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说说看

黄玉代 2019-11-05 22:09:00

推荐回答

受托人对家族信托管理、处分过程中产生所得收益是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对象。在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主要参照一般所得税适用法律规则。总结来说,只要家族信托有所得收益,其所得收益应该缴纳税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家族信托课税的法律规定,关于家族信托的具体法律参照信托法、一般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文件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信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与之相应的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制定,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围绕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规则等,从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几个层面,对所得税制度形成全面有效的规范。这些关于信托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大部分规则可以适用于家族信托。我国现有的针对所得税征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较为清楚地分析得出,我国针对家族信托活动课征所得税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所得税实行“有所得则课征,所得多则多课征,所得少则少课征,无所得则不课征”的基本原则。
黄田青2019-11-05 22:38:1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相关法律文件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信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与之相应的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制定,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围绕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规则等,从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几个层面,对所得税制度形成全面有效的规范。
    beicuokuang2019-11-11 00:38:14
  • 关于信托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大部分规则可以适用于家族信托。
    chaniuduan2019-11-11 00:38:14
  •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家族信托课税的法律规定,关于家族信托的具体法律参照信托法、一般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龙小萱2019-11-05 22:21:27

相关问答

谢安。历任吴兴太守、侍中兼吏部尚书兼中护军、尚书仆射兼领吏部加后将军、扬州刺史兼中书监兼录尚书事、都督五州、幽州之燕国诸军事兼假节、太保兼都督十五州军事兼卫将军等职,死后追封太傅兼庐陵郡公。世称谢太傅、谢安石、谢相、谢公。淝水之战的胜利,使东晋又度过了一次亡国的危机,谢氏家庭的政治地位也随之达到了顶峰。朝廷为了奖擢功勋,加封谢安为太保、诏加都督十五州诸军事;任谢玄为荆、江两州刺史,但谢安认为谢家父子名位过盛、桓氏失位会招来怨恨,所以建议让桓石民,桓石虔、桓伊等人担任荆州、豫州等州刺史,结果“彼此无怨”。不管怎样,谢安的风范已受到了世人的敬仰,到处都在传说关于他的佳话。也许有的人会问,谢安身处朝堂,为何在情势危急、举朝震恐的时候,唯独他能够临危自若,处之泰然呢?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兵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很少有人知道,早在东山隐居的时候,谢安就知道自己不免要入仕,所以也必做一些仕途的准备。当年谢万为吴兴太守,他就随弟弟赴任,谢万经常睡懒觉,他便每天早晨去扣谢万的屏风让他起床;谢万做了豫州刺史,他也随行在豫州;谢万北征,他也同行,并经常匡正弟弟在各方面的过失,他曾经亲自造访拜慰谢万属下的各个部将,替谢万向他们赔礼致谢,消除了他们对谢万的抵触情绪。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正以一种积极心态步入政坛。当初他不愿出山,有人就预言:“安石既然能与人同乐、就必定会与人同忧,再征召,他会来的”。看来这人果真深知安石之志。在军事方面,他也是多年研习兵书,并掌握了大量有关前秦政治、军事及人物心理,贤愚忠奸等方面的情况,可谓是“知己知彼”。当秦军以黑云压顶之势扑向东晋时,谢安的实践充分证明了孙子的名言:“将不在勇而在谋,兵不在多而在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淝水之战的烟火还未完全散尽,谢安却因功名极盛遭到了一些阴险好利之徒的陷害。他们在晋孝武帝跟前进谗言,使这个业已成人,一心想兴复皇权的酒肉皇帝对宰相谢安有了猜嫌之意。他委重自己的同母弟弟会稽王司马道子,使得政权移落到这个昏庸的王爷手中。司马道子身边豢养着一个与谢安关系微妙的小人——谢安的女婿、王坦之的儿子王国宝。这家伙因不学无术,品行恶劣,一直不受老岳丈的喜欢,更别提栽培重用了。他也一直对谢安心怀怨恨,经常在司马道子和皇上面前极尽挑拨离间之能事,孝武帝疏远谢安,就有着他一份“功劳”。为了避嫌,谢安被迫离开京城,举家搬到广陵附近,在那儿修了一座陋府,美其名日“新城”。他虽身遭构害,但仍不失东山之志,准备等朝廷稍稍稳定,就辞官从水路重返他的会稽乐土。可惜,他的愿望还未实现,就患病了。谢安先对广陵防务作了周密布置,然后才请求朝廷准他回京治病。当谢安的车辇缓缓驶进建康西州门的时候,病卧车中的谢安伤感地对亲近之人说:“以前桓温在的时候,我常担心自己不能保全。忽然有一次梦到坐桓温的车走了16里,见到一只白鸡才停下来。坐他的车,预示我替代他的职位;16里,意味着我代居宰相16年而止;白鸡主酉,如今太岁在酉,我的病恐怕是好不了啦!”于是,他上疏辞官。几天后,66岁的谢安病卒于京师建康。谢安作为东晋名士,朝廷良辅,深为时人仰慕。当他受到莫须有的构陷时,“江左第一笛”、淝水之战的功臣之一的桓伊就在一次宴会上慨然抚筝而歌怨诗,以为安“推心辅王政,二叔反流言”,为谢安呜不平。