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农村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本质属性相同,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一、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都是农村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村民自治的基本涵义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管理本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共同办理本村的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的精髓是民主和自治,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3号文件指出:“所谓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从社区建设的实践看,它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作为政府应对社会问题的手段,通过对特定街区、村落提供公共服务,满足那些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失落的人们的需求,另一方面,它通过特定街区、村落成员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塑造创新的共同体和共同价值,形成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社会交往,还人们本应有的人类生活方式和人生内涵。①对于社区建设实践者来说,社区建设是培育社区精神和训练合作技巧的过程。因此,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本质属性相同,都是建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且具有一定认同感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它们的社会作用都是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意识和社区功能,满足社区需要,促进社区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又都是农村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二、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资源,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是社区建设的基本内涵或基本任务。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广大村民是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共同体,其中蕴涵着丰富的社会资源,诸如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村民间密切的互动关系、持久性的互惠关系网络、互动规范、彼此的信任、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及社区参与积极性,等等。这些正是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珍视、挖掘和培育的宝贵的社区资源。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在农村社区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20年来,民主选举制度的法律化和规范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一个自由、公平、规范的选举机制正在逐步成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等已成为村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体制;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公约等民主管理的制度和规则已经普遍建立;制度化、组织化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制度正在不断推进中。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深入人心,村民自治的实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基本的组织平台和体制架构,正如党国英所说,“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核心,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社会制度。①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运作的,广大村民组成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共同体和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以及制度体系正是农村社区建设“一定的社会环境”,二者奠定了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三、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迄今,农村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依然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基础上,集体的土地边界及产权边界是村民、村庄及村组织的边界,或者说也是乡村共同体的边界。村民自治仅仅是拥有村集体产权的“村民”的自治。不可否认,村民自治所形成的社区自我管理服务体系,在自治主体、自治内容和自治组织体系等方面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尤其是长期以来,很多地区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民主选举”一枝独秀,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则举步维艰。相比之下,农村社区建设却是服务先行,其操作主体及其组织体系更具开放性和多元性。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农村社区建设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协调推进社区的全面建设,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组织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化教育建设、平安建设、制度和能力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社区服务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正在协同推进农村多元化的社区服务:一是政府公共服务,诸如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警务司法、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咨询、科技培训、种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代写论文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二是社会化服务,包括各类村民自我服务和志愿组织服务等;三是市场化服务,包括医疗卫生、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的农资超市服务、便民超市、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服务等。与此同时,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是政府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覆盖农村社区的过程,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将成为政府公共服务输送网络的终端,换言之,是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平台或基础载体,从而使村民自我管理服务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实现有效连接和良性互动,村民自治的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和充实。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将在原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架构之外进一步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生产生活服务组织、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文化娱乐组织等多元化社区组织体系。多元化的社区组织体系意味着集体土地产权将不再成为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先决条件,本村村民、外来居民及驻区单位均可在自愿、互利和合作的基础上参与社区组织,参与社区建设。这样,长期以来,村民自治中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居民”资格条件身份界定问题有望找到突破口。在本质意义上,村民自治就是在一个行政村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在时序上,村民自治则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先导,因此,农村社区建设涵盖广泛的服务内容、多元化的社区组织体系、整合包容的各种成份居民社区建设的主体,等等,均可理解为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
连伯煌2019-11-06 15: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