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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选修课程。它是随着我国对律师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大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门法律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通过《律师实务》的学习,掌握我国现行的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工作机构和律师的基本任务及业务;熟练地掌握代理、辩护、咨询、代书,以及任法律顾问时律师的具体的工作技巧和方法;能够正确、熟练地书写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及各种诉讼状和其它法律文书。律师实务》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
齐晓兵2019-11-05 22: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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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5条第①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收案,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将符合收案条件的,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主任审查批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自行收案,自行收费。本案中王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征求同意而擅自收案,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龚富贵2019-11-05 23: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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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律师应当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我国《律师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来看,不管青年律师多么特立独行或者崇尚自由执业,都应当了解律师职业所具有的政治性。律师随着国家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而产生、存在和发展。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好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没有对法治的追求、维护和实现,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存在发展。因此,青年律师应当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了解国家的政治背景与法治发展进程,坚决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执法、政府决策等重大事项,这是广大律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履行律师职责,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其次,回到律师职业本身,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就意味着律师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律师来源于社会也植根于社会,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因此,青年在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时需要积极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主动融入社会大众,发现潜在的客户,拓展更多业务,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也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再次,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律师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特殊人才,执业活动具有独立性。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并不是律师在开展执业活动时不受任何约束,而是指律师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的精神,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以及独立地提出意见或建议,律师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专业问题的判断来自于自己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依赖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律师自己对这种判断正确与否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负责。综上所述,作为青年律师,在选择律师职业这条路时就应当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明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是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与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二、青年律师应当端正心态,树立正确的执业观不可否认,每一名执业律师都有自己的执业理念与思维方式,在执业活动中也会时不时显现自身的个性与品格。尤其是青年律师,在入行初期由于对律师职业接触不深,面对各色各样的社会问题时往往都带着一些批判意识和比较激进的想法,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也总是带着一些想当然的观点,即使自己不懂但是碍于面子或者避免被指导老师批评教育,时常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办理,导致代理的案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青年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懂得如何端正心态和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如何在利益面前坚守底线,在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交错或者冲突时寻找平衡点显得尤为重要。青年律师应当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理性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冲突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等。单从律师执业的目的来看,律师就是以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执业最直接也是最核心的目的。然而,从更深层次的方面来看,律师接触到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社会性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政治、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代理案件的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就律师的职业特性而言,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除了直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寻求最合理的方式解决各方利益的冲突,尽量兼顾各方利益。也就是说,律师在代理案件时,绝不能为了达到己方当事人的目的而罔顾事实,甚至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损害他方的利益或置他方利益于不顾,这样的行为即使为当事人赢得了利益最大化,但是却掺杂着杂质。而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自身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理性地维权,如侵害仍未消除或者困难仍未解决,则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诉或要求给予合理解释。毕竟,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除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也应当学会在执业活动中准确把握并处理好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等各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律师的职业使命与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代理结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青年律师应明确专业方向,不断提升专业技能由于历史文化、教育水平、经济及地理原因,西部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是以一般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为主,青年律师仍以传统诉讼案件为主要业务领域,金融证券、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等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接触较少,而高端非诉讼业务,如IPO、公司海外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公司投资并购等业务更是难以接触。