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从人们用该词语的意思来讲,就是接受全权委托的人,完全有权利代表他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但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如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一般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有的特别加上: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过付款项.如果是一般授权,则只有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的证据发表意见,而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任何的改变,必须是由委托人另行授权才可以.所以,在需要授权的场合,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二字.应当用语清晰,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师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123.com.cn云掌财经为你解答。
齐春泽2019-11-05 22: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