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贝网,百信财富,p2p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关系?

黄烨敏 2019-11-06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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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一种网贷模式,融贝网是p2c模式的网贷平台,百信财富是p2p模式的网贷平台。
龚安龙2019-11-06 15: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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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都是p2p平台,其实也都差不多了,好不好具体还是要看适不适合自己需求。像我喜欢做短线投资的,所以我哦觉得华泰金融这个平台挺适合我的,无论是理财项目,收益以及风险都在我能接受范围之内,话说通过这个平台我确实也收益不菲。
    齐智军2019-11-06 16:05:17
  • 安全是肯定的。目前融贝与清华科技园启迪孵化已携手服务中小微企业,始终坚持做值得信赖的P2P平台,预计年化率为10%-15。
    边剑英2019-11-06 16:01:44
  • 融贝网没接触过,特意调查,年化收益6.5%-10%、江西银行存管、项目主要是车、房抵贷。
    赖鹏博2019-11-06 15:56:05
  • 这两个是从属关系,P2P只是互联网金融下面的一块。其实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众筹以及传统的金融+互联网。不过也有些比较特殊的产物,例如中有农场,众筹种植有机菜,模式相对特殊一点。不过首页还算可以的。
    米多多2019-11-06 15:37:50

相关问答

一、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内涵农村社区建设是在新农村建设的框架和背景下提出的发展农村、振兴农业、富裕农民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深入发展的新方式和新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的新方法和新体系。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广大农民是创造主体,同时也是价值主体,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1、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创造主体农民是农村社区的规划者、建设者、参与者,党和政府是农村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政府引导是外因,农民行动是内因,只有农民把农村社区建设当成自己的大事,政府好的政策和大的投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农民把农村社区建设看作是政府强加给他们的任务,是被动执行者角色,他们所做的选择只能是利用“弱者的武器”,即在现有政策空间内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农民的这种抗争与实践,可导致国家初衷良好的政策流于形式而归于失败。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成败具有重要影响。第一,农民的参与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有赖于农民的广泛参与和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只有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村社区建设主体的作用,让农民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二,农民的发展需要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源泉和基本方向。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民全面发展的要求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来源于农民的需要,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源于农民的要求。第三,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是农村社区建设可持续进行的保证。从长远来看,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仅仅靠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中央财政投入来完成,其持续推动力和根本动力来自于广大农民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2、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主体农村社区建设的农民主体地位,最终表现为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我国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改变农村的贫困落后面貌,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农民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正确认识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有利于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确认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才能促使我们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物质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使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更加努力地致力于农村社区建设。二、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1、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不像西方国家社区的形成那样是经过长期自然地形成,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以解决农村、农民的基本问题为目标而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改革措施,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保障和后盾,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演变为一种行政指令和强制执行力,过分强调了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控制和主导作用,忽略了社区的自我管理,弱化了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由于政府的权威过大,以及农民对政府权威的依附,造成了当今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直接包办、行政干预社区建设的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社区建设中的一切项目、活动和事业都离不开政府的组织、策划和资助,社区过分依赖政府,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动力。2、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异化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管理属于一种弱质自治模式,真正严格依法实行民主直选,社区事务公开以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社区数量有限,社区自治的基层民主实践与农民的期望值有相当大的距离。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在价值理念和工作原则上,赋予了社区居民自主决策权力,是对农民自我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社区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多年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农民只是计划的执行者,管理者对群众下达指令并监督执行。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甚至有些情况下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导致农村社区管理无法执行。3、农民主体意识的缺失主体意识是农民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宏观背景下自身所应当担任角色及其权利的认知和态度,是一个偏向于主观层面的内在状态。