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樊李佳 2019-11-06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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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归居委会管、居委会归街道办管。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居委会基本职能: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街道办基本职能: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4、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居委会-街道办。
齐春宇2019-11-06 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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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级别不同。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就是说居委会属于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范围。2、管理职能不同。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街道办事处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机构设置不同。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街道办事处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可综合设置5-7个机构,按大、中、小分类核定编制,平均20-25名左右。扩展资料居委会基本职能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转变职能一要支持政企政事分开。街道办事处要与自办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要向企业放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街道辖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要停止向企业收管理费和摊派经费。要实行政事分开,把应由社会办的事转移给社会或中介组织,按“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要求,把街道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二要明确工作重点。为保证城市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进行,要把着力点转到社会、经济综合管理和服务上来,使辖区内社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方便,经济发展,事业兴旺发达。三是建立“小机构、大服务”体系。应由社会办的事情设立服务性的或中介性的机构去办;有农业任务的街道可健全农业服务机构;顺应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形势,兴办各种直接为城市生产和居民服务的第三产业;鼓励全民、集体、个体和外资一起上,兴办各种类型的街居事业、企业,繁荣街道经济,壮大街道财力。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齐景斌2019-11-06 16:01:33
  • 1、首先按照级别:镇和街道是平级单位,也就是科级单位。村和社区是平级单位。2、依照我国的地方区划:部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厅级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处级的=县、自治县、区、县级市科级的=乡、镇、街道股级的=村、社区县变成县级市,是因为非农业人口达到一定的比例。同理,乡镇变成街道,村变成社区,都是因为非农业人口达到一定的比例。是城市化的一个表现。街道办事处是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县区人民政府。街道的党组织是党工委,同样是县区委的派出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的村民委员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受上级政府或派出机构的领导。县改区或市、乡镇改为街道,村改成社区都是城市化的需要~~也就是农村变成城市,农村相应的区划也变成城市的区划。
    边双喜2019-11-06 15:55:52
  •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而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他和街道办事处不是上下级关系,因为居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就相当于共产党不能说是领导其他党派一样,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关系是前者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这是理论上的,即法定的,但是实际情况则不然,l甚至完全相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l制度层面原因:政社不分、以政代社的行政管理体制未根除。l人力资源层面:政府官员的习惯和理念。大体就这样纯手打~哈。
    黄白燕2019-11-06 15:37:34
  • 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前两者为上下级关系,后两者为同级关系,街道办和居委会为上下级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拓展资料: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三委就是指社区党委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社区之中成立的、以全体社区党员为组织对象的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居委会。
    龚寒鹰2019-11-06 1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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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街道办相当于乡,居委会相当于村。街道办一般存在于市辖区或县级市。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管理\民主管理形成的机构.是一种自律机构,不是行政机关. 办事处行政一把手是主任,党的一把手是书记,按照党管行政的原则,书记是总的一把手. 居委会因为不是行政部门,所以书记的作用只在支部支部内部发挥.一般工作有居委会主任主持.举个例子,我们区是一个中心城区,下面有十七个街道,有的街道在市中心,面积可能就一平方公里左右,但下面也有几万人,有的街道比较大,有十几个平方公里,下面也可能就几万人到十几万人。而同样一座城市的郊区,街道就跟普通县市的乡镇没什么区别了,大的可能会有几百平方公里。这样的街道下面有居委会这样的自治机构是不是很正常呢?就像乡政府下面是不是也要有村委会。扩展资料: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职能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基本职能是: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居委会政权关系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一、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内涵农村社区建设是在新农村建设的框架和背景下提出的发展农村、振兴农业、富裕农民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深入发展的新方式和新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广泛推广的新方法和新体系。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广大农民是创造主体,同时也是价值主体,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1、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创造主体农民是农村社区的规划者、建设者、参与者,党和政府是农村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政府引导是外因,农民行动是内因,只有农民把农村社区建设当成自己的大事,政府好的政策和大的投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果农民把农村社区建设看作是政府强加给他们的任务,是被动执行者角色,他们所做的选择只能是利用“弱者的武器”,即在现有政策空间内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农民的这种抗争与实践,可导致国家初衷良好的政策流于形式而归于失败。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成败具有重要影响。第一,农民的参与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有赖于农民的广泛参与和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只有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村社区建设主体的作用,让农民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农村社区建设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二,农民的发展需要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源泉和基本方向。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民全面发展的要求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来源于农民的需要,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向来源于农民的要求。第三,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是农村社区建设可持续进行的保证。从长远来看,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仅仅靠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中央财政投入来完成,其持续推动力和根本动力来自于广大农民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2、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主体农村社区建设的农民主体地位,最终表现为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我国当前的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改变农村的贫困落后面貌,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农民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正确认识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有利于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确认农民的价值主体地位,才能促使我们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物质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使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更加努力地致力于农村社区建设。