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S里怎么把泛黄光的脸部处理成正

龚宝林 2019-11-05 21:45:00

推荐回答

绝对是PS过的图片,在PS里面改变图层模式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各种效果。
龙小艺2019-11-05 22: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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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PS处理的吧打发光好像不是这效果。
    齐新红2019-11-05 22:03:23

相关问答

红光与绿光混合在一起,并不能产生黄光,不存在两种不同波长的光混合后变成另一种波长的光的现象。我们看到红光与绿光混合时,觉得是黄光,那是我们眼睛的感觉,其实光还是红光与绿光,只是人的眼睛把它误认为是黄光。这是由人眼睛检测彩色信号的原理带来的。人眼睛里有三种检测彩色的视觉细胞,也就是有三种敏感峰值波长不同的光学传感器,第一种敏感波长峰值在红光段,第二种敏感波长峰值在绿光段,第三种敏感波长峰值在蓝光段。敏感峰值波长在红光段的,并不意味着它只能检测到红光,只是说它对红光最敏感,到了黄光、绿光段,就不那么敏感了,波长偏离红光越远,则越不敏感,在接受到光时其输出也越弱。我们假定红光细胞在接收到光强为1的红光时,输出为1;在接收到光强为1的黄光时,输出为0.5;在接收到光强为1的绿光信号时,输出为0。假定绿光细胞在接收到光强为1的红光时,输出为0;在接收到光强为1的黄光时,输出为0.5;在接收到光强为1的绿光信号时,输出为1。那么当有一束光强为1的红光照进眼睛,红光细胞输出1,绿光细胞输出0,这时我们就知道有一束光强为1的红光。当有一束光强为1的绿光照进眼睛,红光细胞输出0,绿光细胞输出1,这时我们就知道有一束光强为1的绿光。当有一束光强为1的黄光照进眼睛,红光细胞输出0.5,绿光细胞输出0.5,这时我们的大脑发现两种细胞都有输出,且都为0.5,于是大脑把导致这种现象的光定义为光强为1的黄光——大脑的定义:当红光细胞和绿光细胞同时输出0.5时,定义为光强为1的黄光。当有一束光强为0.5的红光和一束光强为0.5的绿光同时照进我们的眼睛,红光细胞和绿光细胞都同时输出0.5。现在注意了:在前一段我们提到,大脑已经定义了“当红光细胞和绿光细胞同时输出0.5时,定义为光强为1的黄光”,于是我们感受到的,就是光强为1的黄光。大脑没有办法区分真正的黄光和由红光与绿光同时作用形成的假黄光,于是把它们统统算作黄光。以上分析了红光加绿光是如何被人的视觉系统识别成黄光的。你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分析为什么绿光加蓝光会被识别成青光。现在有一个比较麻烦的是,为什么红光加蓝光会被识别成紫光。因为紫光比蓝光波长更短,离红光细胞敏感区更远,可是紫光显然和红光细胞有了某种联系。其实是这样的,红光细胞比较特殊,它的主要敏感区域在红光段,但是它在紫光段的短波端还有一个小的敏感峰,有了这个敏感峰就能解释为什么红光加蓝光被识别为紫光了。那么为什么红光细胞能检测到紫光呢?我没有查到相关资料。不过我有一个猜想,因为紫光和紫外刚好在红光波长一半附近,也就是说,检测红光的细胞,同时对红光的二次谐波很敏感。这种对二次谐波敏感的现象,在传感器领域是很常见的。
小额信托投资的风险都有哪些呢?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