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当月认证了进项税额当月就可以退税吗?如果当月不认证当月就不可以退税吗?

龙子雯 2019-11-05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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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税,只是不在认证当月,货物出口后,开好出口发票拿到报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退税。如果没有超期申报,或是退税资料不全,应该不会视同内销。
樊拴良2019-11-05 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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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一定。办理退税时要单证齐全,而确认外贸收入时,很多时候报关单尚未退到手。
    辛国林2019-11-08 13:58:28
  • 做生产成本进项税额转出,进项与退税额的差。
    窦连水2019-11-05 23:03:02
  • 外贸企业的进项非关联出口货物的发票,不做进项处理,直接把进项和金额做费用处理即可。外贸企业没有抵扣的一说。
    黄田青2019-11-05 22:20:33
  • 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专票应该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6、27栏,等正式申请退税后再填写在第28栏抵消。外贸企业,采用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财税201939、国税公告201924号的要求,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作为退税凭据,即不得“一票两用”。那么外贸企业对于用于退税发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待抵扣处理,即认证后发票金额和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栏,等正式申报退税后再通过第28栏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陕西等地区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转出的办法。一、待抵扣处理对于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额通过待抵扣处理,原国税函20191075号文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包括外贸企业购进用于进出口的货物。该文被在2019年发布的国税公告201934号废止掉了。现在我们对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是按国税公告201913号的规定填写申报表的: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那么外贸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专票是不是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呢?显而易见是属于的,财税201939号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库存和进项税,若购进时无法确认是否用于出口的,也暂按出口货物核算;同时国税公告201924号规定,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办理退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政策已经规定了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购进时就知道该业务是内销,或是直接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可以直接认证抵扣,其他情况则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
    龚崇玲2019-11-05 22:06:40

相关问答

所有的免税或减税都不是针对所有税目的,出口免税免除的是增值税或关税,但附加税不能减免,因此要用免税金额乘以附加税的税率,作为应交税费办法。扩展资料: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收入退付行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参照资料:-出口退税。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产品的一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亦是当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就中国而言,尚没有真正国际意义上的REITs。房地产依托机构筹措资金的渠道、方式与银行大不相同,其主要方式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存款、集资信托和代理集资、资金信托、共同投资基金等,形成了房地产信托融资。
房地产信托有几个优势:
1、不受银行贷款约束可以不受通过银行贷款是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约束,也能弥补121号文规定的只有主体结构封顶才能按揭所造成的中间消费融资的断裂。
2、创新空间宽广,具有巨大的灵活性。信托具备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长夜市场的综合融资平台优势。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突出表现在信托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定做解决方案。
3、具有“一法两规”支持的财产隔离功能。信托设立以后,其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状态”:技能充分体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医院、利益和特殊目的,又不记在委托人所有权益项下,独立于委托人其他自由财产而存在;它名义上为受托人所有,但又不失为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