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明年工作计划及构想侧重业务

龙孝斌 2019-12-21 19:11:00

推荐回答

7月1日起,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双录”的工作将在证券期货行业全面铺开,涉及“双录”的业务范围也更加广泛,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日前,深圳辖区的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已对部分试点业务正式实行“双录”,深圳证监局还指出已将对机构“双录”实施情况的检查纳入今年辖区机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业内人士表示,协会将制定相关指引细则,进一步细化《办法》的要求。对于“高风险产品”的定义给出最低标准,券商在执行时不可低于该标准。
齐晓斌2019-12-21 19:43:2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二00九年度物业管理筹备处工作报告期货大厦物业管理筹备工作正式启动、至今已有一年。在此期间,物业管理筹备处全体员工在交易所及行政公司各级领导的全面指导下,围绕着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制定及实施、项目及配套服务优化建议,管理及服务预算制定及完善、物业服务人员招聘及团队组建,项目风险评估及控制,工作程序制定及建章立制、物业服务所需外委公司接洽及招标、员工系统培训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都如期地达到了预定的目标。现将2019年的具体工作总结及汇报如下:一、工作计划制定及实施结合期货大厦是大连市重点工程、地标性建筑的实际情况,按照第一太平戴维斯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知名建筑成功推行的管理经验,并以第一太平戴维斯系统的价值观、使命感及远景目标为蓝图,第一项工作就是制订了细致、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包括人员计划、资金计划、前期介入准备计划,接管计划等等,并围绕着计划逐项地稳步开展各项工作。为了保障计划整体的切实可行,在实施期间不断地根据大厦的整体施工进度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各项计划进行调整,截至目前为止,物业管理筹备处已基本圆满完成了2019年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及目标。二、项目及配套服务优化建议根据期货大厦项目特点及管理目标,按照第一太平戴维斯的管理经验,积极配合大厦各项招商及规划工作,从日后大厦具体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物业顾问服务建议,为日后为大厦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奠定了基础,如今,16~18层银行整体装修已接近尾声,地下室食堂土建施工也即将结束,下一阶段的施工物业将继续跟进并提供全程服务。三、管理及服务预算制定及完善期货大厦作为大连市的地标性建筑,资金预算必须细致、全面,方能保障大厦在今后的正常运转及提供优质的服务,资金预算既是物业管理筹备处既定的目标,也是在今后运作过程中需完成的任务,目标要明确、可行,任务要合理并具可操作,物业管理筹备处围绕着把期货大厦打造成大连市一流地标性建筑的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详实,合理的资金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完善。四、物业服务人员招聘及团队组建优秀的项目需要优秀的团队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选聘合适的人才,物业管理筹备处切实遵照行政公司“高素质、重实干、宁缺毋滥”的指示精神,严把人员招聘关。截至目前为止,物业管理筹备处共进行人员招聘近400人次,招聘员工72人,员工的综合素质整体上已达到了预期标准,为打造一支一流的物业服务团队创造了极其有利的先决条件。五、项目风险评估及工作介入期货大厦整体尚未竣工,施工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遵照交易所各级领导一直强调的“安全第一”的指示精神,对项目的施工进行积极的配合和协助,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以保障后期各项服务的顺利进行,2019年7月22日至今物业管理筹备处先后遵照行政公司的指示,向现场派驻了3批共44名员工,负责现场3F机房的安全保卫、大厦整体的安全巡视及大厦整体采暖运行工作。尤其是采暖运行工作,在大厦尚未竣工、采暖系统并未全面调试的情况下,物业筹备处维修保养部全体员工在行政公司的大力关怀和支持下,克服了现场条件苦、面积大、人员杂、通讯难等等困难,边运行边保障,在保证采暖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大力配合了施工单位的调试及后期装修工作。在市政外网供水温度及流量不稳定的情况下,现场设备防冻工作更是被物业筹备处视为重中之重。截至今日,物业已接管的冷冻机房、盥洗水泵房、空调机房等101处设备机房内的近千余台套重要设备第一次投入试运行,就已成功实现了连续1500小时无故障运行。同时,物业筹备处员工在采暖运行的同时,更是充分利用一切机会不断深入熟悉和学习现场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同时,现场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施工管理单位。几次现场跑水,均因物业巡检及时,从而避免了损失。为保障设备下一阶段能够更安全、平稳的运行,物业筹备处维修保养部已针对现状,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维保方案。计划在设备安全运行2000小时左右,对设备进行第一次全面维保。目前,技术培训、人员准备等工作已经完备,只待维保工具及材料购回,即可实施。有了以上这些先期进入现场的宝贵经验。下一阶段物业全面接管时大规模人员进驻将更加顺利。