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在投资者教育方面都做了哪些实践?

龙学仁 2019-12-21 1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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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②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③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④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相反地,它可以有多种形式,这取决于监管者的特定目标、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供使用的资源。⑤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一,因此并不存在广泛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⑥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
贺齐辉2019-12-21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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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美国国会成立的政府委员会,负责监督证券市场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除此之外,委员会也负责监督美国的企业收购项目。美国证监会由五名委员所组成。美国证监会的法规旨在鼓励全面公开披露,以及保障投资公众,不会因为证券市场的欺诈或操控行为而蒙受损失。一般来说,大部分美国发行都必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
    齐晓姝2019-12-21 20:41:34
  •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九条意见。内容如下: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构建综合保护体系。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黎益君2019-12-21 20:24:23
  • 唤醒理性投资意识历时七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已经走过了两个阶段:从2000年10月到2004年“国九条”出台前的“导入期”,从2004年“国九条”提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到2019年“新老划断”前的“发展期”。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正在开启第三个阶段———“转型期”。起步于2000年的中国证券市场系统性投资者教育工程,顺利走过了导入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正在步入第三个阶段———转型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可喜成就。今天,投资者教育的功能已经突破原有的外延边界,逐步演变成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实在在地肩负起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投资者教育顺利跨越导入期从2000年10月到2004年“国九条”出台前为导入期。这一阶段投资者教育工程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一线监管机构的积极推进和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力倡导下,强行导入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当时市场发育不成熟,投资者对此相对冷漠,甚至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监管机构顶住了压力,以超凡的政治智慧和足够的耐心韧劲,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不仅帮助中小投资者建立了风险意识,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而且还缓解了市场持续下跌过程中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经过4年多的不懈努力,中国证券市场终于成功导入了投资者教育的理念。2000年10月-2004年1月是中国证券市场从群体性亢奋转向持续大调整的时期,在这四年中,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显现,新的问题不断产生。2001年6月沪深两市指数暴跌以后,中国证券市场的脆弱性或高风险性开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与这一时期市场的脆弱性或高风险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弱小无比。我国的中小投资者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中小投资者,他们不通过证券经纪人的直接指导,全凭自主决策投资。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历史不长、证券知识传播不畅和系统学习缺乏等主、客观原因,中小投资者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有的甚至在对证券投资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涉足证券市场,诸如急功近利、贪婪恐惧、盲目追涨杀跌、热衷于小道消息等情况大量存在。在信息披露不规范、证券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案件时有出现的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很容易受伤害。然而,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他们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甚至都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的另一个特点是风险意识十分淡漠。与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相比,中小投资者也是力量最为薄弱的一个群体。市场的高风险性和投资者的低抗风险能力引起了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站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化解市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大计的高度上,2000年,时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发起和推动了一场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空前的投资者教育“运动”。周小川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诸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证监会要在不断地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整顿市场秩序的同时,切实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根据当时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在1998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实施后,增加了一项新的法定职责,即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广泛了解,专门成立投资者关系部,开始实施系统的投资者教育战略;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将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交易所网站里开设“投资者信息”栏目,介绍现货市场产品、期货和期权、介绍股票价格指数、股票与税收、以及海外公司上市指南和日本二板市场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和方便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中国香港证监会在上世纪90年代设立投资者教育及传讯科,系统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由于投资者文化的趋同性,加之市场体系的接近性,中国内地的投资者教育在吸收西方成熟市场经验、借鉴中国香港投资者教育模式的同时,结合中国的特点,形成了自己的风格,走过了自己的道路。
    符腾丹2019-12-21 20:01:56
  • 举办一些教育活动、讲座什么的。前两天还听说天风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被中国证监会授予“全国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称号了呢。
    赵飞耀2019-12-21 19:43:40

相关问答

1、针对的对象不同:西南财大的证券和期货学院是本科生的学院,金融中心是研究生和博士生的学院。2、学习方面不同:证券和期货学院简称为“证期学院”,证券与期货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理财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股份制经济概论、资产评估、国际金融、证券经济学概论、金融市场学概论、证券法规、证券投资实务、证券投资信息系统应用、期货交易实务、期货法规、股份制改造、证券技术分析实训等。金融中心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规律。该专业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关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务;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务,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及整个金融经济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关于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务。主要研究方向有货币银行学、金融经济。二级国家重点学科:金融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博士后流动站: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省重点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法学省重点二级学科:人口学、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保障、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博士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法学、社会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法学、社会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公共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金融硕士、保险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社会工作硕士、资产评估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翻译硕士、审计硕士、体育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西南财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起草说明》中对本办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实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一、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职责规定》共7章、51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日常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是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三是关于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四是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并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同时,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以及监管协助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