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1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如业务操作流程,统计报告制度,会计合算制度。2

黄瑞燕 2019-12-21 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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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机构开放的市场。中国的债券市场中,前者占了绝大部分,而作为个人投资者,只能进入后者交易投资。
齐新月2019-12-21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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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汇市场是联结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纽带,是实现货币自由兑换、调节外汇供求关系和形成市场化汇率的重要场所,也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形成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有效搭配和实施汇率风险管理的主要平台。2000年以来,人民币汇率问题成为世界经济中的新热点。一方面美国、日本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要求人民币升值,另一方面中国的外汇储备余额逐年增长,从2000年底的1656亿美元增加为2019年底的19500亿美元。在人民币汇率承受内外双重升值压力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7月21日发布公告,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进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自此,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步伐随之加快,不仅业务类型和交易品种不断增加,还在2019年11月24日引入做市商制度,替代了1994年起实行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的实施使人民币汇率的浮动明显灵活,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也进一步提高。但另一方面,现行做市商制度不是尽善尽美,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以致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出现了重新启用竞价交易机制的呼声。因此,当前有必要对做市商制和竞价制的运作原理、市场绩效以及国际成熟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等内容进行研究,探讨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重新启用竟价制的可行性,这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竞价制和做市商制的运作原理入手,详细阐述在这两种不同交易机制下外汇价格的形成过程。然后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竞价制和做市商制的市场绩效进行说明,总结出竞价制和做市商制是两种各有利弊、互相补充的交易制度。其次,通过介绍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市场绩效的改进情况,剖析了现行做市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再次,在对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成功实践经验。最后,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机制提出建议,一方面要继续改进现行做市商制度,另一方面要考虑重新启用竞价制,以此作为做市商制度的有效补充,进而全面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进程。
    路要通2019-12-21 20:02:00
  •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与完善之中。银行间外汇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外汇交易: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
    赵韩飞2019-12-21 19: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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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