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据什么处分?谢谢

车广博 2019-11-05 2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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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黄石安2019-11-05 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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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此外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
    龙小雨2019-11-05 23:02:36
  • 一、检查范文:今天的XX课上然后你抄吧,只要不嫌累,或者加工一下也好下面是对检讨的一些认识:我错了,随着21世纪时期的到来,许多历史痕迹都将逐渐消逝,然而只有具思维的物体在流转的岁月中留有自生而来的思维。一直以来,检讨与自我检讨都是人们对自身素质提高的一个必要方法。外面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感觉朦上了一层层的面纱,人们只有不停的进行检讨及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假象面纱掀开,真正的实质才得以体现,才不致于使人在假象中得出错误的结果。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去浅谈一下检讨与自我检讨。检讨与自我检讨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一切有逻辑思维的物体都是通过检讨与自我检讨而得到进化或进步,动物界中的动物学习生存的本领就是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的过程。检讨与自我检讨都必须要先产生一个实体才能对这个实体的过往经历的结果进行分析,然后得出总结,再将总结出来的具体问题进行优化及改进,最后推算出正确寻找真实结果的方法。由于有这些次序中的概念,往往检讨与自我检讨都会在先行动,然后再得到解决方法或经验。检讨与自我检讨在定义上可以解释为对过往经验的分析、总结过程,现实中人们只是犯错误的认为它只是表示对一个失败经验的分析及总结过程,但成功经验的分析总结过程人们却忽略了。往往人们会认为过往成功的经历就不用进行检讨与自我检讨,其实这是极错误及危险地步向灭亡的想法。因为唯物论一切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成功的结果往往冲昏了人们对成功过程中实施方法的总结经验,没了这个总结经验,人们在下一次实践中就等于每次都是只靠盲目探索而取得成果,这往往是最危险的方法,最终会误导人们处事方法而步向灭亡的深渊。由于检讨与自我检讨是一个循环不断的过程,每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本身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其经历及结果也将产生下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下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的结论往往是一个最新的行动指引。检讨与自我检讨因此具有周期性,一切具有思维的物质自产生至灭亡的过程中,检讨与自我检讨的周期越短,进化的阶跃就越大,往往它是一个傅立叶级数方程,越往前执行一个周期,下一次的波幅就会收窄,频率也因此而加密。其次,检讨与自我检讨由于是一个过程,所以结论在逻辑领域中也存在真或假的定性,但这一个结论的定性不会对检讨与自我检讨的过程产生一个阴影,因为综上所述在得出每个结论之后,无论怎样都必须要进行经验的分析与总结,所以这个定性并不影响下一次检讨与自我检讨的出现。检讨是由一切具有思维的物质去执行,自我检讨则只是由自我思维的物质本身去执行。检讨与自我检讨中,自我检讨是检讨的一个真子集,因此,忽略自我检讨本身,非自我检讨在检讨中往往有可能是一个空子集,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自我检讨的存在就是唯一为防止步向灭亡而提出最新行动指引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关键性往往给自我思维物质带来进化的希望与生机。当检讨不出现时,自我检讨的关键主导是具有自我检讨能力的思维物质本身,而且这个思维物质往往会在检讨不出现的时候,也将自我检讨的警惕性同迫切性如同只是看到成功一面而忽略存在失败漏洞那样大大降低,从而增加步向灭亡的危险性。总结以上论述,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具有自我思维的物质都必须要进行周期性的检讨与自我检讨,从而为下一次行动提供回避灭亡的行动指引。脾气差是我不对。俗话说“脾气差就是惯的”,我是从小生活在蜜糖里,长大以后依然生活在蜜糖里,好像一个长不大的孩子。小时候是妈妈惯我,那是因为我是妈妈身上的肉。我错了,脾气差已经不对,乱发脾气就更不对了。有人说“长的丑不是你的错,出来吓人就是你不对了”。脾气差还不能说我错的非常彻底,因为我可以对路边的大树发脾气,可以对树下的蚂蚁发脾气,可以对蚂蚁的大便发脾气,这样最多路上的人把我当作一个傻X。这次犯错误,在家休息的这两天里,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应该严惩的,在家的日子里,我不知多少次在家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的错误了,而且认识到了此次错误严重性。我知道我那天确实是太冲动,太不冷静了。我错了,脾气差已经不对,先动手打人就更不对了。我应该多为别人着想,多忍让,多包容她。我以诚恳的态度承认我的错误,我身上的确存在问题,我已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件事,我充分认识了自身的严重缺陷。我知道自己应该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认真对自己的脾气、性格进行深刻的反思。我确实脾气暴躁,不够冷静,应该通过这件事清醒地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其次,我还应该团结同学。而我不但没有那样做,反而还破坏同学之间的安定团结。在这一点上我做的也是十分十分的不够。再次进行深刻地自我检讨。事情已经发生了,我应该积极的面对它,解决这件事。现在我能做的,除了反省自己的错误,检讨自己之外,唯一的就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以很好地方式解决,能够让我们像以前一样的相互帮助,和平友好的学习生活。为此,我希望苏兆鑫同学也能够正确地认识这件事以及我们之间的关系。希望她能够和我重归于好。从现在起,我应该时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训。从今以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决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不但是对这个缺点积极改正,还要多方面反省自己自身的缺陷,多方面完善自己。这件事后,即使我身上的伤好了,我内心里教训也会深刻地烙在我的心里,时刻提醒着我严于克己,宽以待人。决不让类似的事在我身上再次发生,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感受,向其他同学进行警示,使大家都了解我的内心想法,提醒大家不要像我一样犯下这样的错误。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1.按照要求上交内容深刻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2.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3.和同学、班干以及学生会干部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4.尊师重道,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与老师顶嘴。5.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当前,全校正值全力以赴创建优秀班风的高峰,我却传出了与之极不和谐的声调-打架。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学习工作不够努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我这次拖了我班优秀班风建设的后腿,对此我深感内疚和痛心。我承认,这次打架的行为,我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同时也暴露出了遵守校风校纪认识上不够重视。6.知羞就改,亡羊补牢,狠抓落实。我要以这次打架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当前,全班在开展创建班风活动,做为班里的一员,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狠抓落实,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为为我班做出应有的贡献,用自己的努力来弥补我在过去在学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我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有决心、有信心使我学得更好!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打算今后改正坏毛病,坚持不打架,并调整好心态,天天向上!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并决心为我校的安全工作和迎评工作作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连丽英2019-11-05 22:19:59
  •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其财务人员受领导指使违反财经制度,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冲转有关的帐目。
    龚帆元2019-11-05 22:02:53

