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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下列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黄百渠2019-12-21 1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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