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黄相荣 2019-11-05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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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应该为B,C。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本题考核行为税包括的税种。选项A房产税属于财产税,选项D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
齐春正2019-11-05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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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赵飞蓉2019-12-01 03:26:19
  • 本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美国ABC卫星公司、某电视台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该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入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卫星公司向该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ABC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中国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在ABC提前许可下.该电视台也可以允许非中国法人的广播电视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来传送电视信号。协议还规定:A.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B.订金此订金用于支付服务期限的头三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C.为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1四6年5月3日向ABC支4寸近200万美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该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ABC对此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同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税务局对外分局对该电视台发出的319号《关于对电视台与ABC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同时驳回ABC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的争端焦点在于是否该由我国税务当局向ABC公司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分歧源于双方对电视台向ABC支付的费用性质的认定不同。ABC公司认为该收入属于营业利润,我国税务当局认为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双方争论的焦点一ABC卫星公司收到的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视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与磁带的版权,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项款项。即特许权使用包括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电视台利用ABC卫星公司设备的使用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也是特许权使用。而我国和美国都是以特许权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所以应在中国纳税。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考虑到折旧等因素,对固定资产的价值7折计算.所以对ABC征收7%的预提所得税。而ABC卫星公司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认为是营业利润。因为这个收入是靠常年不断的工作取得的积极收入,应属于营业利润。而在中国未设立常设机构,故不应在中国纳税。二这是否是“使用”?谁是卫星的“使用者”?税务当局认为特许权使用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使用”并非仅限于有形的使用。卫星转发器具有传输信号的使用功能,电视台需要利用ABC卫星转发器这一使用功能,使其信号被传输至太平洋、美洲等地区。每个转发器的部分带宽均可以被独立地用于传输信号。根据《协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卫星中指定的转发器带宽只能用于传输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即这些指定带宽的使用权为该电视台专有。带宽是卫星系统提供的,该电视台有权使用带宽应视为有权使用卫星系统。所以该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该电视台是卫星的使用者。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三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引发的思考一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三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引发的思考一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三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引发的思考一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三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引发的思考一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而ABC卫星公司认为其从事了积极的经营活动,雇佣了人员,用其拥有和运营的设备向电视台提供通讯服务。ABC将设备用于从事自己的业务,并未将设备提供给该电视台从事经营业务。设备本身不能完成ABc据以向该电视台收款的业务。为了运营其卫星系统和有关地面设施,需要ABC人员的连续干预与检测。ABC耗费了巨资设计和发射卫星并安装、运营和维护地面设施。所以,ABC是卫星的使用人,该电视台只是占用了一个特定的指配频率。使用”应该理解为积极主动的活动,而不能扩大解释为“利用工业设备的功能”。三本案判决是否应该遵循国际通用的原则和惯例?中国与美国于1984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我国税务当局对ABC卫星公司征税.首先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ABC卫星公司认为跨国征税应该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达成的协议,必须按照缔约国双方的意图和预期来解释。而双方的预期和解释只能参照获得全球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国际税收与协定的原则和实践确定。而税务当局认为不应该遵循ABC卫星公司坚持的所谓国际惯例。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形成国际约束或惯例。引发的思考一新行业出现对税制的影响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信业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税制比较复杂,在执行时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通讯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国界性、流动性使之无法满足现行税制这一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税收征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税收案反映出来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之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企业会更容易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地区进行。第二.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贸易、通讯业相比税负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这要求征税不能因为企业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还不完善.传统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及通讯行业公司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公的情况。这将诱导传统企业纷纷迈进“虚拟空间”这个免税区。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溜走,采取新的措施导致新的税负不公。第三.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销售税流失,高科技手段也为纳税人针对现行税制合理避税创造了又一机会和手段。取消实体商店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不交销售税,冠冕堂皇的享受免税的正当资格。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税收转移是法定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税收转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前转、后转和税收资本化。前转是最常见的税收转嫁方式。本案例中.ABC卫星公司就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我方电视台。第五,“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任何雇员到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在网络交易和通讯业中,服务器或者卫星都允许国内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或使用其功能,那么该常设机构就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这部分利润如何统计、划分。
    龚宇辉2019-11-05 23:02:53
  • 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20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一、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税率为2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上是中国现有税种的大致介绍,除此之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国税法规定有20种税,但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要缴纳所有的税种。纳税人只有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如果没有发生这些应税行为,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从实际情况来看,规模比较大、经营范围比较广的企业涉及的税种一般在10个左右,而大多数企业缴纳的税种在6~8个。
    黄睿敏2019-11-05 22:06:27
  •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A项说法不正确。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C项说法片面。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因此D项说法也不正确。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本题正确答案选B。
    黄盱宁2019-11-05 22:03:18

相关问答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第二,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第五,论证。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税法的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2.税收公平原则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水平的公平,一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为此,首先必须决定课税后每人效用相对降低的程度,而这又牵涉到人与人之间效用比较的价值判断。3.税收效率原则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条件,并分局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二、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未名明德。
一、根据各种税收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我国的税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这是基本的分类方法。可划分为流转税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它原由财政部及各地财政机关负责征收,随着形势的发展,将逐步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非商品销售价格中的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如同成本、利润一样,税金属于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额的组成部分,缴纳这类税与纳税人的损益直接相关。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就属于价外税。这类税是在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一般与纳税人的损益没有直接关系。在西方国家,销售税一般都是价外税。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四大类28个税种: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资源税;6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7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中央税即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下列税种: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