六、工作程序制定及建章立制物业管理筹备处充分利用了大厦竣工前时间相对充裕的有利条件、按照行政公司制定的方向、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从满足日后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出发,以第一太平戴维斯成功推行的制度为基础依据,充分吸纳了KPI、SLA、ISO等国际上先进的管理元素,制定了200余项,近2万字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各岗位,全都建立了系统的工作手册,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及流程都做出了细致地规定,各项工作应达到的质量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今后物业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全面、优质的文件体系保障。如今,物业管理筹备处的各项工作已全面地走上了正轨,整体上继续向预期方向稳步前进。七、物业服务所需外委公司接洽及招投标根据后期物业服务工作的需要,需要外委公司但当一部分的具体工作,对此,物业管理筹备处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并遵照上级领导的指示,与各外委专业公司进行了接洽和联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截止目前为止,已对部分外委工作展开了招标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物业管理筹备处的前期预算和外委公司的标书,制定了合理的评分细则,并融入了作业现场抽查等先进举措,科学、缜密地对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以保障招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八、员工系统培训物业管理筹备处的目标是将期货大厦打造成大连市著名的地标性建筑,代表业内的最高水平,一流项目的核心保障就是拥有一流的服务团队,物业管理筹备处一贯高度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从物业筹备工作伊始,就安排对到岗的员工开展系统的培训工作,2019年,共进行各类培训60余次,员工受培训时间平均达到40小时以上。通过培训,员工的技术、理论水平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九、下一阶段工作展望随着大厦竣工日期的日益临近,物业管理筹备处下一阶段的工作将更多的以实际操作为主。有了前期充分的准备,我们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充满信心,对于今后的工作,物业管理筹备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塑造大连市地标性建筑充分发挥期货大厦先进的硬件优势,通过科学规范的软件管理,将期货大厦成功塑造成大连市知名的地标性建筑,并发挥出知名品牌所应有的价值,将大厦前期工程的巨额投入,转变为日后丰硕的长期回报。2、打造精英团队在日后的团队建设中,本着客户至上,服务为本的理念,谨记“注重细节、力求完美”的宗旨,深挖服务细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将物业管理筹备处物业管理筹备处打造成一支业主信任、客户满意的服务团队。3、大厦风险控制作为期货交易平台的所在地,物业管理筹备处物业管理筹备处将重点对交易平台运行安全、人员安全及建筑主体安全提供全面的保障,将各项风险控制到最低,安全工作将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长期重点。4、物业接管与运行物业管理筹备处将全面进入并与大厦施工单位实现无缝连接,实现管理平稳过度,设备运行顺利更迭,使大厦竣工伊始,就有系统的物业管理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障。以上,是物业管理筹备处2019年工作的概况的总结,2019,是至关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大厦整体施工进入尾声,各项大的施工工程即将圆满结束,大厦第一阶段的工作即将胜利完成。如今,大厦的第二阶段工作已顺利启动,物业管理筹备处已开始全面运转。大厦全面竣工后的第二阶段工作也已箭在弦上,蓄势待发。物业管理筹备处也已做好了准备,我们坚信,有行政公司为核心运筹帷幄、驾驭全局,有物业管理筹备处全体员工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大连期货大厦,必将会在新的一年里,作为大连市最耀眼的地标建筑,巍然矗立在星海湾畔。
    齐明明2019-12-21 20:01:41
  • 转载一、认清形势准确定位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期货行业是风险行业,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期货公司生存的根本,营业部作为公司的驻外机构,肩负着为公司创收的使命,营业部经理也面临公司业绩方面考核的巨大压力,在压力面前,营业部经理要坚持把风险放在第一位,不做违反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的事情,并就管理经营和行情变化提前做好营运风险和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与总部各部门密切配合实现稳健经营。四、不断创新追求卓越作为一名营业部经理需要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不断的寻求创新的业务模式和经营思路,比如说在业务团队上进行精细化分工,成立投资管理部并以此为核心建立客户专业化服务体系等,但创新却不能越界,只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既能找到有效的盈利模式同时又能不断创新,为公司创造效益,在实现营业部经理自身价值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为公司和个人追求期货事业的卓越巅峰而努力工作。
    赵马元2019-12-21 19:19:38

相关问答

公司治理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条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9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1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9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9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管趋严险企违法成本提高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