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

章贵军 2019-11-06 15:05:00

推荐回答

一、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内涵农村社区建设是在新农村建设的框架和背景下提出的发展农村、振兴农业、富裕农民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深入发展的新方式和新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的新方法和新体系。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广大农民是创造主体,同时也是价值主体,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1、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创造主体农民是农村社区的规划者、建设者、参与者,党和政府是农村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政府引导是外因,农民行动是内因,只有农民把农村社区建设当成自己的大事,政府好的政策和大的投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农民把农村社区建设看作是政府强加给他们的任务,是被动执行者角色,他们所做的选择只能是利用“弱者的武器”,即在现有政策空间内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农民的这种抗争与实践,可导致国家初衷良好的政策流于形式而归于失败。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成败具有重要影响。第一,农民的参与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有赖于农民的广泛参与和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只有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村社区建设主体的作用,让农民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二,农民的发展需要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源泉和基本方向。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民全面发展的要求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来源于农民的需要,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源于农民的要求。第三,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是农村社区建设可持续进行的保证。从长远来看,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仅仅靠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中央财政投入来完成,其持续推动力和根本动力来自于广大农民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2、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主体农村社区建设的农民主体地位,最终表现为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我国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改变农村的贫困落后面貌,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农民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正确认识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有利于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确认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才能促使我们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物质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使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更加努力地致力于农村社区建设。二、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1、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不像西方国家社区的形成那样是经过长期自然地形成,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以解决农村、农民的基本问题为目标而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改革措施,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保障和后盾,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演变为一种行政指令和强制执行力,过分强调了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控制和主导作用,忽略了社区的自我管理,弱化了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由于政府的权威过大,以及农民对政府权威的依附,造成了当今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直接包办、行政干预社区建设的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社区建设中的一切项目、活动和事业都离不开政府的组织、策划和资助,社区过分依赖政府,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动力。2、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异化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管理属于一种弱质自治模式,真正严格依法实行民主直选,社区事务公开以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社区数量有限,社区自治的基层民主实践与农民的期望值有相当大的距离。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在价值理念和工作原则上,赋予了社区居民自主决策权力,是对农民自我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社区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多年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农民只是计划的执行者,管理者对群众下达指令并监督执行。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甚至有些情况下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导致农村社区管理无法执行。3、农民主体意识的缺失主体意识是农民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宏观背景下自身所应当担任角色及其权利的认知和态度,是一个偏向于主观层面的内在状态。农民主体意识缺失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民未能自觉意识到自身在社区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和权利,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人,认为社区建设是乡、村干部以及某些“能人”才能发挥作用的场域,把社区建设和管理看成是村干部的事、政府的事,不需要自己参与,自己仅仅是被统治和管理的对象。二是农民明确知道自己在乡村治理中被赋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主动放弃政治参与的权利而成为乡村“无政治生活者”,农民民主权利意识薄弱,使之缺乏对社区自治管理的热情和能力,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传统的集权和统一被动管理,农民主体意识缺失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目标达成的实践基础。