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门槛高吗?很多朋友都说很高很高

黄燕姿 2019-11-05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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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投资起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信托投资起点是100万起认购;个别信托代销机构为了保障信托小合同充足会要求投资者尽量认购300起的大合同。
2、部分信托公司的TOT产品可以降低门槛至50万,比如中铁信托TOT以及百瑞信托TOT。
3、安信信托曾经有“关爱”系列,信托门槛可以降低至30万,但是这种产品比较少见。
4、部分信托公司的公益类信托可以降低投资门槛至20万。
齐晓岚2019-11-05 2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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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常规的信托项目起点资金是100万,比较少的会有低一些的起点。
    黄睿杰2019-11-19 11:49:46
  • 信托由于其远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且较高的安全性一直受到投资者的亲睐,但是由于信托投资产品认购金额的高额度把很多投资者拒之门外。信托投资门槛为什么那么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龙小美2019-11-05 23:06:46
  • 好像一百万。不过信托公司最近好像都有推出低额信托产品。
    黄盛福2019-11-05 23:03:59

相关问答

家族信托的功能有:
婚前个人资产保护
对于很多高端客户而言,婚前已经积累相当的金融资产,那这部分高端客户在结婚之前是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对自己婚前的个人金融资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隔离保护的,进而规避因婚姻风险造成个人财产外流的局面。
企业破产保护
许多家族企业业主在经营企业的时候,都会发生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同的现象,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也会成为债权人追偿的对象,这不但使自己辛辛苦苦一手创办的企业全部付之东流,也可能会因此而搭上自己多年来积攒的个人资产(动产和不动产)。
后代生活保障,长期关怀
高净值客户保护和传承财富的意义,是为了圆满他对家人的爱心和责任感,是为了激励自己的后代,辈辈杰出并且永远感恩怀念自己。将自己一生积攒下来的财富在合理的时间交给自己的后代,激励自己后代的同时又将规避财富流失的风险。
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引发的资产外流
一般情形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协议,父母赠送给已婚子女的资产,法律是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父母百年后如没有留下明确约定的,已婚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法律上也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隔代传承,基业永续
很多高净值客户在选定适合继承人的时候,希望将自己的家族财富传承给更有能力的人,将自己的家族发扬光大,与此同时,也希望可以照顾到其他的家人,但又不希望家人之间互相知晓,对于这一部分客户的诉求,让我们了解一下家族信托是如何实现的。
1.纳税主体不明确。家族信托行为以信托财产作为其核心展开,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是为受益人利益或其他特定目标,信托财产是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直接对象。当前,我国家族信托所得税纳税主体、纳税具体项目、税率等相关问题均不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 条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11 个科目中,家族信托所得税课税属于哪个种类,欠缺法律规定,最基本的表现在有关家族信托所得税的税负主体不明晰,这会给实践操作带来混乱与诸多不确定。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纳税主体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有委托人做为课税主体的,也有受托人、受益人做为税收主体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主体针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多次课税的风险。
2.重复课税问题。重复征税根源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家族信托所采取的“双重所有权”原则,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形成特有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共存现象。按照普通法规定,受托人是名义上所有权人; 根据衡平法,受益人是实质上所有权人,双重所有权获得英美法体系的认可,对于双重所有权背景下的信托制度,其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系统制度对信托制度予以规范。在大陆法系背景之下,我国家族信托课税时就面临纳税主体、税率等方面的征税难题。追根溯源分析可知,普通法系“双重所有权”体现在家族信托的双重所有者,如果置于大陆法系国家背景下,则无法被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直接适用。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忽略了信托所有权的特殊性,机械按照一般的征税规定,双重征税问题大量存在。虽然在我国信托征管过程当中,面临着重复征税问题,但也会存在事实上无征税的尴尬局面。针对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欠缺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参考一般的税收规定,是无法满足特殊的信托征税需求的。
3.避税多发,税收流失。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家族信托课税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只是比照我国现行一般税收征收征管的规定。在我国当下,家族信托除了管理财富、传承财富外,设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避税,为了尽量扩大自身利益,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与筹划,减轻或规避其应负担的税收责任。家族信托课税制度的不足与缺失,增加了信托征管主体的征管难度与反避税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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