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吗

梅述江 2019-11-05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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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从民法上可分为: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一般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普通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其是否实施执业行为而有区别,因执业过错而造成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显名合伙、隐名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隐名合伙是指和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贾龙睿2019-11-05 22: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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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赵首智2019-11-06 06:19:48
  • 公证和律师见证有各自的特征,其主要区别所在: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2、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3、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4、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当然公证和律师见证也有共同点,如都是起证明作用的,无论是公证书还是律师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案件性质的不同而选择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黎璐茜2019-11-05 23:03:11
  • 这个说法本身肯定是错的。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既然有出资,有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怎么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呢。
    龚小霞2019-11-05 22:20:45
  • 合伙,就是一起去干某些事情,人数不限,而且它可以是合法的,或是不合法的。它不但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目录释义发音和解释详细解释合伙的概念合伙的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合伙的分类释义发音和解释详细解释合伙的概念合伙的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合伙的分类展开编辑本段释义发音和解释词目:合伙拼音:héhǔo英文:partnership合伙基本解释共同;一起合伙干详细解释1.亦作“合火”。亦作“合伙”。1.结成一伙。谓两人或两人以上合资经营生产、贸易等事业,或合力作同一目的的事。元无名氏《盆儿鬼》楔子:“本意寻个相识,合火去做买卖。明唐顺之《牌》:“又闻庙湾一带仍有贼船,若两贼合伙,害不可言。清沉复《浮生六记·浪游记快》:“余有姑丈袁万九,在盘溪之仙人塘作酿酒生涯。余与施心畊附资合伙。文汇报》1986.6.14:“有人说六必居原来是六个人合伙开的一家小酒店。2.合在一块儿。叶圣陶《潘先生在难中》:“潘先生也把衣包放在那边的墙角,与三位的东西合伙。编辑本段合伙的概念1、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他们不是情侣关系,或是特别的关系。他们可以是朋友、同事,或是完全不相识的陌生人,仅是生活在同一间房子里。2、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按照《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19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编辑本段合伙的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四、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那么高,团体的属性没有法人那么强。如果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态,那么合伙则是一种低级的组织形态。五、合伙的分类合伙从民法上可分为:1、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具体而言,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合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2、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指的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条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当债务的发生是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时,由这个或这几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时的合伙性质就由普通合伙转为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进行组织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组织和经营,对合伙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显名合伙、隐名合伙显名合伙是和隐名合伙相对的一个概念。显名合伙即全部合伙人均参与合伙经营,并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一般合伙,这是对合伙的定性。但在隐名合伙中,也存在显名合伙人,他们是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齐敬涛2019-11-05 22:06:54

相关问答

一、你的题目有点大,回答可细可粗,下面回答细点的,但内容也长,请耐心: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师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一律师的人身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1、阅卷权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4、保密。2、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3、会见权、通信权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8、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二节、律师的义务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二、律师的义务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四律师的其他业务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信托投资和P2P理财是目前理财产品中收益较高的。而且P2P理财作为一种新型的草根理财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那么,信托投资和P2P理财到底孰优孰劣呢?下面就从资金门槛、流动性、产品收益进行一个比较。
1、资金门槛不同
P2P几乎没有门槛,目前很多正规的P2P理财公司投资门槛一般100元起。但是相对而言信托投资的门槛就很高。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对信托投资倒底是什么并不熟悉,主要原因是信托投资的高门槛,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者只能是望“门”兴叹。P2P理财是目前市场上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渠道,通过互联网归集资金,成本小,效率高。
2、资金流动性不同
P2P理财资金流动性强,信托投资资金流动性差。目前,市场上多数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为1 - 3年,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的变现能力很差,如果投资者在信托产品上配置了较多的资金,很容易造成短期资金流动性紧张。P2P理财则有多种期限供投资者选择,大部分P2P理财产品的期限在1-12个月,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
3、产品理财收益不同
从收益的角度来看,目前主流的信托投资年化收益在7%-10%左右,而正规的P2P理财平台投资年化收益率在7%-15%左右,相对来说还是P2P理财收益更高一些。但是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广大投资者,不管是选择信托投资还是P2P理财,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的同时要做好对相应产品合相关平台的了解。
家族信托的功能有:
婚前个人资产保护
对于很多高端客户而言,婚前已经积累相当的金融资产,那这部分高端客户在结婚之前是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对自己婚前的个人金融资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隔离保护的,进而规避因婚姻风险造成个人财产外流的局面。
企业破产保护
许多家族企业业主在经营企业的时候,都会发生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同的现象,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也会成为债权人追偿的对象,这不但使自己辛辛苦苦一手创办的企业全部付之东流,也可能会因此而搭上自己多年来积攒的个人资产(动产和不动产)。
后代生活保障,长期关怀
高净值客户保护和传承财富的意义,是为了圆满他对家人的爱心和责任感,是为了激励自己的后代,辈辈杰出并且永远感恩怀念自己。将自己一生积攒下来的财富在合理的时间交给自己的后代,激励自己后代的同时又将规避财富流失的风险。
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引发的资产外流
一般情形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协议,父母赠送给已婚子女的资产,法律是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父母百年后如没有留下明确约定的,已婚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法律上也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隔代传承,基业永续
很多高净值客户在选定适合继承人的时候,希望将自己的家族财富传承给更有能力的人,将自己的家族发扬光大,与此同时,也希望可以照顾到其他的家人,但又不希望家人之间互相知晓,对于这一部分客户的诉求,让我们了解一下家族信托是如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