4、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农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最终受益者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农民,这决定了农民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参加者和决策者。在事关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农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只有把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农村社区建设才会有生机、活力和持久动力。但是反观当今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大多是政府的积极推动,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扮演着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广大社区居民作为社区主体的地位及意愿并没有得到完整的确认和保障,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自主性被忽略,使社区建设空有政府的激情,却难以发挥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三、保障农民在社区建设中主体地位的途径目前,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刚刚得到认识和重视,社区建设中普遍遭遇政府大力提倡,农民不买帐、农民对社区建设认同感和参与度低的尴尬。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所致。如何在社区建设中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我们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政府要由主导角色向导向角色的转变,这是对政府自身功能重新界定的过程从既有的经验来看,在如何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政府一直扮演着主导的角色,具体体现在农村社区的制度设计、财政投入、各部门协调和社会力量的动员等方面,这种主导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得不到农民的响应和支持,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必须转换观念,尊重农民的自主权,由政府主导转换到政府引导,由对社区建设的过分干预、指令转换到政府与社区的合作。农民是乡村社会和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而国家则处于引导、帮助的角色位置,其方式应从行政指令转到指导,由单纯命令到协商沟通,政府应该把直接包办、行政干预社区建设的方式,转化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比如美国政府的角色只是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划,不再参与社区具体工作。社区发展的具体工作交给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政府的职能就是宏观调控。政府的这种行为既大大减轻了本身的负担,又可以极大地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举两得。如韩国,政府大力支持新乡运动,但很少参与到农村社区的具体事务中,充分尊重和发动农村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农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积极性,为全面调动农村居民建设社区的积极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如每年提出一个主题口号,进行社区比赛,制定奖罚措施,好的鼓励、表扬,不好的批评,以此激发农村居民的首创精神。2、构建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新时期的农村社区建设包含着双重的价值目标,既体现着国家为巩固政权而对乡村社会进行的重新整合,也体现着国家进一步赋权乡村社会的过程。由于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最终受益者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农民,这决定了农民应该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参加者,社区建设的过程就是村民参与的过程。社区建设通过满足社区居民的各项公共利益、保障社区主体的民主权利、提升社区主体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构建社区公共权力机构,形成社区公共事务的平等协商机制,使涉及到全体社区成员的公共性问题在协商中能够保障全体成员的平等权利;同时,建立社区内部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使农民具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有效渠道,从而促使公共意志及公共决策的形成。同时,还必须建立稳定性的社区治理参与机制,通过建立社区居民参与与代表参与相结合、个体参与与集体参与相结合、制度化参与与非制度化参与相结合的参与机制,以适应社会参与的发展要求。通过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依靠村民的广泛参与,从而构成了其自身的决策和执行体系,农民才能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主人。在美国社区的建设模式都是由社区成员来决定,通过成员共同参与来寻找各类资源,从而满足需求和实现目标,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参与。在某些时候,社区成员可以通过选举的形式罢免社区管理者。3、培育农民主体意识,树立其自主参与的政治品格主体意识是人发挥其自觉能动性的内在机制,是人形成主体性的内在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从而使得农民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和社会,没有形成征服自然的积极的主体意识;而长期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人民的意志、个性和生活方式都普遍遭到严重的压抑,政府或官员习惯于发布命令,普通民众则已经习惯于服从命令,听上级的,上级怎么说就怎么干成为农民的普遍意识。大多数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农民的这种心理弱势,是导致治理低效的重要原因。但农民自身在培养公民意识、树立现代民主思想方面是无能为力的,需要依赖外在的教育、宣传等力量的引导下逐步培养其自主观念、建立其主人翁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及社区意识,实现农民政治参与的自觉性,让社区参与成为农民内在心理的自然欲求。4、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组织,提升农民组织化能力农民主体意识缺失,客观上造成了原子化的农民在农村社区公共事务中难以发挥其主体性。强烈的小农传统背景使他们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公民意识和建立农民自组织的能力。农村地区的社会化组织程度较低,代表农民利益和影响政府权力的民间组织发育严重不足,分散的村民难以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齐望东2019-11-06 15:55:3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一、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新农村建设是农村的一场革命,又是农村改革的一次深化。这个改革要深化下去,对改善农民的生存条件,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的收入都具有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1.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2.有利于提高城镇化水平3.有利于改善农村的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4.有利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连云玲2019-11-06 16:05:01