可以说现在已经不是市场决定律师的专业方向,而是律师的专业方向决定未来的市场。青年律师要走好专业化的路子,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执业初期即确定发展方向,选择适合自己并且是自己感兴趣内心喜欢的法律业务类型,即所谓的专业化定位。这就需要考虑诸多主客观因素。主观方面如原有专业法律知识及法律实践能力、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已有的社会关系领域及本所专业案源来源情况等等。客观方面如本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本地区的旅游、矿产等资源优势、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等。比如,广西的青年律师在制定职业规划时,必须考虑清楚自身的专业优势及所处的地缘环境。不能一开始就抛开传统诉讼业务不做,盲目选择高端业务方向,毕竟全广西高端的非诉业务还是相当有限的,而且这些业务对专业能力及团队配合的要求非常高,绝不是一般的人可以做下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产生了大量区别于传统诉讼业务的专业化服务需求。而要满足这些需求,没有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和服务能力,仅凭传统的民商事诉讼知识和经验,是根本不可能适应的。因此,青年律师应根据自己的特长,除了巩固原有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应最大限度地对原有的专业理论知识进一步拓宽。例如,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业务为职业目标的青年律师,应利用业余时间增加自己对这些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的认知程度。又如,以从事涉外法律业务为职业目标的青年律师应充分提高外语的语言能力,全面了解外国法及国际法律法学知识,争取熟练掌握多种语言,以便进一步与外国客户沟通,拓展更多的国外客户。同时,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的实践能力。律师的任何业务工作都离不开实践,青年律师的成功之路也必须以实践作为基石。总之,青年律师只有精通某个领域或者某个专业的法学知识,熟悉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学习发达地区律师的相关办案经验和技巧,才能更好地开拓思路,跟上时代步伐,在激烈的法律服务竞争中开拓出自己的市场,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有专业性层次的法律服务,成为处理某个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专家。四、青年律师不仅要有法律思维,还要有互联网思维从执业律师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即根据案件的情况,按照法律的逻辑归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法律思维很大程度上要求律师在接触案件时要学会透过案件的表象发现其内在的问题,不能只看到一方的损失及伤害就感性地作出片面结论,而应当将法律事实从感情与混乱的表象中剥离出来,通过理性的思考,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于青年律师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坚定的规则思维、理性的逻辑思维,严密的证据思维,这些思维方式将会伴随着青年律师的一生,并且在执业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思维主要还是体现在律师处理案件及解答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它对于律师专业品牌和形象的推广作用仍然非常有限。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思维”已成为各行各业追捧的热词。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律师的工作环境已经完全被改变,律师的工作地点已不局限于律所,而可能在家里、车上、咖啡厅等地方;律师的工作方式已不局限于电话或者面谈,而是可以通过网站留言、微信聊天、语音或视频聊天等方式。律师的案件来源也不再只是熟人介绍或口碑相传,而是只要有互联网思维和法律需求的客户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你的客户。因此,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更应该与时俱进,积极发现互联网给来的技术革新,不断培养互联网思维,准确定位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和自己的客户,努力塑造专业品牌和形象,不断更新执业技能,借助互联网宣传推广自己,不断赢得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一席之地。
黄盘明2019-11-05 22: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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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本质改变。跟宪法==行政法一样一般得不到很好的解释和适用。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律师业关注的是,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如今新律师法施行已满周年,具体执行情况怎样呢?“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以后,有喜有忧,喜少忧多。前日,在法制日报周末报社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等人的呼应:“总体来说新律师法贯彻实施,不敢说一团糟,但是敢说相当不好”“新律师法在有的地方得不到好的执行甚至公开不执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亦认为,这部法律试图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三难”问题,但从总体实施情况看,没有发挥预期效果:“新律师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就是三难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新律师法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如此波折。田文昌指出,过去在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执行效力的问题,而不存在是否执行的问题:“但新律师法在全国各地的执行状况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公开不执行,有的地方则是有条件、打折扣地执行。田文昌所指的,主要是该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部分。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当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思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1、会见等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这样的规则没有办法实现,这样的立法需要反思。陈瑞华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则以宣言方式出现却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就注定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自1996年出台以来,律师法先后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2019年,其中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曾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破解刑辩律师“三难”困局的利器。颇具隐喻意义的是,新律师法的施行,选择在了2019年6月1日儿童节这天。有律师称,这或许“意味着律师法还没有走出儿童时代”。与以往相比,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新律师法较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突破之处有三: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二,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执行困难,这需要刑诉法完备。与会实务部门人士亦如此认为。2、三难坚冰未融关键在侦查别说律师,就是检察官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统计数字以及实务部门的反馈,亦可道出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所暴露的共性问题。前不久,法制日报、法制网和全国律协举行了“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从5月14日起至5月31日,共有1610人参与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其中律师1080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人,其他行业343人。据统计分析,共有1182人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新律师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执行律师法比较好,在会见、阅卷、配合律师调查等方面,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按照律师法要求安排会见、阅卷等。但陈国庆坦承,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在有些地方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某些特殊案件,办案机关控制得比较紧,可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造成不便。