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重课税?中国的公司存在双重课税么?

齐木森 2019-11-05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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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香港地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和服务。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企业遭遇的跨境税收问题日益增多,通过国家间税收协定,可以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涉税争议提供法律支持。G20二十国集团在去年四月的伦敦峰会上已表明,针对不符合国际资料交换准则的地区,发展一系列打击“避税天堂”的措施,并准备今年三月起使用。香港当时险被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扩展资料:香港不是避税天堂,港府也在积极工作,推进香港税制更加透明化。在国际组织列出免遭制裁条件中,就十二个地区签订载有最新资料交换条文的税务协议这项条件,未完全达到,香港急起直追,近月取得突破性进展。除了三月下旬已同三个国家签订全面型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简称CDTA外,港府目前也已与其它七个国家,包括奥地利、法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瑞士和列支敦斯登完成谈判,准备稍后正式签订CDTA。另外,香港正和五个现有的缔约伙伴商谈,提升现有的CDTA的资料交换条文至最新版本,目前已与其中两个伙伴达成协议。凤凰网-香港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拒做“避税天堂。
齐显峰2019-11-12 1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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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
    黄界颍2019-11-05 23:02:21
  • 双重征税有两种解释:国际双重征税和国内不同税种之间的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某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如果对某一或不同的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双重征税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不同类型的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窦进良2019-11-05 22:19:39
  • ,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⑵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⑶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齐春敏2019-11-05 22:05:40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会双重课税只有企业对外承租承包经营.承租承包人不办理变更登记..即实为个体了..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表面仍为企业..哪就只有先交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了.。
    龙庆亮2019-11-05 22:02:31

相关问答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扩展资料: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⑵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⑶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xx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