  • 具体如下1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的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管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所以说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广大农民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2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思广益,把村里的事情办好;另一方面,扩大基层民主,落实和发展村民自治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搞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民主化。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3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能够切实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髙,就必然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才会真心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扩展资料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截至2019年,全国共有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参考资料政府网——全国98%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贾龙睿2019-11-06 16:01:19
  • 在我国,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治在农村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当代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正当性在于它的自治与自主。它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国家的法治建设又推动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正确处理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促进法律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协调发展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工程。我国《宪法》将“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各项具体制度,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正式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一定范围内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原则。我国村民自治从初始时期的自发自治状态发展到今天的具有初级阶段水平的制度化,有关村民自治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治理已经步入协调发展的轨道。国家法治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又反过来促进了国家的法治民主建设,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是统一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某些农村由于法治化程度低,村民自治只不过是一个形式,法律对村民自治没有起到推进作用,村民参与村务往往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诱惑。甚至在有些农村,村民自治就连走过场都没有,村民自治的实践时间不长,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根据农村改革发展趋势和国家法治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逐步加以解决。在法律治理的总体框架下,逐步推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将村民自治导向正规化,使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更加和谐的发展。‍。
    黄益群2019-11-06 15:37:12
  • 如何理解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农村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本质属性相同,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一、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都是农村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村民自治的基本涵义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管理本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共同办理本村的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的精髓是民主和自治,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3号文件指出:“所谓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从社区建设的实践看,它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作为政府应对社会问题的手段,通过对特定街区、村落提供公共服务,满足那些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失落的人们的需求,另一方面,它通过特定街区、村落成员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塑造创新的共同体和共同价值,形成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还人们本应有的人类生活方式和人生内涵。①对于社区建设实践者来说,社区建设是培育社区精神和训练合作技巧的过程。因此,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本质属性相同,都是建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且具有一定认同感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它们的社会作用都是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意识和社区功能,满足社区需要,促进社区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又都是农村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二、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资源,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是社区建设的基本内涵或基本任务。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广大村民是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共同体,其中蕴涵着丰富的社会资源,诸如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村民间密切的互动关系、持久性的互惠关系网络、互动规范、彼此的信任、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及社区参与积极性,等等。这些正是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珍视、挖掘和培育的宝贵的社区资源。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在农村社区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20年来,民主选举制度的法律化和规范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一个自由、公平、规范的选举机制正在逐步成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等已成为村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体制;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公约等民主管理的制度和规则已经普遍建立;制度化、组织化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制度正在不断推进中。