相关问答

“违反财经纪律”的概念外延很宽泛,如少支多报、坐支、透支、先支出后做支出材料、改变资金用途、套取资金私分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而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而论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少支多报套取资金私分的行为,如果数额或情节达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时,行为人会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涉嫌贪污罪,不足1万元的,是违纪违规行为,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无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涉嫌贪污罪,不足三万元的,是违纪违规行为,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子女信托基金指的是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进行合同签署,将自己的部分资产转入信托账户之中,再由信托机构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及运用,一般会作为受益人的成长费用,而这类费用会根据合同所注明的条件来进行定期或特定发放,为受益人提供生活上的保障。
子女托基金的优点:
子女信托基金与家族信托基金的特点类似,不过在其产品的本质上是为了储备好子女的教育资金,所以子女信托基金的优点更多的是以资产管理为主。
1、合法节税
通常子女信托基金会按照固定的期限来为受益人发放资金,而这种方式能够很好的节约税费,而该类税费大多为所得税,信托能够有效的转移和分散所得资产,来降低所得税的征收率。
2、事先规划
委托人在进行信托的制定时,就能够开始规划子女的成长路径,从教育费用到日常生活费都可以通过精密计算来进行控制,就算家庭遭遇了变故,该信托还是能够按照合同持续下去,保障受益人能健康成长起来。
3、避免侵占
前段时间非常火的《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为自己的儿子设立了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而在她所有的资产都被上缴后,唯独这笔信托基金幸免于难,这并不是国家的疏忽,而是信托财产本身就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所以,就算在商业上经营困难,但子女依然能够获得持续的资金扶持。
4、安全保障
与大多数信托产品一样,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时会受到银监会的监督,再加上各类法律法规的限制,所以信托市场很少出现信用风险,而客户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5、有效管理
信托机构在受理委托后,就会对所委托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相比家庭自己用于理财投资,信托机构则拥有专业的市场分析师和资产管理人员,定期为委托人提供数据报告,帮助委托人做好资产方面的控制。
梁尤能四川达县人。1935年4月出生。1953年考入清华大学机械系,1955年转入工程物理系学习,1958年毕业留校工作。曾任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同位素分离教研组主任、副系主任、工程物理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科技处处长。1985年赴美国MIT考察学习半年,回国后历任清华大学副教务长、教务长。1987年9月起,先后担任清华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1986年至1994年兼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1988年10月至1994年8月兼任清华大学研究生院院长。1994年12月至2000年12月兼任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陈小悦1947年1月5日出生。1988年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博士1984年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硕士1982年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学士。曾任职务: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院长助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财务与金融教研组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会计系系主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讲师高亚莉:经济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刘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助理研究员于增彪: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关亭: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副教授陈武朝: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讲师钱苹: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副教授贡华章: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杜胜利: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任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郝振平: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教授刘玲玲: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五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营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七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等。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IBIntroducing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1.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2.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3.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IB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IB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