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齐明亮 2019-11-05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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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边双喜2019-11-05 2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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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chaniuduan2019-11-14 11:21:05
  • 必须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bangloureng2019-11-14 11:21:05
  • 必须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龚岩琳2019-11-05 22:07:16

相关问答

身处教学一线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丰富而具体的教学案例,如果能对这些教学案例进行深入地研究、理性地分析,从中获得知识和策略,获得特定教育情景下的教育经验,并逐步实现从教学实践经验到教育理论的升华,这对促进教师业务提高无疑是一条十分重要而有效的途径。那么,如何进行教学案例分析呢?首先要了解教学案例的基本特征。一、教学案例的基本特征教学案例指包含着某些决策或疑难问题的教学情景故事。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学思考力水平及其保持、下降或达成等现象。从总体上看,教学案例应具备以下特征:1.典型性讲述的是一个故事、事例,有相对完整的情节,能反映出事件发生的特定背景;叙述要具体、特殊,反映了教学活动的基本过程;同时,这些活动与过程能够体现教育的内在规律,体现教学设计的基本思想。它既可以是成功的范例,也可以是“尚未成功”的典型情景。2.研究性指教学案例本身具有现实意义、借鉴作用和理论探讨的价值,可以正面获得经验或反面获得教训,能提炼出某些理论或观点。3.启发性指教学案例本身生动有趣,能提出问题,能引发思考,能产生观念上的不平衡。教学案例可以是一个片断、一个情节,也可以是一个完整的课堂教学过程。教学案例实际上就是教师对自身教学工作的自我叙述,叙述他自己的教育活动方式,他对教育的理解,他自己的成长经历,其丰富感人的材料和富于动态的描述必定给抽象的教育教学理论以生命和血肉,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生动的注解。它不一定非要做到像研究工作那么“严谨”,但其形式要简洁,主题要明确、集中。二、如何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教学案例分析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感受和分析,学习、领会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提高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教学工作进行分析评价的能力。对教师而言,教学案例分析要重在“分析”,力争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虚实并重,小中见大”。1.分析教学案例中的理论要素教师要注重从教学案例中分析出理论观点,要认真研究哪些教学行为体现了怎样的教师观、质量观、学生观,哪些教学行为注重了从认知的角度或从知识结构的角度去展开教学。要把教师课堂教学的经验、行为提升到“说清其理论依据”的层面上,从中学习和体验从教学实践经验“如何上升”为教育理论的过程,促进教师从经验到理论的升华,从自发的行为转变为自觉的行动。2.分析教学案例对教学的启示教师要注重从教学案例情景中归纳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分析要着重于其对教学的启示,即有何成功之处,闪光点是什么;不足又在哪里,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使得在今后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效地运用这种逐步培养起来的思维方法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关注案例中教师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发展脉络,而不仅仅是获得那些固定的原理、规则。3.提出对案例中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分析只是一种手段、一种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因此,教师要对案例中的教学设计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教师独到的改进意见,这应该成为教学案例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教师一旦将这种认识表达出来,可以增进教师的自我理解,而自我理解的更新,又是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观念和教育教学方式的基础,并以此达到理解这些教学案例背后更为深远的教育教学意义的目的。坚持撰写教学案例分析,坚持长期的学习、积累,不仅能厚实教师的专业基础,也是教师专业成长的一个记载,对今后教师形成自己的教育思想、教学风格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也是造就专家型教师的一个重要途径。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