而对调查取证中律师常遭遇的种种不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认为,新律师法作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就能顺利实现。他还透露,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时也会遇到闭门羹:“别说律师,就是我们去调查,有一些机关照样不配合,有一些人照样不让你见。另据与会的法院人士透露,即使是法官到地方办案,亦曾有过因受制于个别地方部门规定而无法面见被告人的经历。基于此,方工建议,尽快建立证人出庭制度,使之变成硬性规定:“你不配合律师的工作,咱们就法庭上见,这样律师取证就好办了。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究竟是哪个阶段在“难为”律师?陈光中一语破的:“考验新律师法,关键就在侦查。3、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之惑律师法修改突破刑诉法部分规定,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执行“如果在修改律师法的同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或许会好一点,就不会产生目前认识上的分歧。与会的一位来自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称,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在于,他们觉得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而搞刑事诉讼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据悉,上述观点在司法实务界颇有市场。以律师会见权为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新律师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需司法机关批准。有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律师法,并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新律师法相关规定。尽管在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部分,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分,但立法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在明确法律位阶时,并未对“法律”细分出上述区别。因此陈光中分析,尽管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相对更重要和权威,但并不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效力位阶上比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低一级,因此没有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律师法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归于不同的法律效力层次。陈光中指出,律师法修改后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如规定例外条款,法律实施的效果或更好:对重特大案件、恐怖案件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律师会见时适当做一些限制,更符合办案需要,更容易为执法机关接受。4、学者建言政法委力破三难困局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关键要中央统一领导2019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明仑曾表示,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准备对律师会见须经司法机关批准条款进行修改:“律师法是一个特殊情况,等于是提前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事实常在想像之外。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迟迟未能走上前台面对社会公众。因此,学界和实务界不少人主张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愿望,一直未能实现。寄希望于通过刑诉法修改落实新律师法,并不现实。陈光中认为,要实现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实务部门应协调立法部门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更加鲜明地贯彻律师法新规定。改变各部门‘各打各的鼓,各敲各的锣’的状况,关键是要有中央的统一领导。陈光中建议,中央政法委应出面协调公检法司各家统一思想,“中央政法委有责任、有能力来协调这一工作。此外,陈光中还主张“检察部门是法律监督部门,法律监督要啃硬骨头,加强对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自侦案件,还要监督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律师法实施一年来的状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什么部门认真执行,什么部门不认真执行;对不认真执行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究竟执行律师法的困难在哪里,律师法本身有哪些不足。在我国不应该有哪个部门置身于法律之外,视法律为废纸,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陈光中强调:“律师法存在的缺陷,我们的态度是,应该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去完善,而不是在拒绝贯彻中去等待完善。而在陈瑞华教授看来,“三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不改革,‘三难’永远解决不了,刑诉法修改也没有用。陈瑞华主张,在加强司法保障和侦查手段,改变定案过度依赖预审和口供的做法,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做文章。新律师法较刑诉法三大突破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而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阅卷: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调查: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报记者陈宝成发自北京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jx/201906040027.asp。
辛培兵2019-11-05 2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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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不少高端投资者的“最爱”,尤其是对进取型的投资者而言,房地产投资的“高风险与高收益”特性甚至到了令其着迷的程度。对“惜时如金”的高端投资者来讲,详细而深入地了解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是没有必要的,通常只需在选购此类产品时多加注意以下六个方面即可。
1、选产品的前提是选机构,投资者应该优先选择那些在房地产信托业务方面具备长期经验、专业团队和良好业绩的信托机构。毕竟信托机构是设计、发行和管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第一线操刀者”,也是评估和防范信托资金运用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2、众所周知,房地产市场是信息不充分的市场,加之房地产金融的垄断性特征,因此投资者应关注房地产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尤其应该关注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动向。房地产信托目前仅仅是主流房地产金融的重要补充形式,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对其影响很大。
3、选购信托产品的关键是“看担保”,就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而言,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质押优于第三方保证;如果房地产信托产品设计中运用了房屋所有权买断、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三方金融机构保证等方式,这些无疑是更稳妥的“担保”机制。另外,不少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都设计了组合的担保策略,投资者在甄别产品时应坚持“抓大放小”的原则,重点关注最便于掌控和变现的担保方式。
4、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很强,在同等条件下,投资者应该优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房地产市场较具成长性、投资环境以及配套基础实施较完善的地区,尤其是这些地区的中心城市以及重要地段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应该是不错的选择。
5、对于受让财产信托受益权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还需关注前一个房屋财产信托的运作情况以及受益权转让的分层情况,包括房产的登记变更、回购条款、出租率、租金监管以及信托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之间的比例等。
6、对于受让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而言,投资者还需关注前一个房地产信托的期限、规模、资金运用方式、担保机制、预期收益率等,特别是其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交易价格、信息披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