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现货开户办理手续,个人的信息会泄露吗?

黄玉财 2019-12-21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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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黄金也叫国际黄金和伦敦金,通常也称现货黄金是类似股票。因为现货黄金每天的交易量巨大,日交易量约为20万亿美元。因此没有任何财团和机构能够认为操控如此巨大的市场,基本靠市场自发调节。现货黄金市场没有庄家,市场规范,自律性强,法规健全。现在伦敦金交易开户一般都在网上进行。如今,我们都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记得很久以前,我们办理银行卡取钱转账都必须到银行才能办理,而现在一个手机软件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现货交易的开户流程也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发生着变化。伦敦金交易从以前的线下开户发展到现在的网上开户,现货交易也在紧追时代的步伐,不断地完善自己。有的人觉得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泛滥的时代,好多信息都被无缘无故泄露或者被贩卖。但是您可以放心,很多权威的管理机构,例如香港的金银业贸易场,它们咱们的监管机制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大家可以放心安心地开户、投资。开户前需要做好如下几点准备:一、找到正规的现货交易平台;二、投资者自己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三、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下面以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行员金荣中国为例,详细介绍香港伦敦金交易平台开户流程1、点击贸易场行员金荣中国网站顶部导航或右悬浮开户按钮2、选择国籍/地区,填写手机号码,阅读使用协议后点击“下一步”按钮3、填写基本资料,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获取手机验证码”4、选择开户类型5、开立账户成功,并牢记的账户和安全码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明明2019-12-21 1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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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货白银开户是免费的。具体流程一客户填写《客户调查表》;二会员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客户交易账号;三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书》及具体流程如下:一、投资者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委托订购市场下属各会员单位代为开户。开户所需资料: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需绑定的第三方托管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3、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内容并亲自签署二、授权代理公司帮助客户开立真实交易账户三、投资者在授权代理公司的协助下登录订购系统签约并入金四、投资者注入资金并进行实盘订购交易。
    黎皇兴2019-12-21 20:24:21
  • 开户可通过网上办理开户手续,全国免费现货交易开户!A、自然人开户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正背面扫描件或者身份证照片,在工商银行或者建建设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B、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注意事项:开通的网上银行账户必需与开户人身份证同名。
    车建丽2019-12-21 20:08:05
  • 现货电子盘开户流程及所需资料:第一步:登陆开户网址填写自己相关信息并阅读风险提示,填写户协议确认函。第二步:提交开户资料审核,提供您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照片、手机号。第三步:获取交易账户,为新开帐户注资金,激活帐户,激活账户后就可以操作了。
    赖鹏举2019-12-21 20:01:52

相关问答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往往因获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响。可见,投资者“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当然,在这两种客体中,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决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体。正是在这个定义上,可以把本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入“机密”的范围,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相关股票、债券的价格。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利用信息谋取利益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其他行为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减少损失。2、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1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公布范围。此乃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2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当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说,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从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员一般由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从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