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现在立遗嘱身故保险金遗嘱继承吗

齐彩花 2019-11-05 21:27:00

推荐回答

保险合同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赔偿金由法定继承人分享。遗嘱不能对这笔赔偿作出指定。因为保险赔偿金不属于个人财产,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按遗产处理,并不当然列入遗产范围。它是基于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的赔偿,与抚恤金差不多。如果有意给某人,还是列为受益人的好。受益人可以是多人。全文。
齐景娥2019-11-05 22:05:3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也不用去公正。受益人中途可以变更,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全文。
    龙宪连2019-11-05 23:02:15
  • 具体参考保险法了如果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那就是被保人的遗产法定继承如果被保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受益人也死亡,那就按照受益人的遗产法定继承全文。
    连一霏2019-11-05 22:19:31
  • 遗嘱的指定权利大、全文。
    龙庄伟2019-11-05 22:02:21

相关问答

可以是遗嘱人去世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人在世时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拓展,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三、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五、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六、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七、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八、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九、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十、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十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2、我理解的财富传承就是把财产安全的传递下去给自己的后代。财富传承的工具:包括保险、遗嘱、信托、离岸信托、家族基金、委托。委托里边包括律师委托,公证员委托,亲戚朋友委托。再一个是身份安排,慈善基金会。财富传承的意义:一个是财产的持续管理,第二个是家人的持续受益。财富传承的工具组合运用:信托、保险、律师和遗嘱构成财富传承的四大基础工具。具体举例:比如将股权进行有计划地转让、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购买人寿保险、离岸投资及信托、家族有限合伙等等,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法。印钱,制造通货膨胀,让百姓口袋里的钱变毛,所以说,在财富财富保全与传承上的风险国外高净值人群是通过保险去传承,既能相对稳定的保全财富,又能合理的传承给下一代。所以在“一国两制”的体制下,香港保险成为大陆高净值人群追捧的对象,合理的保全财富,又破击富不过三代的传言。
看懂信托合同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
与银行投资模式的预期过往收益一样,信托产品的预期过往收益是投资者考量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合同揭示的过往年化收益率 ,往往是扣除了相关费用之后,包括信托报酬、保管费、监管费、渠道费等。但也有信托公司收取1%的认购费。
另外投资者还需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过往收益分配方式,目前的固定过往收益类信托一般是一年分配一次过往收益,投资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也有部分信托产品是按季分配过往收益。
2、信托产品投资期限
一般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够赎回的,具体条款都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找到。有些信托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会根据项目运作状况,或者期满之后延期几月结束的情况,或者提前兑付的情况而定。投资者选择购买信托产品,一定要合理进行时间匹配,目前产品多分为一年以内(短期)、一到三年(中期)或者三年以上(长期)。
3、信托产品安全性
和所有的投资一样,考虑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本质上是让投资者全面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不可抗风险等。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投资者来讲,考察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关键是要看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比如当前的能源矿产类的信托风险相对较大。
同时,提醒,说明书不等同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是客户购买信托产品前了解信托产品的主要途径,而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建立和存在的法律依据。但在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认真阅读信托说明书和信托合同都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规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