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深入人心,村民自治的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基本的组织平台和体制架构,正如党国英所说,“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核心,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社会制度。①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运作的,广大村民组成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共同体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以及制度体系正是农村社区建设“一定的社会环境”,二者奠定了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三、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迄今,农村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依然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基础上,集体的土地边界及产权边界是村民、村庄及村组织的边界,或者说也是乡村共同体的边界。村民自治仅仅是拥有村集体产权的“村民”的自治。不可否认,村民自治所形成的社区自我管理服务体系,在自治主体、自治内容和自治组织体系等方面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尤其是长期以来,很多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民主选举”一枝独秀,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则举步维艰。相比之下,农村社区建设却是服务先行,其操作主体及其组织体系更具开放性和多元性。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农村社区建设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协调推进社区的全面建设,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组织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化教育建设、平安建设、制度和能力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社区服务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正在协同推进农村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一是政府公共服务,诸如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警务司法、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咨询、科技培训、种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代写论文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二是社会化服务,包括各类村民自我服务和志愿组织服务等;三是市场化服务,包括医疗卫生、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的农资超市服务、便民超市、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服务等。与此同时,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是政府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社区的过程,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将成为政府公共服务输送网络的终端,换言之,是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平台或基础载体,从而使村民自我管理服务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实现有效连接和良性互动,村民自治的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和充实。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将在原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架构之外进一步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生产生活服务组织、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文化娱乐组织等多元化社区组织体系。多元化的社区组织体系意味着集体土地产权将不再成为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先决条件,本村村民、外来居民及驻区单位均可在自愿、互利和合作的基础上参与社区组织,参与社区建设。这样,长期以来,村民自治中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居民”资格条件身份界定问题有望找到突破口。在本质意义上,村民自治就是在一个行政村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在时序上,村民自治则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先导,因此,农村社区建设涵盖广泛的服务内容、多元化的社区组织体系、整合包容的各种成份居民社区建设的主体,等等,均可理解为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
    连伯煌2019-11-06 15:18:27

相关问答

相关范文:改革开放30年:从家乡那部电话说起当我还在襁褓的时候,祖辈们就已将“您楼下、电灯电话”当作是天方夜谭。后来,随着我渐渐懂事成人,“电话”在家乡也成了现实。再以后,我参加了工作,对“电话”的接触也多了起来。然而,在我脑海中印象最深的,当属家乡那部“黑砣子”式的摇把儿电话。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黑砣子”摇把儿电话在我那贫穷的老东乡可谓凤毛麟角,有电话的村并不多。我的老家作为有名的“穷大村”有部电话应该还是比较幸运。因为,这部电话不仅对本村的父老,而且对没有电话的邻村可是帮了大忙。现在的乡镇那时叫“公社”,村庄叫“大队”。公社”和“大队”的联络机构叫话务室,室内的通讯设备称之为“分机”,分机旁有话务员轮流值守。他们凭着一副戴在头上的耳机与双手的灵巧纤指,在面前那布满几十个频繁发出蜂鸣声的小圆孔上插拔着塞子,传递着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但若超出公社管辖范围的区域通话,则视为“长途”了。那时,嫁入我们大队的外省籍媳妇,倘若想给娘家打个“长途”,便需在大队的那部电话机旁等上几个小时。更有甚者,为了照顾一个“长途电话”而耽误整整一天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当年,邻村有一个“拔丝厂”,因其村小而没有电话。于是,我们大队就成了这个“副业厂”与他们业务户的联络站。每遇业务户打来“长途”时,我们那具有男高音之称的大队会计即对着扩音器的话筒大声呼叫:“ⅹ庄子拔丝厂的,到ⅹ庄子来接长途!”听到高音喇叭的呼喊声,邻村便派人骑着自行车飞也似的跑到我村来接电话。虽然两村相距不足2公里,但一个来回总要耽误不少功夫。这期间,那部电话就只能听凭主人的安排,躺在办公桌上耐心地等待,等得时间长了,也会不时发出“喂,喂!”的求救声。正是由于这个长途的缘故,别的电话就自然是占线,无法打了。久而久之,人们对此便也习以为常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涌动和历史的变革,电话这一通讯工具也踏着岁月的脚步,实现了必然而迅猛的新老交替。先是老家的那部摇把儿电话代之以拨号电话,也不再是以前的“光杆司令”。继而,换成了无需通过公社分机拨转的“直拨电话”。接着,程控交换机走入了大队部,电话开始迈进农户安家。后来,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们,也装上了“直拨”。再后来,有人用黑皮包提来了一块拉出天线就随时可以打电话的“大砖头”,这就是现在手机的前身“大哥大”。渐渐的,经济发展了,人们富裕了,电话普及了。随之,手拿大哥大,腰挎BB机的人出现了……管电话的机构有了“移动”和“网通”之别,而用电话的人则有了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之分。他们以电话为媒介,交流着致富的经济信息,畅谈着党的方针国策。他们依靠自己的智慧,改变着生产结构,改变着生活轮廓,改变着一个时代!