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体系是一个概念吗

龙岳林 2019-11-05 2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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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法体系指的是全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为税收法律子系统而形成的一国税收法律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规范,都是建立在相应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可以构成和谐统一的整体。不同社会历史形态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法体系;同一社会历史形态国家的税法体系本质相同,但可以有不同的税法体系形式。扩展资料:完备的税法体系应具备以下要求:1、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概念是统一的;2、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存在纵向的效力从属关系,及层次较低的税收法律规范应不违背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或是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3、同一层次的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有横向协作关系,即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完备的税法体系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完整性。要求每个税种都具有相应的税法规范予以规制;二是内在的协调一致性。既要求保证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概念、术语的统一性,还要求下位阶税法规范符合上位阶税法规范,并且同一层次的税法规范间也应当保持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三是权威性。要求层次较高的税法规范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四是科学合理性。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体系内部紧密衔接,具有较强的严密性。税法体系。
龚峰毅2019-11-05 2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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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18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符翠莉2019-11-28 17:01:41
  • 目前我国税收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类五大类。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7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齐春峰2019-11-05 23:02:36
  • 1.法律的涵义。2.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3.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理解: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能力目标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统治阶级、阶级意志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教学建议一、教学重点分析1、关于“法律的涵义”的分析因为第一课主要通过讲述什么是法律、法律和道德的联系等内容,使学生在学习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前,对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一个初步了解。而弄懂什么是法律,则是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学习法律常识的基础。法律的概念是整个法律常识课程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概念。法律”一词是整个法律知识体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概念。正确理解这一概念,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出发点。重点从五个方面掌握: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总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2、为什么说靠国家强制为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只有弄懂这一问题,才能认识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使人们从根本上做到自觉守法和护法。首先,统治阶级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迫使被统治阶级遵循、服从法律;其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关系,制裁违法犯罪分子,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再次,只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使人们享有的法定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才能使人们应尽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由此可见,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也是确保法律其它特征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二、教学难点分析:如何把握概念“统治阶级”、“阶级意志”、“国家强制力”、“法律”等,对这些概念,教师讲课时不涉及,学生难以理解,要讲讲到什么程度,怎样把握,是教学上的一个难题。学生抱着极大的兴趣学习一门新课程,但一开头就碰到这样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对他们的学习会造成一定困难,因此,怎样才能既讲清一些抽象的内容,又能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也是教学上的难点。
    齐智富2019-11-05 22:19:58
  •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行税收体系包括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黄盛科2019-11-05 22:06:02

相关问答

税法的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2.税收公平原则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水平的公平,一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为此,首先必须决定课税后每人效用相对降低的程度,而这又牵涉到人与人之间效用比较的价值判断。3.税收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条件,并分局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二、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未名明德。
一、根据各种税收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我国的税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这是基本的分类方法。可划分为流转税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它原由财政部及各地财政机关负责征收,随着形势的发展,将逐步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非商品销售价格中的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如同成本、利润一样,税金属于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额的组成部分,缴纳这类税与纳税人的损益直接相关。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就属于价外税。这类税是在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一般与纳税人的损益没有直接关系。在西方国家,销售税一般都是价外税。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四大类28个税种: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7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通俗点说,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
第一,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从资金运用方式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多数对资金运用对象有相当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资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资运用资金,机构多数会选择自己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一般不会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两者交易结构上的主要区别,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等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是在股权投资类、证券投资类产品中更是如此。单一资金信托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加单纯、简洁。另外,单一信托资金几乎都是运用于一个对象、一个项目。
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政府的融资格局经历过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大致由1978~1994年,其结果是形成了“弱财政、强金融”的格局;第二阶段:由1994年开始,至今仍在进行中,这一时期财政融资能力与金融融资能力变化的方向与第一阶段恰恰相反。1978至1994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放权让利”的原则下展开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被地方财政包干体制所代替,通过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财力,调动了各地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总体上看,“放权让利”的效果是显著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持续高速发展。而作为“放权让利”题中应有之义,财政汲取能力的降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弱中央”的状态使得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削弱,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于是时任总理朱镕基在访美后,将美国的联邦财税制度引入国内——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致力于破除地方财政包干体制的种种弊端,根据事权界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并通过提高中央在财政收入增量中的集中比例,扭转了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1994年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一下子从1993年的22%提高到了55.7%,此后也一直保持在50%左右。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调整和征管体系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以公平、中性、透明、效率优先为原则,调整了流转税制,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体系。归并和统一了所得税,力图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种种差异。配合“分税制”,改革了税收征管体制,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及征收管理权限,实行了中央税与地方税分开征收,两条线垂直管理的体制。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其下按税种管辖权限及财政收入分配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地税管辖税种三、我国的财税体系随着2019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完美收官,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失去了最主要的流转税种——营业税。国内财政收入形势与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好相反,中央完全扭转了收入不足的局面。反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吃紧。随着企业所得税也跟随增值税归国税征管,地方税务局面临无税可管的尴尬局面,国地税合并成大势所趋。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税制,推行分税制的前提是必须清晰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分配,这将成为我国下一步财税制度改革的目标。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中央税即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下列税种: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