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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套期保值业务中主要涉及交企业所得税。我国于2019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4号-套期保值》、《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具体准则,对“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的使用说明,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包括期权在内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原则和方法。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至于跨年度的套期保值,在哪个年度将汇兑损益计入损益直接关系到企业A的两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由此可见现金流套期,但由于收款晚于预期,存在跨年度的情况,不合理的入账,同样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多交。请参考。
龙崇德2019-12-21 19: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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