现在,昔日的农民也享受上了足不出户即可随时拨打电话的幸福生活。那些远嫁过来的媳妇们再也不愁和娘家人通个电话等一天,而是晚上躺在被窝里愿意说到何时都可自我做主了。30年前,邻村的那个“拔丝厂”已发展为“有限公司”,有了自己多种通讯工具和够档次的交通工具。两村之间也有了笔挺平滑的柏油公路。然而,这些年他们与我村直接“会晤”的几率却越来越低了。因为,时间就是金钱。有什么话用不着非得打头碰面,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即使隔着千山万水也可说得一清二楚。偶尔他们来我村时,也已不再是寻着高音喇叭的声波急匆匆跑到村部接“长途”,而是实实在在地作为老相邻、老朋友,更多地谈论着幸福的现在与美好的未来。在耳热酒酣之际,也时常回眸一下辛酸的过去。每当这时,他们都不由自主地想起曾经为两村的友谊牵线搭桥而立下汗马功劳的那部摇把儿电话——那部见证了尘封历史的“黑砣子”。请自借鉴。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妇女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也是我县妇女事业发展的鲜明主题。广大妇女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临港经济强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推动妇女事业与其他事业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是密切党同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工作,有利于促进妇联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延伸党的群众工作手臂,扩大党的群众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开创我县妇女工作新局面。二、努力推动我县妇女运动事业新发展1、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妇女运动的指导思想。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必须要坚定不移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团结动员全县广大妇女广泛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构建和谐唐海的进程中创造新业绩、建设新生活、实现新发展。2、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物质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找准妇女工作与唐海发展的结合点,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活动。重视对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加大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普及力度,继续做好“阳光工程”培训,确保妇女培训人数达40%。注重选树培植女能手、女经济人,深入开展“五朵金花”竞赛活动,加大“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文明生态村建设,大力开展“创三化庭院、争十星之家”竞赛活动,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要动员城镇女职工积极参加“巾帼建功”活动,采取多层次、多门类的技能培训,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无业妇女自主创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下岗女工再就业援助行动,多渠道为妇女就业与创业搭建平台。要引导科技教育战线广大妇女发挥自身优势,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公民整体素质方面施展才华。加大资金投入,对贫困妇女实行培训援助,扶持她们摆脱贫困。重视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切实抓好教育、培养、引导和使用高层次知识女性的工作,推动形成各类妇女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和环境,为她们成长和创业提供广阔舞台。3、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政治文明建设。要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行使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的比例,增强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建立和完善妇联组织参与民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妇联组织的人员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各级妇联组织要教育引导妇女群众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坚决同各种邪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精神文明建设。要注意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妇女大力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科学民主精神,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道德实践,以创建“学习型家庭”为切入点,广泛开展“星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培养和选树富有时代特色的妇女典型,并作好典型的后续培养和提高。重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把开展家庭教育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5、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推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根据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促进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服务,场、镇应配备专职妇联主席,并应与场、镇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县直妇委会主任人选应与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条件,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村妇代会主任是党员且条件具备的要参加村党支部,非党员的村妇代会主任要依法进入村委会。村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级领导副职的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在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时,村妇代会主任应与村级领导同步进行。12、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和作风建设。各级妇联组织要紧密联系妇女发展的实际,结合妇联自身建设的实践,进一步明确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引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开展妇女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促进妇联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要强化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意识,把一切为了妇女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拓宽联系妇女群众的渠道,建立健全妇女情况直报点、基层联系点等情况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妇联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妇联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完善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妇联工作的生机。
