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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按章接送依法治校”周末中午12点半,初三年级办公室内,一教师还在准备下个礼拜的教案,一个满头大汗的家长气急败坏的冲进办公室,嚷道:“你们学校怎么搞的,学生没有免接送卡就把学生放出学校了?”那位老师让家长坐下,拿起电话,拨打了班主任的号码,班主任证实给学生的“放行条”上写的是“自接”,这说明学生是有意自行上的校车;然后,该老师又联系生活处主任,查得当天接送校车老师名单,电话接通了,“初三×××,在我的车上,他没有免接送卡,我正要带他返校。坐在电话旁边汗水不停流的家长笑了,“对不起,刚才是我太急躁,这个孩子是我朋友的,我只是他在广州的监护人,他的行为习惯不是太好,以前在香港就经常这样钻学校的空子逃课,有学校这样严格的‘放行条’制度,我们这些做家长的就放心了。案例分析:华美依据全寄宿学校“安全第一”的特点,认真贯彻和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和规定,完善学校保护机制,坚持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例如在接送学生方面常抓不懈,时常给予学生接送员培训和安全教育,“校车安全运行小组”严格执行《学校校车接送规程》接送学生,同时学校“总值”还要及时对学生的接送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学校校车接送规程》中明确指出“学生只能在班主任开具放行条的前提下由持接送卡的家长亲自接送,但是我们的学生家庭情况很不一致,有的家长常年在外、或者是临时有事外出,不能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可这些家长仍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够在周末回到家中,怎么办?学生能否自行回家?这安全吗?学校相应出台了《学校校车接送规程》的“学生免接送卡”附带制度——制度适用华美中学部、一学期前拥有华美学籍的学生。首先由家长针对自己不能够准时接送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然后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通过考察学生的具体表现,确认校车接送点的安全系数,认为学生可以在校车接送点自行出入,便予以批准,并且代表学校和家长签订办理“学生免接送卡”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学校和家长双方各自义务和职责、“学生免接送卡”的使用方法和范围等,例如协议的第三条就规定:办理“学生免接送卡”后,学生乘校车自行下车回家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家长自行负责,与学校无关——家长职责;协议的第一条规定:“学生免接送卡”仅限于学生乘校车回家、回校时使用,学生须向校警或跟车老师出示“学生免接送卡”并签字。学生不能凭“学生免接送卡”自行出入学校——使用方法和范围。协议书签订以后,班主任再一次进行慎重细致的考核,然后报请学部和总校校务部领导批准方可到“招生办”办理贴有学生相片和具名班级、卡号、下车地点、家长签名的“学生免接送卡”。如此严格规范化的“学生免接送卡”办理制度,无疑加强了学生、家长、老师的安全意识,既杜绝了责任事故的发生,又提高了学校“依法治校”的威望。华美学校学生人数多,而且分布广,每逢周末和学期结束,学校车辆接送学生的线路多达50多条,为了保障学生能够安全顺利的回家和返校,学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员和财力,但真正能够保障学校建立11年来,未发生一例接送安全事故的首要条件是学校做到了——“按章接送、依法治校”!。案例二:以法促德文明奉献“我捐50”,“我捐100”,“我捐……”这是发生在2004年的一幕。华美的师生们忘不了那个日子,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晕倒在他的课桌下,他患的是一种突发性的疾病,而这个病,完全可以让他失去学业,同时,他那并不富裕的家庭将会为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同学们坐不住了,他们向自己的“战友”伸出了援助之手,一个班级、一个年级、一个学部、整个学校、学生的家长……人们都动起来了!39876元!当总校校长把这笔捐款送到学生母亲手中时,这位母亲泪流满面,这是华美师生沉甸甸的心意啊!案例分析:正是因为学校贯彻执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才提高了学生们良好道德规范的整体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我校坚持开展的“学雷锋,做文明中学生,建文明校园”的活动。活动中,由学部政教处发出倡导,要求各班选派代表参加校园管理,轮流值周。从遵章守纪、行为举止到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具体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同学们都能自觉遵守。在这样有序、有律的校园环境里,同学们不仅能锻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坚韧不拔的精神,同时也造就培养了自己良好的文明习惯。良好的习惯必然养成优良的品性、而优良的品性将会对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这些在外人眼中可能被冠以“公主““皇帝”称号的学生们,他们奉献着爱心,以自己的言行纠正了不知情者的偏见。不仅如此,在区委、区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献爱心”活动中,我们的学生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案例三:处分学生依法办理华美学校中学部的学籍管理在总校校长办公室的统筹之下,分门别类、有条不紊的由专人负责,协同招生办统一存放,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章程》,特别是操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处分条例”在学籍管理制度和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折不扣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的处理程序,彻底杜绝了未成年学生被开除事件的发生。2004届初三班学生R于2003年8月从广州某学校转学华美,入读华美后中学部派出档案员到该学校调来冉某学籍档案,档案中反映的R的以往表现和他入学华美时的笔试、面试表现基本一致——学习成绩还行,行为规范比较糟糕。依据华美学校的学生入学程序由R家长和招生办签订了“试读协议”,R自2003年8月8日成为了华美学校的一名试读学生。R就读华美学校一学期里不能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常早退、迟到,不能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尊敬老师,甚至相邀同学殴打低年级学生,引起其他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影响极其恶劣,虽经班主任、学校、家长多次教育仍然毫无效果。按照“试读协议”:学生在试读阶段屡次违规违纪的学校可以劝其退学。但是考虑到冉某属于未成年学生,初三年级仍然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更为了学校的办学行为不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章程》相悖,中学部行政会议最终决定留下R,后由班主任整理材料提出申请、政教处酌情给予冉某以适当的处分。今天,R一改初入华美的绝大部分陋习,2004年8月已经被华美学校正式录取为高中一年级学生。R常说:“如果不是华美的宽容,我是读不了高中的。R的家长常说:“如果不是华美的依法办学,我的儿子一年前就步入社会了。是的:“试读”是手段,处分是方法,我们最终的目标是依法教育我们的学生。
齐智勇2019-11-06 15: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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