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1)固有业务监管。对于固有业务,监管部门在固有资金的运用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总体目的是将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对隔离,防止信托公司损害委托人利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中,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不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且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2)信托业务运行监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信托业务,具体可以分为设计、营销、管理和清算四个环节。“一法两规”明确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因此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上述四个环节的审慎监管也就成为信托公司经营行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3)业务准入监管。业务准入主要是指为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通过对信托公司申请开展相关业务进行资格审批,确保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审慎开展的监管措施。
樊振清2019-11-05 23:03:1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