现代战争是高科技的战争,是信息化的战争。建设一支能打赢未来的信息化战争的部队已经成为我军刻不容缓的事情!有人说,我们要打赢未来的高科技战争,那就要多投入军费,多研制、多装备高新武器。能这样那当然好,可问题是,我们的经费能承担得起吗?既然我们钱不如人家多,底子又没人家厚,那走有中国特色的强军之路就成为我们的选择了!我认为:一、下定决心走信息化道路!打赢信息化战争是靠打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只有下定了决心,部队建设才有方向,做事情才有干劲!三,以信息化技术改造现有装备,使之能与信息化战争相适应。如通过数据链把卫星、飞机、导弹系统、战舰、雷达……链接起来,整合到G4ISR系统中去,使各军兵种间、上下级间达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将普通弹药进行升级,加装制导装置,使这些“笨弹”变得聪明,提高命中率!加强官兵军事、文化素质培养,再好的武器,也需要人来掌握!如果没人会用,和废物没什么两样!四、改革部队编制体制,应该裁撤的就裁撤,应该加强的就加强!优先发展海空军、远程打击力量,组建电脑网络部队和天军,压缩陆军编制,提高特种部队规模,使其能适应信息化作战需要;五、改革部队指挥体制。目前我军的那种自上而下,逐级指挥,自下而上,逐级上报,逐级请示的指挥体制已经不能适应信息化作战的要求,应该改成网络化、平面化的指挥体制!给予中下级指挥人员更大的自由!以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为例,美国的四星上将可以直接指挥到前线的单兵,而前线的士兵也可以直接找国防部、参谋长联席会议汇报战况,这种指挥方式省去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有什么事,该谁管,直接找谁就成了,没必要逐级上报,逐级传达。七,整合民间力量,使之能适应未来的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如建设高速公路,就要考虑到将来在公路起降战机的问题,建飞机、舰船,就要考虑到将来能将其快速改装成军事装备的问题,委托民间高校,培养我军需要的各种高科技人才,也可以从民间直招高技术、高理论人才入伍;移军于民,军民一体!八,改变武器研发思路,吸引民间企业、科研单位、外资企业等更多的参与武器系统的研究开发,这样可以达到集思广益、投资少,见效快,效率高,将武器系统的研发风险降到最低!有人说,这样做可能会对我国的安全不利,其实没那么严重!以欧洲的EF2000“台风”战机为例。EF2000“台风”是欧洲十几个国家联合起来做的,他们买回去的,只是一架飞机,至于里面的雷达系统、通信系统、武器控制系统……都是各家搞各家的,回去将这些家伙往机体上一装就了事了,没有泄密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这样做!以我国的“两弹一星”为例,当时参与研发两弹一星的科研机构数百家,涉及的工厂企业上万个,但发生泄密的事了吗?没有!他们都是做两弹一星这个大系统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各做各的,国家只是派人去协调了一下,到最后各个零件组装起来才是一个整体。九、积极探索,发挥人民战争的先进战略优势。即使在高科技的条件下,人民战争依然没有过时,但它的作战方法却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有人说,现代的战争是高科技、高成本的战争,咱老百姓打得起吗?的确,玩电子对抗,发射导弹是高科技高成本,但是,放气球搞烟雾是低成本低技术了吧?千万别小看这气球,看过《沙场点兵》的人还记得吧,最后红军就是用气球对付蓝军的空中打击的。烟雾可以对电视制导、激光制导和红外制导进行有效的干扰,让它们变成无头的苍蝇。此外,像民间的电脑高手也可以对敌人的网络中心展开攻击。有人说了,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电脑高手的。我承认,但发电子邮件这事估计会上网的人都会发吧。
一)社区建设需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在对社区未来管理和服务的计划中,应按照“一步规划到位,分期逐步实施”的原则开展,要通过了解和评估社会需要,以社区内部资源的分析动员为主,合理开发利用外部资源,设计好具体的管理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机制,达到满足社区需要,预防与解决社区社会问题的目的。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应结合我区乃至青岛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该社区的详细规划,使各项建设具有对于未来的前瞻性,不要让今天的规划成为明天发展的障碍,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结合社区居民人口构成、居民收入、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党员座谈会议、上门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做到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保证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的提供和服务功能的发挥,避免出现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精力、财力而居民兴趣不高、参与感不强的局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发展模式。需求决定供给,只有以需求为导向,才能提供个性化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发展应以人为本,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采用市场调节和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社区需求发展社区管理和服务,避免造成无效供给或低效供给。推行个性化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公共行政和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促进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担负着实现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重大使命,然而,它当前的建设方向并不明确,正在实施的建设行动也颇受争议。本文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失误和滕尼斯式社区的“天堂”特性,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要去城乡“二元化”、去“天堂”社区的“天真性”,又要留住传统农村社区的温馨,并且还要与城市社区对接,使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能分享到与城市市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并过上与城市市民一样的社会生活。一、问题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与价值旨趣当下中国农村,村改社区的步伐明显加快,不仅城市郊区农村因城市空间拓展被改制为社区,一些远郊农村甚至边远农村也在加快村改社区的速度,江苏、山东等省有近一半的社区为“村改居”社区。这些脱胎于农村村庄的新型社区,正如有论者说的,①其中不少是把村委会牌子换成居委会牌子的“换牌”社区,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等与行政村没有什么差别。如此,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村改社区项目或工程,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热衷于村改社区,其动机在于寻土地财政这个“经济租”;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村改社区的方向没有问题,改制是必要的,且迟早要发生,这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主要按照“改造”或“治理”的逻辑方式进行农村社区建设。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和城市郊区农村的社会问题凸显,于是政府加大了对这些农村的改造力度,努力使其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综观近年来有关城中村和郊区农村的改造或建设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政府的主要企图不是建设,而是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措施,使这些地方脱胎换骨,直至被城市同化。其次,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管理单位,在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进行自治型农村社区建设。