二、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1、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不像西方国家社区的形成那样是经过长期自然地形成,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以解决农村、农民的基本问题为目标而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改革措施,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保障和后盾,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演变为一种行政指令和强制执行力,过分强调了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控制和主导作用,忽略了社区的自我管理,弱化了社区自我发展能力。由于政府的权威过大,以及农民对政府权威的依附,造成了当今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直接包办、行政干预社区建设的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社区建设中的一切项目、活动和事业都离不开政府的组织、策划和资助,社区过分依赖政府,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动力。2、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异化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管理属于一种弱质自治模式,真正严格依法实行民主直选,社区事务公开以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社区数量有限,社区自治的基层民主实践与农民的期望值有相当大的距离。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在价值理念和工作原则上,赋予了社区居民自主决策权力,是对农民自我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社区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多年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农民只是计划的执行者,管理者对群众下达指令并监督执行。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甚至有些情况下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导致农村社区管理无法执行。3、农民主体意识的缺失主体意识是农民对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宏观背景下自身所应当担任角色及其权利的认知和态度,是一个偏向于主观层面的内在状态。农民主体意识缺失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民未能自觉意识到自身在社区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和权利,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人,认为社区建设是乡、村干部以及某些“能人”才能发挥作用的场域,把社区建设和管理看成是村干部的事、政府的事,不需要自己参与,自己仅仅是被统治和管理的对象。二是农民明确知道自己在乡村治理中被赋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主动放弃政治参与的权利而成为乡村“无政治生活者”,农民民主权利意识薄弱,使之缺乏对社区自治管理的热情和能力,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传统的集权和统一被动管理,农民主体意识缺失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目标达成的实践基础。4、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农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最终受益者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农民,这决定了农民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参加者和决策者。在事关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农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只有把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农村社区建设才会有生机、活力和持久动力。但是反观当今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大多是政府的积极推动,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扮演着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广大社区居民作为社区主体的地位及意愿并没有得到完整的确认和保障,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自主性被忽略,使社区建设空有政府的激情,却难以发挥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三、保障农民在社区建设中主体地位的途径目前,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刚刚得到认识和重视,社区建设中普遍遭遇政府大力提倡,农民不买帐、农民对社区建设认同感和参与度低的尴尬。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所致。如何在社区建设中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我们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政府要由主导角色向导向角色的转变,这是对政府自身功能重新界定的过程从既有的经验来看,在如何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方面,政府一直扮演着主导的角色,具体体现在农村社区的制度设计、财政投入、各部门协调和社会力量的动员等方面,这种主导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得不到农民的响应和支持,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必须转换观念,尊重农民的自主权,由政府主导转换到政府引导,由对社区建设的过分干预、指令转换到政府与社区的合作。农民是乡村社会和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而国家则处于引导、帮助的角色位置,其方式应从行政指令转到指导,由单纯命令到协商沟通,政府应该把直接包办、行政干预社区建设的方式,转化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比如美国政府的角色只是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划,不再参与社区具体工作。社区发展的具体工作交给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政府的职能就是宏观调控。政府的这种行为既大大减轻了本身的负担,又可以极大地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举两得。如韩国,政府大力支持新乡运动,但很少参与到农村社区的具体事务中,充分尊重和发动农村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农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积极性,为全面调动农村居民建设社区的积极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如每年提出一个主题口号,进行社区比赛,制定奖罚措施,好的鼓励、表扬,不好的批评,以此激发农村居民的首创精神。2、构建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新时期的农村社区建设包含着双重的价值目标,既体现着国家为巩固政权而对乡村社会进行的重新整合,也体现着国家进一步赋权乡村社会的过程。由于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最终受益者是生活在社区中的农民,这决定了农民应该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参加者,社区建设的过程就是村民参与的过程。社区建设通过满足社区居民的各项公共利益、保障社区主体的民主权利、提升社区主体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构建社区公共权力机构,形成社区公共事务的平等协商机制,使涉及到全体社区成员的公共性问题在协商中能够保障全体成员的平等权利;同时,建立社区内部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使农民具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有效渠道,从而促使公共意志及公共决策的形成。同时,还必须建立稳定性的社区治理参与机制,通过建立社区居民参与与代表参与相结合、个体参与与集体参与相结合、制度化参与与非制度化参与相结合的参与机制,以适应社会参与的发展要求。通过制度化、规范性的社区参与机制,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依靠村民的广泛参与,从而构成了其自身的决策和执行体系,农民才能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主人。在美国社区的建设模式都是由社区成员来决定,通过成员共同参与来寻找各类资源,从而满足需求和实现目标,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参与。在某些时候,社区成员可以通过选举的形式罢免社区管理者。3、培育农民主体意识,树立其自主参与的政治品格主体意识是人发挥其自觉能动性的内在机制,是人形成主体性的内在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的自然经济造成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从而使得农民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和社会,没有形成征服自然的积极的主体意识;而长期的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人民的意志、个性和生活方式都普遍遭到严重的压抑,政府或官员习惯于发布命令,普通民众则已经习惯于服从命令,听上级的,上级怎么说就怎么干成为农民的普遍意识。大多数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建设的主体,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农民的这种心理弱势,是导致治理低效的重要原因。但农民自身在培养公民意识、树立现代民主思想方面是无能为力的,需要依赖外在的教育、宣传等力量的引导下逐步培养其自主观念、建立其主人翁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及社区意识,实现农民政治参与的自觉性,让社区参与成为农民内在心理的自然欲求。4、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组织,提升农民组织化能力农民主体意识缺失,客观上造成了原子化的农民在农村社区公共事务中难以发挥其主体性。强烈的小农传统背景使他们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公民意识和建立农民自组织的能力。农村地区的社会化组织程度较低,代表农民利益和影响政府权力的民间组织发育严重不足,分散的村民难以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首次参保只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参保,该保险年缴费200~300元,可供当事人在出现住院治疗时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进行报销。1、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和残联核发的残疾等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属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3、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的有效书面证明。扩展资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区别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