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必须双方当事人都在场吗?

桂顺生 2019-11-05 21:22:00

推荐回答

第一,如果当事人想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那么必须双方同时到场,任何一方都无法单方面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全文。
赵顺起2019-11-05 22:05:1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不能。有离婚协议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必须双方同时到场才可以。如果一方不能到场,只能由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全文。
    齐敦禹2019-11-05 23:02:02
  •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认可。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应当双方当事人都要到场才行。全文。
    黄盛福2019-11-05 22:19:16
  •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认可。全文。
    桑青青2019-11-05 22:02:04

相关问答

如果夫妻一方信用卡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如果不是,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该欠款就不是共同债务,应由信用卡持卡人个人偿还欠款。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等一系列问题,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即便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应做好证据保存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通过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众所周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区别,最典型的就是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投资限制较少以及20%的业绩报酬费的征取等。但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私募内部不同产品之间还是有相当的差别,而这些在私募信托合同中都有比较明确的揭示。但由于信托合同往往长达好几十页,里面很多内容都是千篇一律,所以很多投资者没有兴趣将合同看完。
对投资者来说,信托合同中的一些内容是很重要的,应该加以关注,如费用情况、申赎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限制(风控)等。我认为,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把握3个方面。
1、明明白白看费用
大多数私募产品的认购起点,即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元,偶尔有50万元为认购起点的,但也有部分私募基金的认购起点为200万元或是300万元的。其实,超过300万元目前已经不算在信托50个自然人的限制中了,所以300万元目前是私募基金的最高准入点了。对投资者来说,由于私募单只产品金额较大,手中如果没有200万、300万元的金融资产,并不适合购买私募基金。另外,在选择产品时,如果有300万元准备投入私募基金,如果不是对某家私募基金有特别的偏好,相对于购买一个300万元门槛的基金,不如拆开来投两三家私募基金会比较好,这样相对来说可以分散风险。
2、关注投资范围与限制
私募基金的认购费基本为1%,是价外收取。以100万元的认购额为例,投资者需要支付101万元,其中的1万元就是认购费。但也有些产品没有认购费。此外,私募基金还有两块费用,一是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二是浮动管理费率(业绩报酬费)。前者加起来一般在1.5%—2%之间,后者各私募产品基本都是20%。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比较简单,比一下就明白高低,而业绩报酬费的收取却比较复杂。比方说,其具体收取水平和收取频率是有关系的。频率越高,对投资者越不利。但太低的频率,也可能使私募管理人失去做好业绩的动力和生存的基础,因为总是提不到业绩报酬,团队很难发展壮大。就目前来说,私募基金业绩报酬征收的频率从每周到每年或到产品时间期结束后才收取都有。
我认为,费用便宜当然好,但如果超过了合理水平,投资者应该慎重考虑,毕竟目前私募产品比较丰富。不过,对投资者来说,更重要的是选择适合自己的私募产品,而不要过于看重费用。事实上,好的私募基金,一般也是倾向于收取一个市场化的费用的。
3、看清流动性的局限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远不如公募基金,首先是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有1个月或至少6个月的封闭期,期间一般不允许赎回,或赎回需要收取较高费率(3%),封闭期结束后才免赎回费。例如,某产品在认购后6个月内不可赎回,认购后6个月至1年为过渡期,赎回费率3%,1年封闭期结束后无赎回费;还有些私募基金依据时间来确定,如某产品的赎回费在自信托计划成立后2年内为1.5%,2年后为零;但也有少数私募产品不收取赎回费。此外,结束了封闭期,可以开始赎回后,私募产品也不是每天都能赎回的,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赎回日才可办理,一般是每周、双周或每月一次。因此,私募在流动性上有较大的局限性,这对需要较强流动性的资金来说并不合适。
从投资范围来看,私募基金规定的都较为宽泛,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围内许可的股票、债券、基金、其他理财产品等。但一些设计较激进的产品还留下融资融券、投资权证的口子。关于投资限制,一般会从ST股票,持股额占信托资产比例及持股额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这几个维度来确定。限制较严的不允许投资ST股票,持股额占信托资产比例及持股额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会限制较低,如5%或10%。而较为宽松的则可以投资于ST股票(也有比例限制),持股额占信托资产比例及持股额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会限制较高,一般为20%或30%。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的规定,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产品的激进程度和风格,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比如说,希望买稳健一点的产品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做融资融券、不做权证,以及限制较严的产品。 方圆建议投资者,仔细看一下信托合同中的这几个方面,对私募基金多一分了解,就有更大机会选到合适的产品,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