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受偿的先后顺序

龚岳州 2019-11-05 2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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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1、《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担保法解释》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3、《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扩展资料抵押权顺序是一种权利,所以权利人可以抛弃或者转让。1、抵押权顺序的抛弃。这是指对于同一债务人,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为了后顺序抵押权的利益,可抛弃自己的顺位,使两者处于同一顺序,从而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对于张某抵押的汽车享有依次抵押权,分别是30万、lO万和8万,如果张某的汽车最后拍卖所得40万,那么按照原来的顺序,A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可以得到30万;B是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可以得到10万;C在A和B受偿之后已经没有余额让自己的8万债权得到清偿。如果A为了考虑C的利益,抛弃抵押顺序权,从而使自己与C的次序相同,那么A和C合计30万元,按照30:8的比例分配,而B则照原样分得10万元。2、抵押权顺序的转让。这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顺序权让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例如,A、B、C为李某的第一、二、三顺序的抵押权人,债权额分别为5万、4万和3万,李某的抵押物拍卖所得10万,按照原来的顺序是A得5万,B得4万,C得1万。如果A将自己的顺序权转让给C,也就是A与C之间进行顺序的交换,那么C得3万,B得4万,A得3万。抵押权顺序。
龙平久2019-11-05 2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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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首先,留置肯定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其次,抵押与质押这二者,要区分“抵押是否法定登记”。如果已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受偿;如果是没有法定登记的抵押,那么是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窦连秀2019-12-03 16:27:15
  • 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两个或多个债权人抵押。在一般情况下,同一财产不应同时或分别抵押给多个债权人,以免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出现障碍,但一旦出现这种一物多保的情况的,应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作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本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黄盛润2019-11-05 22:20:05
  •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扩展资料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普法网。
    齐暑华2019-11-05 22:06:08
  • 如果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可以优先受偿...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公证前应当已经办理抵押物登记,..。
    龙宇飞2019-11-05 2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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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序列表1、夏朝:约公元前2029年-约公元前1559年,共计:471年2、商朝:约公元前1559年-约公元前1046年,共计:438年3、周朝: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分为西周、东周,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共计:867年4、秦朝: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首称皇帝,共计:16年5、西楚: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02年,西楚霸王项羽,共计:5年6、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汉高祖刘邦,共计:210年7、新朝:公元8年腊月-公元23年10月6日,新太祖建兴帝王莽,共计:16年8、玄汉:公元23-25年,汉更始帝刘玄,共计:3年9、东汉:公元25-220年,汉光武帝刘秀,共计:196年10、三国:公元220-280年,魏、蜀、吴三足鼎立,共计:61年11、晋朝:公元265-420年,分为西晋265-316年、东晋317-420年,共计:156年12、南北朝:公元420-589年,共计:170年13、隋朝:公元581-公元618年,隋文帝杨坚,共计:38年14、唐朝:公元618-907年,唐高祖李渊,共计:290年15、五代:公元907-960年,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共计:54年16、十国:公元891-979年,共计:89年17、宋朝:公元960-1279年,分为北宋公元960-1127年、南宋公元1127-1279年,共计:320年18、元朝:公元1271年-1368年,元太祖孛儿只斤·铁木真,共计:98年19、明朝:公元1368-1644年,明太祖朱元璋,共计:277年20、清朝:公元1644-1912年,清太祖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共计:268年二、朝代资料1、秦朝秦朝的出现。南宋虽偏安于秦岭淮河以南,却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繁荣,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王朝。南宋灭亡的直接原因是漠北游牧民族对宋朝农业生产关系的毁灭性打击。中国历史朝代——西晋——东晋——秦朝——南宋——隋朝。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三、担保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