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什么意思

黄登红 2019-11-05 2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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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人做文章各有千秋,难以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文无第一。2、练武的是直接比试,拉出来一较量便可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武无第二。关于“文无第一,武无第二”这话似应分开看.其意思是指比武定胜负易,而以文会友则难分高下了.后半句好懂:拳脚之下见功夫.而前半句则要有前提,及水平相当的情况下.昔日白居易与友人就“石头城”做诗,刘禹锡《西塞山怀古》先成,白看后说“我等还在找龙角,他已得龙珠了”,众人遂罢笔.“文无第一”到是无从在此情况下谈起了.由此看,对于同时到达文学顶峰的文人们自然难说孰高孰低,但某些高低还可见一见;而那些只在半山腰和山脚下的人来看,高低是显而易见的。意思是,武功虽然有很大的门派之争,但是到底谁第一,出来打一下就知道了.高手之间过招,一般点到即止,然后相互都非常佩服,成为了好朋友。而文人之间的口舌之争却难分伯仲,因此由于各个门派各执一词,谁都不服谁,最后不欢而散了。
粱俊芳2019-11-05 2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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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的意思是:1、文人都很谦虚,均不敢说自己的文章是最好的,没人敢认天下第一,所以说文无第一。2、练武的都好勇斗狠,均不肯说自己比别人差,都认为自己是最厉害的,所以说武无第二。还有另一种意思:1、文人做文章各有千秋,难以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文无第一。2、练武的是直接比试,拉出来一较量便可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武无第二。扩展资料:“文无第二,武无第一”应该属于互文。互文也叫互辞,是古诗文中常采用的一种修辞方法。古文中对它的解释是:“参互成文,含而见文。具体地说,它是这样一种互辞形式:上下两句或一句话中的两个部分,看似各说两件事,实则是互相呼应,互相阐发,互相补充,说的是一件事。由上下文义互相交错,互相渗透,互相补充来表达一个完整句子意思的修辞方法。文”的评定本身就带有主观色彩,每每个人的经历不同,认知不同,对同一篇文章的评定也不同。武”呢就比较直观,比武决胜负,强者胜弱者败,旗鼓性当,平分秋色的情况还是很少的,生死战,生者胜,亡者败。
    辛均志2019-11-05 22:20:18
  • 意思是:文章写得再好的人,也不敢自夸自己的文章是天下第一;武艺高强的人,却往往自夸自己的武艺盖世无双。指习武的人总是技高不让人。还有另外一种意思:1、文人做文章各有千秋,难以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文无第一。2、练武的是直接比试,拉出来一较量便可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武无第二。扩展资料文人因为文章评判没有一个绝对标准而难定第一,武人因为比武往往必分输赢而易决高下关于“文无第一,武无第二”这话似应分开看。其意思是指比武定胜负易,而以文会友则难分高下了。后半句好懂:拳脚之下见功夫。而前半句则要有前提,及水平相当的情况下。昔日白居易与友人就“石头城”做诗,刘禹锡《西塞山怀古》先成,白看后说“我等还在找龙角,他已得龙珠了”,众人遂罢笔。文无第一”到是无从在此情况下谈起了。文无第一,武无第二。
    窦郁宏2019-11-05 22:06:24
  • “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的意思是:1、文人做文章各有千秋,难以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文无第一。2、练武的是直接比试,拉出来一较量便可分出谁高谁低,所以说武无第二。没有出处。
    龚尧莞2019-11-05 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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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通讯作者是文章的负责人;第一作者是文章的执行者2、作用不同:通讯作者承担课题的经费、课题设计以及对文章的书写的把关;第一作者在创新性科研成果中贡献最大,因其是第一线操作的实施者和原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人,初稿的执笔人;3、结果不同:研究成果属于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只是参与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界定: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第一线操作的实施者和原始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人,又是初稿的执笔人。第一作者当然要对研究结果和数据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因此研究生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研究生本人,而不是导师或领导。通讯作者则是本研究的学术指导人或导师,而不是"通讯联系人"。任何非高级职称的作者和研究生都没有资格当通讯作者。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论文的当然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作为研究论文的指导者对选题的先进性、首创性、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合理性、结论的可信性、严谨性等,以及对发表时署名次序和"一稿一投"等原则负首要责任。由于不直接在第一线操作,通讯作者都对原始数据的真伪虽然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能负首要责任。由于分担的责任不同,一般研究论著originalarticle和研究生论文的通讯作者不应兼当第一作者。作为论文的指导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单位中有较高而稳定的地位,所以,论文发表之后,读者有质疑或咨询时,首先应该和通讯作者联系反映意见。通讯作者有责任认真回答读者的问题。扩展资料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通讯作者-第一作者。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