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部门职能

黄瑞琼 2019-12-21 19:20:00

推荐回答

一年给一次顾问费,其实就是变向的年薪。所谓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齐晗希2019-12-21 20:08:1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香港证监会全名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确保市场持证操作及执行各项与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例、监管市场。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包括香港交易所、其附属公司前线监管机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属下证券市场上市。香港交易所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规则;以及主要在机构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提供服务。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包括发行人及直接服务投资者的中介人,例如投资银行或保荐人、证券及衍生产品经纪、托管银行和资讯供应商等。交易所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则包括交易、结算及交收、存管及代理人以及资讯服务。
    龙峰晓2019-12-21 20:24:27
  • 香港医院管理局心里服务中心电话。
    辛国秋2019-12-21 20:02:02
  • 这些资料我还真收集了一些,都是官方的:监管架构与规则:http://www.sfc.hk/sfc/html/TC/legislation/legislation.html基本上就是这些规则和条例在约束着上市公司吧。至于部门职能,这个就有点复杂了,基本上是证监会和港交所在执行监管职能,证监会比港交所的权力应该更高,港交所通常只能公开谴责一下某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但是总的来说我觉得香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是很弱的。有的动真格的都是廉署查办的,但是廉署仿佛警力严重不足,很多小案子他们也管不了那么多。谁能画个图说清监管一个小商贩的各部门分工合作吗?呵呵。不过我觉得这些网站应该是对你有用的:香港证监会http://www.sfc.hk香港交易所http://www.hkex.com.hk香港投资基金公会http://www.hkifa.org.hk香港公司注册处http://www.cr.gov.hk/tc/home/index.htm香港破产管理署http://www.oro.gov.hk/香港廉政公署http://www.icac.org.hk/对了,参考书,推荐你看《香港证券市场全透视》http://www.china-pub.com/1578271对监管机构方面提的比较多。还有香港证监会发布的《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文集,还有证监会的刊物:http://www.sfc.hk/sfc/html/TC/speeches/speeches.htmlGoodluck。
    齐晓明2019-12-21 19:43:48

相关问答

公司治理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条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以上四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扩展资料法律规则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93年8月2日起施行规章《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1993年9月2日起施行自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