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信托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龙宇飞 2019-11-05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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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符能松2019-11-05 22: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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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齐新章2019-11-20 18:57:36
  • 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黄盛新2019-11-05 23:03:44
  • 1.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
    2.委托业务是指金融信托部门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办理的信托业务。
    3.委托业务是信托业务的一种,专指信托业务中金融信托部门接受的业务。
    赵风顺2019-11-05 22:38:18

相关问答

一、信托业务部门:累,出差多,应酬多,有资源就有钱、不稳定

1.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开发项目,也就是找融资人。各信托公司的叫法不一样,业务部门、项目部门等等,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去对接底层资产的。这个部门打交道的公司包括:地产商、政府平台企业、上市公司、普通工商企业、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这几年兴起的消费金融信托)、私募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信托部门)等。这类部门需要全国各地到处跑,开发新的项目机会,所以工作状态是高铁达人、空中飞人,并且经常需要在高铁上和飞机上写可研,应酬也多,因为要跟底层客户搞好关系。

2.薪酬:算是信托各部门中最高的,仅财富管理部门可以一较高下。我说的是平均啊。因为每个公司不一样,提成制、团队制的公司在行情好的时候更容易年薪百万,吃大锅饭的公司的业务团队收入就不是特别高。另外就是,国企信托公司尤其是央企信托公司,高管如果有行政级别的话是要限薪的,但是机制好的国企和央企信托公司,业务团队也有市场化管理的,所以经常出现总经理、董事长没有高级信托经理工资高的情形。这真的不是个例。

3.招聘起点应届生的话,大部分央企、国企信托公司都要求硕士学历,985优先,甚至某些公司只要985。社会招聘的话,主要看资源,即能否给公司带来业务。4.稳定度不稳定,业务做的好的信托经理,跳槽几率高。业务做的不好的信托经理,被裁员几率高。不过这几年行情不好,跳槽的人是越来越少了,被裁员的是越来越多了。

二、财富营销部门:累,出差多,应酬多,有资源就有钱,不稳定

1.工作内容:分为对私营销部门和对公营销部门。对私营销就是面对自然人客户。要把信托业务部门生产出来的信托产品给卖出去,大部分信托公司都有自己的直销团队,有些信托公司是把这一块给剥离给了子公司。对公营销就是面对机构客户,主要是搞同业营销,有打交道的公司包括: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有些信托公司就没有对公营销部门,对公营销都由信托业务部门干了,因为主要是向同业推荐产品,所以也比较适合直接由信托业务部门联系。

2.薪酬:仅次于信托业务部门,部分人员甚至高于信托业务部门。(1)对私财富营销部门基本都是提成制,按照销售金额提成,所以如果业绩好,同一个部门的人员薪酬差距会在10倍以上,一点都不夸张。但是对私营销的财富经理,大部分人的底薪都非常低,基本上就是当地的基本工资。而且好多财富经理不是信托公司正式员工,算是子公司员工或者劳务、外派用工。(2)对公营销部门,由于更多是借助公司的品牌资源而不是个人资源,或者说个人资源只是锦上添花,不是决定性因素,所以薪酬差距不像对私营销部门那么大,基本算是吃大锅饭吧。

3.招聘起点:对私营销部门是信托行业中对学历要求最低的部门,我了解的是,大部门公司只要求本科,有些公司甚至把门槛放低到了大专。因为业绩是硬道理,学历还真不是那么重要。

对公营销部门:不好意思,同业交流还是要门槛的,学历高的人也可以出去充充门面,故招聘起点跟信托业务部门基本一样。

4.稳定性:对私营销部门极其不稳定,大部分信托公司只给新员工三个月试用期,考核完不成任务就要被裁员,而且每年都有新增任务考核。业绩干的好的财富经理,积累完客户可能也就财富自由,要么跳槽,要么创业,要么就不上班了。

对公营销部门:相对信托业务部门,稳定一些。因为同业合作更多看政策,个人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很少。

三、中台部门:累、出差少,应酬少,靠专业吃饭、稳定,钱不多不少

中台部门包括:风控、合规、法律、托管、财务。

1.工作内容:风控部门是评审项目,合规法律部门是审合同和诉讼纠纷,对接监管部门(银保监、人行等)、托管部门是对成立后的项目进行后期管理,如定期巡查、监测财务指标、催息等。财务就是放款给融资人、从融资人那里收款、分配给投资人。

中台部门的专业性要求较强,尤其是风控部门,手握项目审批大权,非常牛逼。几乎所有信托公司的中台都是没有绩效的,所以要靠专业吃饭。项目多的时候要跟业务人员一起加班,项目少的时候搞风险排查,没项目的时候就搞公司内控。总之一年到头没有清闲的时候,累死累活,没有提成,很多时候还是矛盾的集中点,业务部门意见很大。中台部门也是一肚子气,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跟业务部门吵架、给领导汇报、给监管写报告。

2. 薪酬:不高不低,比业务部门拿的最高的人少,比业务部门拿的最低的人多。

3. 招聘起点:

应届生,大部分央企、国企信托公司都要求硕士学历,985优先,甚至某些公司只要985。

社会招聘,主要看之前的工作经历,我建议没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最好不要跳槽,因为在业内会认为三年是个坎,两年的工作经验基本也是给个助理职位,还要从头开始。

4.稳定性:挺稳定的。加班多,但是出差少,应酬也少,风控部门可能需要出差,某些公司有专门的签约团队是需要天天出差,但是这种团队基本上也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四、后台部门:轻松、出差少,应酬少,稳定,钱少

后台部门就比如人事、办公室、信息技术这些,每个公司都会有这些部门,工作内容也是大同小异,有志向从事金融业、挣大钱的知友们,这些部门也不是目标部门。

在金融行业,这些部门的工资可能会比其他行业的同等部门稍微高一点,但是非常有限。

信托投资和P2P理财是目前理财产品中收益较高的。而且P2P理财作为一种新型的草根理财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那么,信托投资和P2P理财到底孰优孰劣呢?下面就从资金门槛、流动性、产品收益进行一个比较。
1、资金门槛不同
P2P几乎没有门槛,目前很多正规的P2P理财公司投资门槛一般100元起。但是相对而言信托投资的门槛就很高。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对信托投资倒底是什么并不熟悉,主要原因是信托投资的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只能是望“门”兴叹。P2P理财是目前市场上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渠道,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
2、资金流动性不同
P2P理财资金流动性强,信托投资资金流动性差。目前,市场上多数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为1 - 3年,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的变现能力很差,如果投资者在信托产品上配置了较多的资金,很容易造成短期资金流动性紧张。P2P理财则有多种期限供投资者选择,大部分P2P理财产品的期限在1-12个月,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
3、产品理财收益不同
从收益的角度来看,目前主流的信托投资年化收益在7%-10%左右,而正规的P2P理财平台投资年化收益率在7%-15%左右,相对来说还是P2P理财收益更高一些。
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资格有要求,并没有规定境内境外资本,但一般信托公司的合同上会有限制境外投资者的要求: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