这类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针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社会施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足而进行的,是村庄自觉开展的社区建设活动,如一些地方农村成立了“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卫生环境监督站、公益事业服务站、社会互助救济站、问题活动联络站、民间纠纷调解站等,以便于更好地发展农村社区的公益事业、调节农村社区的社会关系、丰富农村社区的服务生活。以上两种社区建设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建设不具有借鉴意义:自2019年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少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加快了社区建设速度,如江苏、浙江、山东、河北、重庆等省市都开展了以农民向城镇或集聚社区集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建设。虽然有一些学者对农民转移或集中型社区建设提出了质疑,甚至要求中央政府“叫停”地方政府这类建设行为,②但更多学者对这一实践予以肯定,认为农民集中促使了工业化程度高的村落农民向城镇或聚集区集中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它符合城乡一体化引导农民到城镇或中心社区居住的趋势要求,“体现了对农村‘就地城镇化’的积极回应和对‘村民自治’体制局限性的超越,具有真正的现代色彩,是我们可以预测的未来农村社区建设的理想模式,也是当前中部地区新农村社区建设应该重点推介的模式。③我国城市化已经升级为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仿照城市社区的建设逻辑,冀望把农村社区建成为类似于城市的社区,也不能承继城乡二元分化时期的“村治”逻辑,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同于社区治理。由于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顶级阶段”,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强调“城乡社会的有机融合和整合”,④体现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取向,这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旨趣,更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逻辑皈依。二、追溯失误:农村社区建设的演进与制度安排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改造了传统共同体,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先发展工业、建设城市,然后再吸引乡村人口到城镇聚集;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农村共同体的人们离开土地到城市工作,并使其在城市永久性居住。我国近代对乡村共同体的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乡村共同体的改造,村庄与社会步入同构状态。起初,国家权力通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形式组织农民经济合作,企图改造村庄农民的个体性、自私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国家权力又在农村建立了“政经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直接从事农村“工、农、兵、商、学”等各项事业。尽管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共同体表现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但农民的居住、生产、生活的空间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生产队这个最基础的管理单位仍为村庄共同体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血缘共同体或家族共同体并没有因国家权力介入而瓦解:它仍是一个熟人共同体,其社会资本如信任资本、关系资本等并没有减少;人民公社的“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的管理模式只是让村庄原生态共同体转变为生产集体化、生活集中化的共同体;国家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事务日益颓废,最严重的是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损坏严重,有的已失去其基本功能。好在这种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国家权力安排的村民自治制度为村庄管理提供了新的渠道。至此,农村不再是组织化、行政化的集体组织,而又回归为人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交往,且具有明确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表面上看,此时的农村社会共同体已经“去行政化”、“去集体化”,好像是拟单位制的队、社重新回到社区,并且与城市社区相似。但其实不然,国家权力对农村基层的放权让利没有赋予农村社会共同体与城市社区同样的发展权利,农村社区仍延续着二元固化结构前行。其一,国家行政权力上收至乡镇,村民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设农村社区,但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外,大多数农村社区“难做无米之炊”,普遍缺乏建设资金;其二,“三提五统”取消后,农民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但政府并没有像对待城市社区那样承担起建设农村社区的责任,村庄必需的公共产品只得求助于“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其三,国家发展公共事业的重点没有真正转移到农村,农村居住环境及其配套设施与城市社区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一些地区继续扩大。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农村社区建设落后及其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制度诱因。城乡二元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一直影响并制约着农村社区建设:在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状态,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必须听从国家制度的歧视性安排,不仅得不到国家的建设资金,反而还要从物质、资金上支持城市建设;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国家在农村社区建设上仍延续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取多予少,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停滞不前,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倒退,这种状况直至新农村建设开展后才有所转变。就此而言,国家的城乡二元化制度安排严重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首先要在制度上“去二元化”。唯有制度安排做到城乡一体化,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三、新型农村社区:温馨的“天堂”1887年,滕尼斯在他的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次提出共同即社区的概念,认为社区就是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人们在这个“共同体”中“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⑦自此,后人在有关共同体的诠释中通常把滕尼斯描述的“共同体”喻为“天堂”:它是一个“温馨圈子”,“在这一‘温馨圈子’内,人们不必证明任何东西,而且无论做了什么,都可以期待人们的同情与帮助”;⑧人们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⑨相对于滕尼斯的“社会”而言,滕尼斯的“天堂”共同体看似十分完美,“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⑩当今中国农村正在大力推进“村改居”和社区建设,其目标是要建构一个新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过,这个共同体肯定不是滕尼斯的天堂社区。