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了解国联信托投资公司?说说这个公司怎么样呢

黄登朝 2019-11-05 2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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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吧。国联信托,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是无锡市投资信托公司。2007年6月,经中国银行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成为第一批换领新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之 一。2007年7月,更名为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国 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2.3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末,公司 信托总资产224.18亿元。
米增奇2019-11-05 2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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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我有朋友投资过,说是个不大不小的公司,还是不错的。
    龙宏辉2019-12-02 05:47:06
  • 应该没什么名气吧,都没听说过这个公司。
    齐本会2019-11-05 23:06:51
  • 业内口碑一般的,公司实力也一般。建议投资还是选择大的公司。
    龚小聪2019-11-05 23:04:05

相关问答

信托产品是一种认知度较高的理财方式,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信托产品多样,风险不同收益不同。最好找专业的平台,专业的人士。
一、不要直接上网搜什么信托产品有哪些,信托平台哪个好之类的,相信大家经常会这样做。钱进家投资理财平台不建议大家这么做,网上搜出来的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产品眼花缭乱,一不小心就落入骗子的手中。
二、购买信托产品,不要只看高收益,低门槛。很多人都是冲着高收益而来,骗子抓住大家投资的心理,专门设置高收益低门槛吸引大家上钩。钱进家理财超市提醒大家切勿盲目挑选高收益低门槛的平台。
三、对于我们将挑选好的理财平台进行详细了解,登陆我们所挑选的平台,首要关注的不是产品的收益,而是安全保障,具体了解我们购买产品时平台有什么保障。看是否有担保机构,如果没有担保机构,或者平台自身担保,一旦平台跑路或者借款人不还,投资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钱进家委托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监管用户资金,所有理财账户资金安全均有第三方支付连连支付承保。
四、投资者通过选择有资质的平台或者朋友推荐的平台购买信托,通过平台成功预约信托产品后,在该平台协助下与信托经理签订好信托合同,打款至该信托产品指定的募集账户,即可购买成功。一般情况下,签署合同,客户要求邮寄信托合同给客户,客户按要求填写并亲自签名后回寄,钱进家平台会协助办理;由于客户的需要也可派人上门签订合同。签署合同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还需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如有不明白之处,可随时致电平台客服。具体购买渠道,你可以选择信托公司或者银行。
一、信托产品按内容划分
1、政信合作类项目:
融资主题主要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以地方政府应收款质押、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款承诺,并辅以土地质押等信用增级手段;
2、工商企业贷款:
融资主体为社会上的各类工商企业,质押物多以融资公司股权、融资公司持有的物业资产、各类应收款等为主,并辅以关联公司担保以及相关法人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
3、房地产信托:
融资主题为各类房地产企业,根据国家调控政策安排,以及出于审慎的风控原则,银监会等信托机构主管单位对房地产信托有着明确严格的要求,从开发商级别资质、融资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融资项目证件齐备等角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有收益高、风险也相对较低的特点;
4、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目前相对比较广泛的信托产品,有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间接的股权投资;有的则通过直接质押融资方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购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收入,这类产品也通常辅助有相关的抵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实现以股为主、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系列;
5、其他类别:
在近年的信托发展过程中,曾经涌现过类似于艺术品投资、红酒收藏品投资等信托产品。同时,各种信托资金池的产品也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但因为这些信托产品属于创新型业务,规模以及存续时间等都需要时间来验证,因此暂时归为其他类别;
二、信托产品按形式划分
1、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2、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3、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5、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6、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7、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8、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9、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