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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用道道禁令严反“四风”,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以强化制度约束严管干部,形成了抑制腐败、惩治腐败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要继续保持这种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凡发现腐败案件,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查办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历来是我们党治理腐败的基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但腐败频发、多发的势头仍未有效遏制。究其原因,与反腐力度不够直接相关,难以遏制腐败势头,标本兼治状况下,治标力度不够,治本难以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明确提出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反腐治标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进展之速、效果之巨,营造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拥护。每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心存敬畏,不应心存侥幸,谁要以身试法,必将身败名裂。坚持惩防并举、以惩促防。惩治与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基本要素,两者相辅相成。从总体上看,反腐败斗争是以惩治为基本特征的执纪执法活动,其内在逻辑是以惩促防,以防固惩。反腐治标与反腐治本是惩与防的关系,只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标功能,制度建设等治本措施才能落到实处。以惩促防,就是通过执纪执法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成因,总结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廉政措施,通过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及腐败个案的剖析,强化党纪国法的警示教化功能,使有犯罪动机的人及早刹车,悬崖勒马,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心灵受到洗礼,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伸手必被捉”,是党员干部自律防腐的警言,蕴含丰富的人生哲理。但是,当道德防线被私利的欲望冲破之后,“伸手必被捉”,就必须靠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职能部门的有力查处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将腐败问题和有关情况提供给职能部门,极大提高了腐败的发现机率。群众监督和及时查处所产生的冲击效应,释放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正能量,营造着“伸手必被捉”的反腐氛围。提高腐败发现机率的人民监督和职能部门的有效查处,必须持之以恒、常态发力。二、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理性的社会秩序、理性的法律精神和民主的法制模式。实践证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应具有以下特征: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只有通过正义程序的演绎,才能有效实现实体公正。要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并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切实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坚持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案件初查工作;完善初查措施,规范初查程序,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完善调查、侦查手段,提高调查、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完善侦查指挥体制,规范侦查指挥机构设置,实现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助,明晰各自的法定职责,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以实体公正为核心。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要坚持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查办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并重,查办贪贿数额大的案件与贪贿数额虽然较小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并重;办案活动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和普通群众的界限,不能把证人和普通群众当作犯罪嫌疑人来对待;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知情权,在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中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以执法效能为关键。我国反腐败查办案件包括党内执纪、行政执纪、检察执法、审判司法等职能活动。其中,党内执纪和行政执纪,是党和政府对腐败的非刑罚惩治;检察与审判的执法司法,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对腐败的刑罚惩治。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败非刑罚惩治和刑罚惩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效能,必须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专业化执纪执法队伍,健全完善反腐败执纪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发现和证实腐败行为机率,提高惩治和防控腐败违纪违法效率。为此,要增强初核初查能力,为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工作启动打下坚实基础;增强询问、讯问能力,注重法理情并用,注重教育感化;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推进侦查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建设;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在境外取证、追逃、追赃、遣返、引渡以及预防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以强化监督为保障。要切实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执法办案不文明、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确保执纪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违纪必惩,违法必究,权益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要尊重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借助互联网搭建沟通、互动和监督平台,实现办案人员网上交流、网上对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办案工作的监督,让群众从办案中沐浴到法律公正的阳光。三、以“零容忍”态度彻底反腐败彻底反腐败,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是反腐败新常态的基本走向。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不敢腐”的威慑力。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世界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增强惩治腐败的必然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增强惩治腐败的及时性,对“出笼”行为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增强惩治腐败的严厉性,综合运用法律、组织、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要予以重罚,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健全防腐制度体系,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一方面,优化权力结构,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使三者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约。在厘清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合理分解配置一把手的权力、重点岗位的权力、上一层级的权力,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张甚至滥用。另一方面,制定科学严密的“制度笼子”。从实际出发制定制度,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制度既在理论上站得住,又在实践中行得通。当前要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等建立健全制度,合理设计权力行使流程,杜绝权力寻租,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对现有制度查漏补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彻底堵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坚持警示教育与法纪监督相结合。通过“抓大”、“严小”,出重拳、下猛药,使“抓大”形成威慑,同时从小问题抓起,使“严小”成为习惯。坚持制度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每项制度规定都要明确具体,把“大力提倡”变为“硬性规定”,将“自由裁量”化为“具体标准”,不仅有要求,还要有罚则,压缩弹性空间,增强刚性制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做到依法确权、依法限权、依法用权,用法律监督制约权力。注重预防腐败的制度设计,从公务人员日常的细微行为出发,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违反行为准则的严重后果,从“前端”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坚持作风教育与行权公开相结合。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司法等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领域、内容和范围,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出笼”行为及时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
龙岚珺2019-12-21 2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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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我国的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我国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2、拓展慈善格局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3、松绑公募网募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4、追责骗捐诈捐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5、框定原则义务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
齐景桥2019-12-21 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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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参与立法和拥有立法权是不同的。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背景下,人民的民主权利有了越来越多的实现渠道,民主的权利越来越具体明确,其中就包括了参与立法的权力。但是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群众是没有立法权的。
麻硕士2019-12-21 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