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

齐新艳 2019-11-05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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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1、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5、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黄皓燕2019-11-16 1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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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黄相明2019-11-05 23:02:23
  • 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下,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米天光2019-11-05 22:19:41
  • 金融投资公司是一个对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资金股权的投资,使目标公司获得资金,根据自己出资的多少对目标公司行驶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参与相关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增加的投资公司。公司不能干涉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2、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每个公司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的。扩展资料: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服务范围。广义金融服务,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直接保险。金融服务公司。
    齐明浩2019-11-05 22:05:42
  • 1、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的咨询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可选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从事广告业务……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黄皅良2019-11-05 22:02:33

相关问答

根据该案的重整计划书显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8680万元。这笔钱分两部分支付,其中现金支付5000万元,另外该公司的1000万股股票,每股折价3.68元支付给律师事务所。那这么大一笔钱,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历经千辛万苦,旷日良多才得以收入囊中呢?并不是。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同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金杜律师事务所自7月13日始担任破产管理人,至11月17日,前后120多天,收入8680万元,如此算来管理人每日报酬折合人民币近70万元。通过此案,对于律师到底能有多赚钱,相信你可以窥见一斑。但毕竟不管哪一个行业都存在“二八现象”,即行业内20%的人赚了80%的钱,剩下80%的人分享20%的利润。律师行业尤其如此,所以从个案来看毕竟还是片面的,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平均数字。根据司法部透露,目前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3万多,2019年全年创收合计达到人民币九百多亿元,这样平均下来每个律师年收入30万元。就不知道是税前还是税后,不过不管是税前还是税后,律师交税的数目微不足道,个人所得税一般只有工薪阶层才避无可避。当然啦,在人均的背后肯定还存在着两级分化的现象,写到这里,两年前我初到南京面试律所的场景历历在目。2019年5月的某天傍晚我在校友群里看到一个师姐转发的一个名律所高级合伙人招聘助理的信息,要求硕博士28岁以下,月薪6K—20K。当时我十分激动,就加了那个大状的微信,约当晚八点在他的办公室见面。见面以后我们相谈甚欢,大状的两段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其实我本来并不想招应届毕业生,我原本打算招一个已经拿到了执业证而且在南京从业两三年但四处碰壁,每年满打满算只能入手十几万的律师。这样他就会知道律师这行的不容易,知道跟对了师傅的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每年给他20万甚至更多,他才懂得这是来之不易的,是需要格外珍惜的。说的直白一点,他才懂得感恩。进了律所以后,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距比人和狗之间的差距都大,你看那些坐在大厅办公的律师,每年也就30来万,而他们之中的大多人这辈子就只能这样了,当然你也可以认为他们这样是怡然自得。后来,因为在那先后的时间里我面试了很多家单位,先接到了其他单位的入职通知,签订了合同,最终本着法律人更应遵守合约的原则,没能去到这家律所,跟随这位大状执业,虽不觉得后悔,但每每想来心中十分的愧疚。
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问题及启示:1、我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因此应着重在协调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2、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还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3、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尽管次贷危机的发生不能全部归咎于监管体制的松散,但次贷危机引发美国这次大规模的监管体制改革,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不宜过分依赖具体的规则约束,而应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注重加强同市场主体的沟通,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自由与管制风险的关系。4、应该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复制。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70年代、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20世纪70~90年代、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20世纪90年代。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甚至是剧烈变动。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5、加强对金融产品链的监管。金融监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针对那些缺乏实际交易基础、设计复杂、风险无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产品的设计机理、风险控制、投资对象,防止风险在系统内部失去控制。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1、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2、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3、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19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4、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我国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美国金融公司的产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兴业、华夏等9家上市银行公告持有雷曼相关资产,另外,共汇出的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如,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决定将其向货币市场的注资总额提高至2470亿美元,约达此前670亿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缓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这一系列举措引发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这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动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1.连平,次贷危机下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反思与启示,21世纪经济报道;2.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