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做财务顾问工作,转行PE靠谱么

简瑢萍 2019-11-05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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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岗位可以转行,因为不感兴趣的工作很难做出成绩。下一步你要找准自己喜欢的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可以立足脚跟,干自己快乐的事。比如:做人力资源管理,他可以在公司发挥最大的优势,能控制用人的成本。
龚安静2019-11-05 2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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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懂得财务工作的老总太少了经常看到华为老总任正非在谈财务的重要性,而且给予了财务非常大的权利和信任,经常感到一阵醋意,为什么他就那么懂财务的心。现实这种老板太少了,每一个老板都是一位战斗者,他们追求的往往是利润最大化,所以非常讨厌那些条条框框,而是将企业的重心放在业务的发展,所以企业往往是一条腿走路,在这些老板的严重财务只是一个记账的,仅此而已;面对如此财盲的老板我们只能无话可说,可是最让财务人员欲哭无泪的是这些老板还会时不时的干涉一下财务的工作。二、专业的财务领导太少了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都不是领导阶层,财务家族化的模式很多时候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但是正是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才形成了这种畸形的财务模式。遇上滥竽充数的领导,即使你才高八斗也无用武之地。从合理分工的角度,对于位居高位的财务领导,不能要求其专业技术既全面又在各个财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作为领导,更多的是协调沟通能力、项目推进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等。除非是某些重大事项,财务领导才需要深厚的技术底子,其他的领域,听得懂、会辨别,就差不多了。技术上比较复杂、繁琐的东西,应该依赖有经验的下属来完成。对于领导,从财务人员的角度来看,能帮团队争取资源,激发团队的积极性,能做到这点,就很不错了。三、能够强势的财务领导太少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领导在很多原则性问题上都必须让位于业务部门。因为业务的领导再不济也是副总级别,而财务领导只能是部门领导,这种级别上的差距导致财务人员从降生一刻就先天性低人一等;同时很多财务领导怕丢了饭碗,所以根本不会强势,财务人员自降身价,沦为账房先生。四、后宫文化越来越上位每一个公司都存在一些财务人员不敢惹得人,这就是领导的后宫团体,甚至还包括外戚组织,他们不仅不会听财务的,有时候还会对财务指手画脚,这大大影响了财务工作的进行。记得前几年在外做项目财务时,一个领导的亲戚每次不办任何手续就要付款,我不同意,结果多次到领导面前投诉我,到后来我干脆直接让他找领导,领导同意我就付,这个时候财务工作已经没有了意义,只是一个看客而已。
    符翩翩2019-11-05 22:37:46
  • 可以转行,只要多学习,就能做好新的工作。
    米天增2019-11-05 22:07:06

相关问答

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需要与制定,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所提供的大的顾问项目有:投资顾问、融资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与发展战略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政府财务顾问等职能。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3)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6)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