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信托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樊建领 2019-11-05 2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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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齐景岳2019-11-05 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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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必须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bengsaifeng2019-11-08 17:18:35
  •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黄真宝2019-11-05 23:18:35
  • 必须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齐旭明2019-11-05 23:00:56

相关问答

中融信托公司成立以来,成绩在信托业一直名列前茅,也发展成为我国信托业信托公司中的佼佼者。而其也涉及了几年来多种金融投资方式,并且累积了相当好的经验。也为不少的高端客户的理财方式开展了广泛的空间。20多年来,中融信托始终致力于提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银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快速发展,为高端客户财富管理开拓了广泛的空间。2009年至2012年,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1323亿元、1820亿元、1784亿元、3057亿元(其中信托资产规模2994亿元,自有资产62亿元),居同行业前列;2012年底公司净资产48.43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要求;全年实现净利润15.24亿元。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2年在“财富管理合作发展论坛暨第5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颁奖典礼”上,公司荣获“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年度最佳研发团队”、“年度优秀理财管理团队”的光荣称号。在“2012年21世纪资产管理年会暨第五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评选颁奖典礼”活动中,公司荣获“2011-2012年度最受信赖信托奖”和“2011-2012年度最佳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奖”两项大奖。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18日正式开业。外贸信托股东包括: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96.22%)、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78%)。外贸信托控股/参股公司包括: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48.72%)、诺安基金管理公司(40.00%)、宝盈基金管理公司(25.00%)。外贸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领域,2015年成功发行国内首单以棚户区改造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也是国内首次通过注册制发行的对公信贷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公司已经成为信托业内具有良好品牌知名度、综合经营实力稳居行业前列的信托公司。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超2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超17亿元,年末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接近3200亿元,为客户创造信托收益超过200亿元。凭借在金融市场上的卓越表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蝉联了八届“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并获得“年度最佳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年度金牌创新力信托公司”、“2013高净值家庭最信赖的财富管理中心”、“最佳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和“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等多项业内大奖。近年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推出了大量风险可控、收益较高的优质产品,产品种类与结构不断丰富,目前已构建了包括不同风险收益配比、不同期限结构的产品体系,契合了不同高端客户的投资需求。
委托人和委托者的区别:
1、概念上不同
(1)委托人是指委托它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亦称卖家)。
(2)委托者也就是受托者,是被授予使用一个资源或访问这个文件系统权力的用户。
2、方向不同
(1)委托人:委托它人做事。
(2)委托者:受别人委托办事的人。
3、权利不同
(1)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①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②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③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④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⑤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⑥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⑦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⑧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⑨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2)信托的过程中,委托者的权利:
①在信托中受托人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为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②其二为受托人个人的法律地位。 
③受托人如以前一身份为法律行为时, 信托财产就受其所为法律行为效果的拘束; 相反, 如受托人基于后一身份为法律行为时, 则仅受托人个人受其所为法律行为效果的拘束。 
同时, 受托人在信托结束时, 基于信托财产管理机关所具有的权利, 也随信托的结束而消灭, 但受托人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并不因而消灭。
4、义务不同
(1)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2)信托委托者的义务
①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②受托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③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⑤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⑥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⑦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⑧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⑨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⑩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⑪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⑫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