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齐敬英 2019-11-05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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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
齐敬英2019-11-05 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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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意识公权意识公民意识——网上透视孙志刚案件的意义2003-06-1613:27:02“宪法所规定的条文,有些是有名无实,有些被破坏而没有受到制止……第89条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不得逮捕……这一条文完全被破坏了。上面的这几句批评,也是从网上寻得的,要推断它指陈的现实例子,今天的读者,或更确切地说,是2003年6月的读者,只要对国内的时事稍有关心,十有八九会认为这是针对刚刚在广州通过了司法判决的孙志刚案件。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几句关于宪法被破坏的批评出自46年前的6月,是一位新闻界前辈在那场后来被堂而皇之地称为“引蛇出洞”的“阳谋”的“反右”运动中的一次发言,这段发言被公开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当然日后便成为坐实其“右派”罪名的铁证之一。之所以要旧事重提,是因为痛感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度争取进入民主宪政的艰难。46年间中国社会经历的动荡变革不可谓不多、不剧烈,其进步与发展也不可谓不迅猛,但在这一点上,从整体国民意识层面上讲,却并不见有多少根本性的变化,由此认识到中国要走上真正的宪政、真正的法制国家之路,还需要全国从上到下的各个方面作出长期的、目标明确的、决不妥协的艰苦努力。胡锦涛同志就任党的最高领导职务之初就专门就宪法问题发表讲话,强调“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这样的语重心长的警语,对于仍处于大变革时期、要继续向更进步发达的社会迈进的中国来说,确实十分及时和必要。孙志刚案件从发生到被揭露直至今日的得以进入法律程序,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的关注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众多网友的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对形成舆论监督的力量,促成事件求得法律公正的解决,更显示了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孙志刚案件实际上是长期的社会积弊激发出来的结果,并且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结果。它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定根本的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当前中国社会对宪政体制的一些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概念认识不清,因此也就不具备起码的现代法制意识。如“宪法意识”、“公权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目前各网站仍然在就此展开深入讨论,从专家、学者到打工者都在发表自己的声音。如果能够通过对孙志刚案件的讨论,使政府相关机构,使国民对法制国家的一些重要的基本观念有所认识,这将是孙志刚的生命所能求得的最大的价值。■宪法必须有“根本大法”的地位网上的文章有很多是围绕这一案件体现出的“违宪”问题展开探讨的。在我们这个实行民主宪政五十余年的国家里,在许多官员和普通百姓脑子里至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宪法意识,根本不懂或说事实上根本不认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至关重要的道理和法理。于是,种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竟在于某些部门越权或违宪“立法”,许多所谓的“执法行为”实际上是在借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搜狐网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认为,“现在存在宪法虚置的状况,很多人不知道宪法有什么用,因为现实中有大量的法律、地方的规章、单位的红头文件,所以越到下面宪法就越没有了声音。基于这个现实,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决不能违宪。这就意味着要有一个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真正确立,中国的法制就是一句空话。■公权不能被滥用在网上被大家极为愤恨地痛加抨击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公权滥用的现象,特别是像孙志刚事件这样的涉及公安暴力的公权滥用,令人深恶痛绝。一部宪法,最根本的就是在讲权力和责任、义务———国家的和公民的。相对于个人,国家当然是一种强势的存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两者之间依然是平等的。这个平等的含义是,政府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或做事。公权的使用无疑也是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限制的。但在有着长期封建历史的我国,至今许多政府官员和行政人员只懂得权力,不懂得或是根本无视法律的限制,更不把百姓放在公民的地位上平等对待,由此,公民的权益被侵害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孙志刚被收容后,其友人持其身份证与警察交涉,要求放人,却遭拒绝,就是警方滥用公权的明证。我们屡屡有闻的“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等等事件也是这种公权滥用的后果。在搜狐网上,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对此发表了这样的看法,“过去我们对政府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探讨来探讨去,一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它的权力底线。我们现在必须纠正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
    连保康2019-11-05 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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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定牌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商标样式或商标标识,并提出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由承揽方按要求加工产品的行为。随着工业生产分工专业化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定牌加工业务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加。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定牌加工中承揽方将加工数量中超额部分或因质量不合格被委托方退货部分,未经委托方的许可擅自销售,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承揽方往往认为既然委托方不接收这部分产品,考虑到企业效益公司委托,这些企业都无法提供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或使用许可合同。利用这种层层转手委托加工的形式,制造合法假象,进行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活动。三、以外贸出口的形式进行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利用外贸单子做幌子,加工生产国际、国内名牌产品,由于涉及到对外贸易业务,外商是否是该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者,该外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查清有一定难度,也需要较长时间,工商部门在没有确实证据情况下,又难以制止这种行为,违法行为人便利用这一时间差进行商标侵权活动。如:宁波凤达制衣有限公司,受象山外贸公司宁波分公司业务员黎国彪委托,准备生产一批“鳄鱼”牌衬衫,当事人已织印好商标标识和服装挂牌,后因黎国彪未提供外贸单子而中止这笔加工业务。上述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原因也十分复杂,除了侵权行为人主观原因外,既有商标注册人的原因,又有消费者自身的影响,同时,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虽经1993年修订,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商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但对定牌加工中的委托方和加工承揽方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未作规定,致使对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商标所有人或合法使用者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不强、力量薄弱、方法不当。虽然有不少企业内部或行业联合建立了打假组织,但是没有很好地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及消费者团体联合起来,其打假行为具有片面性、局域性、短暂性。3、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办案人员畏难情绪较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层层转手加工和外贸加工业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及面广,跨越的地区较多,查处工作难度大,花费的时间长。又由于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全面实施处罚。而且查处这些案件需要先进的科学手段,可靠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必要的财力。作为商标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中,既缺少经费,又没有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难以落实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职能。4、工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素质还跟不上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缺少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特别是一些懂法律、外贸、商检、知识产权、会计、财务的专业化人才,及具有综合分析、判断、协调能力并熟悉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型人才,对复杂的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感到无从着手。5、《商标法》的宣传不够。一些加工企业纯粹为了赚取少量的加工费,其主观愿望不希望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在承揽加工业务时未能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格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仅凭委托方的生产计划单及外贸单子,就进行定牌加工,结果造成商标侵权。解决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通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规范。一是将定牌加工中委托方向承揽加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承揽方审查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作为法律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承揽加工业务中,若涉及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必须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随同承揽加工业务一并交给承揽加工方,承揽加工方承接加工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加工业务结束后承揽方应将上述材料归档、备查。二是法律赋予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承揽方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供的可按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这样,一方面促使承揽加工方依法主动地去索取、审查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二、需要继续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不仅要使生产经营者懂得有这么一部法律,还要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禁止什么,构成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由于我国的生产经营者整体素质不是很高,所以光靠一文公告、几条标语、出版几本书刊还远远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的。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利用电视、报纸、书刊、画册、台历、卡通、人员管理商标工作。要求职工树立起维护商标信誉的观念,并发动职工在Et常生活、工作中密切关注本企业商标的被侵权信息,在企业中形成人人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氛围。四、建立一个企业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保护结合起来的,具有综合功能、全方位的网络体系。企业建立专门的打假护权机构,并将本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定牌加工企业名录、地址等主要情况及相关资料定期发送全国本企业产品市场或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团体,使他们时时掌握企业商标使用的动态信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五、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硬件设施,培养造就一批懂业务、有能力的综合型人才。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