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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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国发。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宇迪2020-01-16 2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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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的解释问题,总局并没有文件相关的解释,因此这就给基层地税部门造成困扰或者从另一个方面说是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您所在地地税局的意见显然是倾向于你们是使用人。您公司的个案涉及到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明确。比如房产证办理问题,虽然你们签订租赁合同中注明,该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所有权为A公司所有,但是你们自己在租来的土地上建房会牵涉很多部门,房产证未必就能办下来或者办到A公司名下,如果无房产证,而你们公司是该房产的实际使用和收益人,我倾向于应由你们缴纳房产税。
辛国海2020-01-17 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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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率为施工服务的3%,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下免税,超过3万全额计征2、城建税,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7%或5%或1%,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3%,依据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4、地方教育费,税率为当期缴纳增值税的2%,依据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5、印花税,税率为当期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6、水利基金,税率为当期合同金额的万分之八,依据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月收入小于10万免征,超过10万全额征收7、土地使用税,税率各地不一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8、房产税,自有房产减值10%-30%后税率1.2%,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9、个人所得税,税率较多较杂,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意是法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意是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减为20%,应纳税所得额按50%计算。
连保军2020-01-16 23: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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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齐暑华2020-01-16 23: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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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希望可以帮到您,。
连亚臣2020-01-16 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