谢安听歌如遇知音,“泣下沾衿”,孝武帝暗自思忖,也颇有愧色。谢安死后,朝廷上下远近之人都以不同的方式凭吊哀悼他。王导的孙子王询兄弟都是谢安的女婿,因离婚纠纷,而跟谢安有了嫌隙。谢安的死讯传到远在东边的王殉耳中,他便告诉王献之说:“我想去哭谢公。于是直奔谢安灵前,恸哭不已。谢安在新城居住的时候,在城东北筑了一条坝,当地百姓都依赖这土坝捕鱼网虾。他死后,人们为了追念他,给坝起名叫“召伯埭”,以寄托他们的敬慕与哀思。前来吊念谢安的人中间,还有一个他的同乡。这人风尘仆仆来到京师,后来向人们讲述了这样一件事:当年他在中宿县做事,无奈岭南经济凋敝,实在无法生活下去,只随身带了5万只当地产的蒲葵扇前来投靠谢安。谢安当时虽然还很年轻,却享有盛名,很受京城人士的爱慕。当他问明同乡的情况后,便挑选了一把中等货色的蒲葵扇,无论出入都握在手中,结果不出两天,就有很多人争相去购买乡人的扇子,本来滞销的东西一下成了抢手货,扇价在很短的时间里翻了好几倍。可见,当时世人仰慕和效仿谢安的名士风度,已蔚为风尚。谢安以其名望帮助乡亲,一时传为美谈,人们更加敬重谢安。在朝廷的金殿上,围绕谢安的封谥问题,却展开了另一场争论。以司马道子为首的好利之徒认为谢安生前已占尽风光,不应再加殊礼;而中书令王献之,中书侍郎徐邈等人则认为谢安尽心竭智辅朝廷,是东晋的勋臣,理应加殊礼。孝武帝司马曜也终于认识到,没有谢安,则不会有他和他的皇位,所以诏赠谢安为太傅,封为庐陵郡公。时变境迁,直到刘裕当政后,为了纪念谢安的济世勋德,还大封其子孙,并让他们永世祭祀谢安的魂灵。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东晋谢家的府第车马、权力财势都随历史的烟云而消散,但谢安作为一个对历史有贡献的人,历史会永远记住他的功业和英名。谢安多才多艺,善行书,通音乐,对儒、道、佛、玄学均有较高的素养。他治国以儒、道互补;作为高门士族,能顾全大局,以谢氏家族利益服从于晋室利益,这与王敦、桓温之徒形成了鲜明对照。他性情闲雅温和,处事公允明断,不专权树私,不居功自傲,有宰相气度、儒将风范,这些都是谢安为人称道的品格。南宋著名思想家陈亮就曾将王导、谢安并提,指出:“导安相望于数十年间,其端静宽简,弥缝辅赞,如出一人,江左百年之业实赖焉。明清之际,王夫之也说:“安三宰天下,思深而道尽,复古以型今。岂一切苟简之术所可与议短长哉!”这些古代著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谢安的功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作为一位优秀的政治家和军事家,谢安是当之无愧的。求采纳。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吕安案例背景:2019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19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专家点评:郑向敏,男,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19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8人受伤。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19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案例背景:2019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2019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近两年海外信托需求开始兴起,是因为其多元化的功能逐渐被发现。除了投资理财 、代际传承、慈善等本土信托的通途,海外信托还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更强的保密性。海外信托的保密性极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即便是一些经典的海外信托案例 会将该信托的存在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但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2.更灵活的税务规划。必须要强调的是,“通过信托可以避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能否避税需要综合信托财产的类型、收益形态、税务人身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即便是海外信托也是如此。但是,海外信托设立地点选择更具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3.更彻底的资产隔离。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所谓全权信托就是完全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的运作,并不是所有的海外信托都是全权信托,比如美国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只有不可撤销信托才是全权信托。而在我国的信托法下,根本没有全权信托概念,不止有些信托约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管理,而且我国信托天生具有可撤销属性,即便是现在已经有不可撤销信托,也只是限制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并没有限制其他人撤销权。我国《信托法》规定,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4.规避外汇管制。一方面全球经济下行下,为了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发掘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比如到泰国、越南等国炒房,我国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投资需求增加。但是除有留学等特殊合理需求并提供有效证明外,个人一年只能兑换5万美元 或等价外汇,这些外汇远无法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很多投资者另辟他径,比如购买劳力士手表等奢侈品再退货换汇、借用他人外汇额度等。但我国这两年外汇管制趋严,对买卖外汇、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现、支票套现等行为严格管控,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刑法。而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