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有没有先后顺序

龙廷凡 2019-11-05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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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龚峻松2019-12-02 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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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执行顺序、就是按查封先后给付、先一封、二封、依次类推。
    黄益晓2019-11-05 23:01:52
  • 理论是应该均等的,同时申请执行的话应该平均分配。
    龚少英2019-11-05 22:19:03
  • 先和解,和解无效就开庭,然后宣判,在就执行,还有强制执行。
    赵香稳2019-11-05 22:04:58
  • 肯定是有顺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尤其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执行时会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粱利伟2019-11-05 22:01:49

相关问答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是仅仅因为开庭的问题,被法院带走,那么就是强制当事人参加庭审。但是,如果当事人具有如下情况,法院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顺序列表1、夏朝:约公元前2029年-约公元前1559年,共计:471年2、商朝:约公元前1559年-约公元前1046年,共计:438年3、周朝: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分为西周、东周,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共计:867年4、秦朝: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首称皇帝,共计:16年5、西楚: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02年,西楚霸王项羽,共计:5年6、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8年,汉高祖刘邦,共计:210年7、新朝:公元8年腊月-公元23年10月6日,新太祖建兴帝王莽,共计:16年8、玄汉:公元23-25年,汉更始帝刘玄,共计:3年9、东汉:公元25-220年,汉光武帝刘秀,共计:196年10、三国:公元220-280年,魏、蜀、吴三足鼎立,共计:61年11、晋朝:公元265-420年,分为西晋265-316年、东晋317-420年,共计:156年12、南北朝:公元420-589年,共计:170年13、隋朝:公元581-公元618年,隋文帝杨坚,共计:38年14、唐朝:公元618-907年,唐高祖李渊,共计:290年15、五代:公元907-960年,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共计:54年16、十国:公元891-979年,共计:89年17、宋朝:公元960-1279年,分为北宋公元960-1127年、南宋公元1127-1279年,共计:320年18、元朝:公元1271年-1368年,元太祖孛儿只斤·铁木真,共计:98年19、明朝:公元1368-1644年,明太祖朱元璋,共计:277年20、清朝:公元1644-1912年,清太祖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共计:268年二、朝代资料1、秦朝秦朝的出现。南宋虽偏安于秦岭淮河以南,却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繁荣,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王朝。南宋灭亡的直接原因是漠北游牧民族对宋朝农业生产关系的毁灭性打击。中国历史朝代——西晋——东晋——秦朝——南宋——隋朝。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主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案例:曾某某与余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生效判决,余某某、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曾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12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分三次向曾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主张可以分期履行,但要求执行到的款项应当先归还利息后再还本金;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则主张给付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后再支付利息。针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到的标的款是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理由是:实践中执行款支付顺序通常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判决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利息应先于主债权受偿。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本息并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抚州法院网-本案执行款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区别如下:
信托公司:你把钱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属于对公司有挣钱的能力,将自己的资金托管个公司。但是这种公司之前出现很多跑路的,风险极大。
证券公司:帮你证券开户,你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股票交易,是靠自己能力赚钱的,受到证监会监管,资金安全。
业务领域不同,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方面的资产业务,它不能做股票买卖的中介,而证券公司则是以股票市场的业务为对象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
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参与股市炒股的中介。证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场所。由于普通投资者无法进入交易所交易,而证券公司在交易所才拥有席位,所以普通投资者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交易股票。证券公司只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