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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REITs是什么?
齐明浩
2019-11-05 23:09:00
推荐回答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
REITs的特点在于:
1、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
2、收益的大部分将用于发放分红;
3、REITs长期回报率较高,但能否通过其分散投资风险仍存在争议。
齐春惠
2019-11-05 23: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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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项目融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两种基本形式。 2020年7月17日,中国REITs论坛举办“REITs市场的中国道路研讨会暨《中国REITs市场建设》线上首发式”。
bengsaifeng
2019-11-09 19:36:47
REITs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baidianzhuai
2019-11-09 19:36:47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齐智勇
2019-11-05 23:19:04
相关问答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啊?
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第14条规定,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及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没有使用“所有”或“所有权”术语。
因此,日本学者对信托通常的解释是,信托使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受托人要求以支付信托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即受益权。
上杉谦信是怎么识破山本堪助的啄木鸟战法的
这一战法是根据啄木鸟捕虫的情景而想出来的。啄木鸟在捕虫的时候,先在树的一面啄洞,然后到相对的一面等待。当虫子吃惊地从这一面逃出来的时候,刚好落入啄木鸟的口中。在川中岛合战时,军师山本勘助向信玄提出了这一战法。具体方法是:派遣机动力高的精锐部队迂回到敌军背后攻打,当敌军向前方败退时,用留守本阵的军队加以狙击。当时上杉谦信看破了这一战法,主动向留守本阵的少数武田军发动了进攻,并使武田军陷入苦战。献此计的军师勘助也因为懊悔而冲入敌阵战死。但是当迂回到上杉军背后的别动队到达时,上杉军立即溃败。此后武田军也经常籍仗着无敌的高机动力骑兵而多次使用这一战法。但是,山本勘助是否真有其人也并不一定,有一种说法是马场美浓守信房提出的这一战法。
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受托人对家族信托管理、处分过程中产生所得收益是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对象。在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主要参照一般所得税适用法律规则。总结来说,只要家族信托有所得收益,其所得收益应该缴纳税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家族信托课税的法律规定,关于家族信托的具体法律参照信托法、一般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文件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信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与之相应的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制定,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围绕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规则等,从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几个层面,对所得税制度形成全面有效的规范。这些关于信托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大部分规则可以适用于家族信托。我国现有的针对所得税征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较为清楚地分析得出,我国针对家族信托活动课征所得税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所得税实行“有所得则课征,所得多则多课征,所得少则少课征,无所得则不课征”的基本原则。
罗列下制约我国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证劵公司和信托公司有什么不同吗?
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区别如下:
信托公司:你把钱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属于对公司有挣钱的能力,将自己的资金托管个公司。但是这种公司之前出现很多跑路的,风险极大。
证券公司:帮你证券开户,你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股票交易,是靠自己能力赚钱的,受到证监会监管,资金安全。
业务领域不同,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方面的资产业务,它不能做股票买卖的中介,而证券公司则是以股票市场的业务为对象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
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参与股市炒股的中介。证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场所。由于普通投资者无法进入交易所交易,而证券公司在交易所才拥有席位,所以普通投资者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交易股票。证券公司只收取手续费。
国内有哪些有名点的办家族信托的公司?了解的朋友分享一下
家族信托起源于欧洲,相关法律比较完善,近年来国内也兴起家族信托了,你可以咨询一下永恒传承家族办公室、王芳家族办公室这些,比较出名。
信托公司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来盈利的呀?
承揽项目,募集资金,收取手续费,银信合作,归还本金赚取息差。信托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筹资方提供资金,同时,为提供资金的一方(投资方即委托人)提供资金管理的服务。信托公司可以同时满足融资方的资金需求和投资方的投资理财需求。
信托公司的盈利方式是通过与双方协商的回报率之间的差额实现的。这个差额实质也包含了一定的管理费、销售费用、印花税等。
如何识别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是否给力?
1、 看融资方所在政府的行政级别:
通常一个项目融资方所在的地方政府,行政级别越高(在中国政府的特殊制度下,行政级别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调动的政治资源越多,还款能力越强。一般情况 下:省级(直辖市)>副省级>地区(地级市)>区县级。同时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政治资源丰富,一线城市的政治资源比二线城市政治资源丰 富。
2、看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
一般来说,财政实力包括“GDP”和“财政收入”,相比于分析“GDP”(一般最好在400亿级别),分析地方“财政收入”更加更加实用。如果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达到100亿或者更高(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不要过度依赖于卖地或者某些收出口影响较大的行业(全球经济下滑和贸易战容易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度下滑)),如果单个信托项目的规模不超过财政收入的1/20,这样的信托项目还款还是比较靠谱的。
3、 看政府负债规模:
一般来说,中国很多地方政府负债比列差不多,但是还是有极少数地方政府负债比列过高以及还款能力不足(如内地某个地方政府前领导大刀阔斧的搞政绩,造成地方负债远高于其它兄弟平台,留个烂摊子给继任领导)。其实在分析政府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负债结构,还需要像分析企业负债一样分析政府还款压力期限。如中长期负债(通过发债平台负债)一般不影响信托项目的到期兑付。
4、看融资平台以及担保平台公司资质:
政府平台分两个主要类型,一个是平台公司现金流能够覆盖流动性负债(自己已经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不再完全依赖政府拨款)独立平台公司,另一种是现金流无法覆盖流动性负债的公司。显然前者更加适合做融资平台。同时再考虑融资平台资质时候,如果融资平台有债券主体评级AA及其以上资质(能够通过发债来筹集资 金),这样的融资平台比一般的融资平台好很多。
5、 抵押及其担保:
政府平台融资,抵押物一般两种,“土地抵押”或者“应收账款质押”。先说“土地抵押”,政府项目拿出来抵押的土地绝大部分“一元钱土地”或者“政府划拨土 地”,这些土地都是没有缴纳国税的,抵押率一般就是个大问题,另外要是真的出了风险,不管是信托公司来拍卖土地还是地产开发商来购买土地,都是个摊手山芋 (去拍卖某个政府的抵押物很难执行,也基本上没有公司敢买)。再说“应收账款”,说白了就是政府欠平台公司钱,这个就是政府内部一笔账,还款还是看政府财政实力。所以说抵押物这个东西,是便于销售,实际意义不大。最后如果有实力不错的担保公司(如有债券主体AA评级)还是不错的,一般的担保公司,意义不 大。
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哪些?知道的告诉一下
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有: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信托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3)从事同业拆借;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监管局的职责是什么?
银监会的工作职责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一、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二、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三、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四、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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