农民主体意识缺失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民未能自觉意识到自身在社区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和权利,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人,认为社区建设是乡、村干部以及某些“能人”才能发挥作用的场域,把社区建设和管理看成是村干部的事、政府的事,不需要自己参与,自己仅仅是被统治和管理的对象。二是农民明确知道自己在乡村治理中被赋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主动放弃政治参与的权利而成为乡村“无政治生活者”,农民民主权利意识薄弱,使之缺乏对社区自治管理的热情和能力,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传统的集权和统一被动管理,农民主体意识缺失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目标达成的实践基础。4、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农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最终受益者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农民,这决定了农民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参加者和决策者。在事关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农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只有把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农村社区建设才会有生机、活力和持久动力。但是反观当今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大多是政府的积极推动,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扮演着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广大社区居民作为社区主体的地位及意愿并没有得到完整的确认和保障,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自主性被忽略,使社区建设空有政府的激情,却难以发挥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三、保障农民在社区建设中主体地位的途径目前,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刚刚得到认识和重视,社区建设中普遍遭遇政府大力提倡,农民不买帐、农民对社区建设认同感和参与度低的尴尬。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所致。如何在社区建设中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我们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政府要由主导角色向导向角色的转变,这是对政府自身功能重新界定的过程从既有的经验来看,在如何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政府一直扮演着主导的角色,具体体现在农村社区的制度设计、财政投入、各部门协调和社会力量的动员等方面,这种主导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得不到农民的响应和支持,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必须转换观念,尊重农民的自主权,由政府主导转换到政府引导,由对社区建设的过分干预、指令转换到政府与社区的合作。农民是乡村社会和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而国家则处于引导、帮助的角色位置,其方式应从行政指令转到指导,由单纯命令到协商沟通,政府应该把直接包办、行政干预社区建设的方式,转化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比如美国政府的角色只是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划,不再参与社区具体工作。社区发展的具体工作交给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政府的职能就是宏观调控。政府的这种行为既大大减轻了本身的负担,又可以极大地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举两得。如韩国,政府大力支持新乡运动,但很少参与到农村社区的具体事务中,充分尊重和发动农村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农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积极性,为全面调动农村居民建设社区的积极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如每年提出一个主题口号,进行社区比赛,制定奖罚措施,好的鼓励、表扬,不好的批评,以此激发农村居民的首创精神。2、构建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新时期的农村社区建设包含着双重的价值目标,既体现着国家为巩固政权而对乡村社会进行的重新整合,也体现着国家进一步赋权乡村社会的过程。由于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最终受益者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农民,这决定了农民应该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参加者,社区建设的过程就是村民参与的过程。社区建设通过满足社区居民的各项公共利益、保障社区主体的民主权利、提升社区主体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构建社区公共权力机构,形成社区公共事务的平等协商机制,使涉及到全体社区成员的公共性问题在协商中能够保障全体成员的平等权利;同时,建立社区内部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使农民具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有效渠道,从而促使公共意志及公共决策的形成。同时,还必须建立稳定性的社区治理参与机制,通过建立社区居民参与与代表参与相结合、个体参与与集体参与相结合、制度化参与与非制度化参与相结合的参与机制,以适应社会参与的发展要求。通过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依靠村民的广泛参与,从而构成了其自身的决策和执行体系,农民才能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主人。在美国社区的建设模式都是由社区成员来决定,通过成员共同参与来寻找各类资源,从而满足需求和实现目标,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参与。在某些时候,社区成员可以通过选举的形式罢免社区管理者。3、培育农民主体意识,树立其自主参与的政治品格主体意识是人发挥其自觉能动性的内在机制,是人形成主体性的内在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从而使得农民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和社会,没有形成征服自然的积极的主体意识;而长期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人民的意志、个性和生活方式都普遍遭到严重的压抑,政府或官员习惯于发布命令,普通民众则已经习惯于服从命令,听上级的,上级怎么说就怎么干成为农民的普遍意识。大多数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农民的这种心理弱势,是导致治理低效的重要原因。但农民自身在培养公民意识、树立现代民主思想方面是无能为力的,需要依赖外在的教育、宣传等力量的引导下逐步培养其自主观念、建立其主人翁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及社区意识,实现农民政治参与的自觉性,让社区参与成为农民内在心理的自然欲求。4、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组织,提升农民组织化能力农民主体意识缺失,客观上造成了原子化的农民在农村社区公共事务中难以发挥其主体性。强烈的小农传统背景使他们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公民意识和建立农民自组织的能力。农村地区的社会化组织程度较低,代表农民利益和影响政府权力的民间组织发育严重不足,分散的村民难以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组织结构不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两者的工作职能也有所不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工作职能: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扩展资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