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投资6个亿管理费总额控制数是多少

黄焱玉 2019-11-05 21:49:00

推荐回答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一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龙峰晓2019-11-05 22:20:4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这些费用,虽然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本身不直接构成固定资产,只能有助于固定资产形成。为了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发生和分摊情况,应在“待摊投资”帐户下,按照它的费用项目设置多栏式二级明细帐组织核算。扩展资料: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建设单位管理费。
    齐文生2019-11-05 22:06:49
  • 1、六个亿的控制数是费率=433+100000-60000×0.5%=633万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在投资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4—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其中建安工程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2倍计算,建安工程费在2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1倍计算。①1000万元以下按1.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费率=1000×1.5%=15万元;②1001-5000万元按1.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1.2%=63万元;③5001-10000万元按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万元,费率=63+10000-5000×1%=113万元;④10001-50000万元按0.8%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0万元,费率=113+50000-10000×0.8%=433万元;⑤50001-100000万元按0.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0万元,费率=433+100000-50000×0.5%=683万元;⑥100001-200000万元按0.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00000万元,费率=683+200000-100000×0.2%=883万元;⑦200000以上按0.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80000,费率=883+280000-200000×0.1%=963万元。2、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龚峻松2019-11-05 22:03:40

相关问答

提出的问题,感觉招投标像是走过场,逻辑上存在问题,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还未开始招标,就已经确定了国外设计单位,再想找一家国内设计单位与国外设计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国内设计院感觉有点像炮灰、傀儡,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保,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针对提出的问题:1、国外设计院方案设计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需要另行招标,国内设计院在招标之前至少要完成与国外设计院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2、国外设计院设计方案中标后,可以签订中标合同,建设单位提交定金后,国外设计院开始方案设计,如果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是由国外设计院和国内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必须要等到联合体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方案设计是单独招标且应与国内组成联合体投标,那么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才能启动,如果是单独招标且不用与国内设计院组成联合体投标,那么国外设计院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定金,国外设计院方可启动方案设计。国外设计院工作在启动之前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设计内容、范围。形成书面合同。特别提醒:一个字一个字的码也不容易,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看懂信托合同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
与银行投资模式的预期过往收益一样,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是投资者考量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过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
另外投资者还需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过往收益,投资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信托产品是按季分配过往收益。
2、信托产品投资期限
一般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都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找到。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或者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投资者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一定要合理进行时间匹配,目前产品多分为一年以内(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长期)。
3、信托产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资一样,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本质上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投资者来讲,考察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关键是要看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比如当前的能源矿产类的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同时,提醒,说明书不等同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是客户购买信托产品前了解信托产品的主要途径,而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建立和存在的法律依据。但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认真阅读信托说明书和信托合同都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规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