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p2p的区别,谁能仔细说来听听

黄砚华 2019-11-05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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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一:两者投资的门槛不一样。 相对信托理财产品而言,P2P理财的门槛是很低的。有百元也是可以进行投资的。而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投资额都在100万以上,它更针对的是有钱人。
  区别二:两者所带来的收益不同。P2P理财是一个新起的行业,它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而且针对那些周期短的投资,见效益的速度就比较快。但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较为稳固。 
 区别三:两者投资透明度不同。P2P理财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所以理财人对借款人的详细内容都很了解,而且有平台事先做考察,还有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一般信息在进行投资前,投资者都会对其有个很详细地了解。而信托理财产品则并非这样。 
 区别四:两者所带来的风险不同。相比较而言,P2P理财风险会稍微大一些。但只要大家选对平台,风险就是可控的。
区别五:两者投资的资金走向也不相同。信托理财产品的资金重点会投向重大项目,周期一般很长。但P2P理财资金一般都会流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见效快。
 区别六:两者投资的时间不一样。P2P理财有长期理财模式,也有短期理财模式,所以它的时间是不固定的。理财的时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性的投资,但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周期时间一般都是确定的,都是一年到两年等。 
齐朝华2019-11-05 2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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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一、投资门槛:信托和p2p的区别便在于这里。一个高冷,一个接地气。更多的人接触到信托理财,那都是在电视电影屏幕里。属于大老板投资首选。传统信托公司的理财门槛超过百万元。一般人是想都不敢想的。而p2p理财则不相同,它有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独特之处,收益高、门槛低、期限灵活,说他接地气又不坑爹,投资者也是十分赞同吧。
    二、投资灵活程度:要说起来,信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可不是白给,除了入门门槛极高。另外一方面,它对于资金要求也是有着固定期限的。例如2-3年。变现能力极差,这与它的高富帅特性有关,对于高富帅来说这百万资金不过是信手拈来。而对普通百姓,说不定是全部身家。这个时候网贷投资的有点便完全显露出来了。
    黄皛梦2019-11-06 23:55:14
  • 通俗点跟你说吧,信托公司就是你把钱给人家帮您投资赚钱,这跟基金有相似之处;投资公司比较广泛啥都可能干,什么挣钱他干什么;私募公司就是私人集资开的公司,主要做的也是投资类活动,但不对外集资;证券公司是股票的交易中间商,你不能直接买到上市公司的股票,你要到他们那里买二级市场股票;P2P是互联网术语,借用到金融就是把大家连到一起,这里的每个人都借钱给人或者向别人借钱,虚拟的中间商,他们也有基金等投资产品。
    齐晓军2019-11-05 23:03:53
  • 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1、透明度不同。P2P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所以理财人对借款人的详细内容都很了解。而信托理财产品则并非这样。
    2、收益不同。P2P是一个新起的行业,它的利率还没有形成市场化。因此其收益差异很大。但是信托理财产品已经存在多年,所以其收益较为稳固。
    3、风险不同。就目前来说,P2P与信托相比,风险会大一些。但是如果大家选对平台,风险也是可控的。
    4、投资门槛不同。P2P理财的门槛低,但是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投资额都在100万以上。
    5、资金走向不同。P2P理财资金一般都会流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但是信托理财产品的资金则重点会投向重大项目。6、理财时间不同。P2P理财有长期理财模式,也有短期理财模式,所以它的时间是不固定的。但是信托理财产品一般都是一年到两年。
    赵驱云2019-11-05 22:56:48

相关问答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