“双重所有权”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形成特有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共存现象。按照普通法规定,受托人是名义上所有权人; 根据衡平法,受益人是实质上所有权人,双重所有权获得英美法体系的认可,对于双重所有权背景下的信托制度,其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系统制度对信托制度予以规范。在大陆法系背景之下,我国家族信托课税时就面临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的征税难题。追根溯源分析可知,普通法系“双重所有权”体现在家族信托的双重所有者,如果置于大陆法系国家背景下,则无法被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直接适用。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忽略了信托所有权的特殊性,机械按照一般的征税规定,双重征税问题大量存在。虽然在我国信托征管过程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问题,但也会存在事实上无征税的尴尬局面。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欠缺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参考一般的税收规定,是无法满足特殊的信托征税需求的。
3.避税多发,税收流失。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家族信托课税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只是比照我国现行一般税收征收征管的规定。在我国当下,家族信托除了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外,设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避税,为了尽量扩大自身利益,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与筹划,减轻或规避其应负担的税收责任。家族信托课税制度的不足与缺失,增加了信托征管主体的征管难度与反避税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