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属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交易所是自律性组织。登记结算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有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是为交易所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专门机构。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有,证券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购并、受托资产管理等。
黄男雄2019-11-06 15:27:2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是同一家公司,只是不同称呼罢了。全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是:中国结算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由此形成。扩展资料:职能:1、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的办公行政、文秘、人事劳资、党群、外事、宣传、后勤、保密等工作。2、总部登记托管部负责公司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3、总部结算部负责公司证券结算业务的组织、协调、结算风险防范等工作。4、总部业务发展部负责公司登记结算新业务、新模式的研究、开发等工作。5、总部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项业务技术系统的建设、各项业务技术项目的开发工作。6、总部系统运行部负责公司总部各技术系统的运行、公司业务数据的技术管理及网络与通讯线路的管理。7、总部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预算、决算、财务分析和总部的财务等工作。8、总部法规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9、总部基金业务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登记结算业务活动。中国结算-公司概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辛培乐2019-11-05 23:02:04
-
账户、登记、托管与结算第十三条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第十四条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该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应当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该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资料。
赵颖雪2019-11-05 22:19:18
-
现实中,我国目前采用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一级托管制度,即客户的证券明细账目直接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短期内,登记结算制度不会快速转变为彻底的二级托管模式,但二种模式共存状态将持续较长时间。某券商人士认为,目前制度是形式上二级托管,实质上一级托管。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制度,一直是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据悉,证监会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融资融券中适宜采用何种方式的登记结算制度。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融资业务中,采用二级帐户比采用一级账户更有利于市场效率。焦点在于,在二级账户下,券商可以拿客户抵押的证券转融通,也允许客户在证券抵押期内把证券出售以还借款,而在一级账户下则上述方式只可选其一,这就制约了衍生品的发展。某券商人士表示。据悉,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也希望登记结算制度逐渐向二级托管制度接轨。二级托管制度下,结算机构和结算人证券公司之间的结算法律关系会更加明确。目前情况是,一级账户下,在发生风险券商对登记结算公司欠款情况时,登记结算公司一般会冻结券商的自营证券和券商托管的客户证券。那么,当客户发现自己的证券被其冻结后,客户会把券商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院。某知情人士透露,去年,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对诸如此类官司应接不暇。中央证券托管centralsecuritydepository:一种保管证券的服务,它使得证券的交易可以由簿记系统进行处理。实物证券可以固定地由托管机构保管而不进行实物交割,或是实现证券的无形化即证券都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在。除了保管以外,中央证券托管可能还包含撮合、清算和结算功能。
龙小红2019-11-05 22:05:16
-
证券登记机构每天的结算时间是证券交易时间15:00-15:3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结算原则:《证券法》第16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及其用途:《证券法》第16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龚小青2019-11-05 2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