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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分别对待:从法制层面上讲,街道办处事无权,因为居民委员会属于居民依法产生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从行政管理角度讲,街道办事处是直接管理居民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即使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也须街道办事处备案或进行组织程序批准,当居委会主任不作为或明显作为当或明显过错时,街道办事处采取组织措施也没有不当,最多最后履行一下法定程序而以。
龙小纯2019-11-06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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