对此,早有学者研究指出,滕尼斯社区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代表性观点有两个:一是德鲁克的,他认为滕尼斯所看到的共同体,在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中“全都消失了”;瑏瑡二是鲍曼的,他认为滕尼斯的天堂社区是建立在“单纯天真”基础上的,“一旦单纯天真失去了,原来的幸福也就不可挽回地失去了”,即“共同体一旦‘解体’,它就不能像凤凰涅槃一样被再次整合为一体”。瑏瑢尽管德鲁克和鲍曼看待滕尼斯社区的视角不一样,一个把它的消亡归因于社会发展,认为社会发展将使“新兴社会体”代替“传统共同体”,另一个把它的消亡视为共同体“天真和原始”的失去,并且认为“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瑏琐但他们都认为滕尼斯社区是“天堂”,且已经不存在。既然滕尼斯社区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中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那么,处于工业化发展中后期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是不能找回“天堂社区”。之所以如是说,不仅在于滕尼斯社区的那份“天真”、“原始”无法找回,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并非是让人羡慕的“天堂”:生活在滕尼斯社区中的人们尽管过着无忧无虑、自得其乐的生活,但这个共同体是封闭保守、循规蹈矩、清贫无欲的,一旦遇到利益的诱惑或“开化”,将在顷刻间分崩离析,并且再也无法修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需要辨证地看待滕尼斯社区,不要因为它是“天堂”,就一定要在农村共同体改制中构建一个类似滕尼斯社区的“天堂”;也不要全盘否定滕尼斯社区,毕竟它蕴涵诸多合乎人性需求的、难以割舍的、令人向往的“天堂”因素。鉴于此,今天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虽然不可能找回滕尼斯社区的“天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在社区改制或建设中抛弃“天堂”社区的“温馨”。城乡一体化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影响是广泛的、深刻的,以单个大型的家庭或氏族为主体型构村落共同体必然要被多异族的新兴社会体所取代,传统的人际关系也必然要被工业时代和后工业时代的人际关系所取代,血缘关系纽带功能将逐渐式微。尽管如此,但新型农村社区毕竟起源于传统共同体,它们有着共同的根基,如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还将继续持久地影响新型农村社区。这正如滕尼斯强调的:“即使这种原初的共同存在、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工作的状态已被改变,它依然保留并能更新其精神的形式、政治的形式以及其合作的功能。然而可惜的是,我国一些村改社区,包括城中村社区和市郊社区,在其建设过程中,虽然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新型社区的高层住宅和防盗系统已经不便于居民串门聊天,不便于居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尤其是社区内“公共空间越来越少,一些幸存的公共空间的功能也弱化了”,社区正在向城市“陌生化”社区演变,瑏瑦居民间的关系渐趋生疏、冷漠。对这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引发的次生现象,社区建设者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诚然,城乡一体化战略是赋予了我们改造传统农村社区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使命,但我们不能片面地追求农民集中居住,惟改造和建设是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守住“天堂”社区那份温馨。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挑战与取向社区的居民。居村市民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市民。首先,居住在农村社区里的居民不再是农民,即使有一部分人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最终将要分化为非农职业者和职业农民,与城市市民一样,都是居民;其次,虽然当前居住在农村社区里居民与城市社区居民仍有区别,一个居住在城市,一个居住在农村城镇或集中居住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水平也不尽完全相同,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他们间的差距势必越来越小,甚至相反。
一、妇女创业贷款所需条件:1、申请人年龄和贷款年限之和小于60;2、经营项目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个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金额的30%;3、提供与推荐部门同级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4、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纪记录;5、身体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的技能;6、涉及贷款的经营项目已经开始并已经有部分投入;7、当前经营情况或合理预期的经营情况能够按时还清贷款,且这种还款能力不能是他方融资,还款不影响自身经营;二、创业贷款办理流程:1、申请贷款的妇女要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妇联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1《再就业优惠证》;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3贷款申请书;4贷款项目计划书;2、妇联部门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证明,报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3、妇联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的贷款申请人资料报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提供贷款担保。4、妇联部门将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部门确认合格的材料报银行审查,银行审查通过后完善各项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5、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将数据汇总报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对银行报送的数据确认后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贴息划转银行账户。6、借款人根据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并按规定的还款计划将还款资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还款,直至本息两清。扩展资料:妇女贷款需要准备的东西:1、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高等或中等院校《毕业证》、各级妇联的表彰证书、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创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科技或创业培训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详细住址说明等;2、《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年审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经年审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贷款项目的有效资料及可行性报告;7、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妇女创业贷款——创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