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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觉得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达不够清晰,还需修改,你就可以与对方约定再订一条款专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条款就是通用条款,后面那个起解释说明作用的那一条款就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优先,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条款未准。具体解释你可以参看http://wenku.baidu.com/view/86c41122bcd126fff7050b4e.html。
边占新2019-11-05 2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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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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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关于40.6的条款可以协议修改,或者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全文。
黄知坤2019-11-18 14: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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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指GF-1999-0201样式的合同吧。里面份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虽然甲乙双方、工程名称、工期、价格及施工范围在协议书中都说到了。但施工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付款条件及争议解决方法等都是在专用条款中的。如果不加以说明的话在施工中及竣工付款时很容易发生纠纷。但合同只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文。
齐文榜2019-11-05 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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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合同范本,范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你所询问的通用条款,应该是指的这个范本中的第二部分内容全文。
齐晋华2019-11-05 22: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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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全文。
黄皖苏2019-11-05 2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