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一定要购买房产保险吗

黎炽辉 2020-01-17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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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需要买保险,购买保险者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显然是不合理的。银行要求贷款人投保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拓展资料:从目前的国家规定来看,并没有任何条款要求借款人在办理房贷的时候,必须买保险。不过,有些银行为了提高自己的的贷款安全,常常会强制借款人买保险。强制购买的保险,往往是寿险公司开发的两全型保险。这种保险会在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以后,代替借款人还款。因此,这种房贷保险还是有一定用处的。解决方法:1、与贷款银行进行反复磋商,争取不要购买保险;2、咨询当地其它的商业银行,选择不需要买保险的银行申请房贷;3、向有关部门举报银行的霸王条款,争取不买保险。总的来说,办房贷并非都要强制买保险。强制买保险的做法属于一种“霸王条款”。房贷保险。
樊拖迎2020-01-17 1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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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一般是按照贷款金额的比例来收取贷款保险费,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年限×年保险费率,其中,保险金额一般要求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
    龚尤贵2020-01-17 18:00:01
  • 一、抵押贷款保险对借款人的意义对于借款人而言,抵押贷款保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该保险增加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在房产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毁损时降低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保险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间,如房屋发生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垮塌、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补偿借款人因房屋毁损而遭受的损失,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此外,抵押贷款保险可以降低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由此银行更积极参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从而使广大消费者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购买住房。二、抵押贷款保险对贷款银行的意义作为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产灭失而丧失抵押权,有必要通过保险降低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的风险。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毁损而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应为抵押权物的替代物,抵押权人对该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目前我国住房贷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若因抵押物房产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或丧失,贷款银行的抵押权益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势必受到重大影响。抵押贷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贷款银行的权益,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三、抵押贷款保险对保险公司的意义保险公司通过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参与我国住房金融市场,一方面开拓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场中贷款银行和购房人所承担的有关风险。综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贷款保险分别对借款人、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用处。也就代表着当我们借款人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时候,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保险的重要性。
    齐春影2020-01-17 17:54:35
  • 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不是必须要购买房贷保险,如果银行方面要求强制购买保险,这属于捆绑销售,可以向他的上级行或者是银监会等机构投诉。房贷保险一直被冠以“ 霸王条款”的恶名,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的强制购买制度,且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第二受益人才是购房者,而这笔保费却完全由借款人承担——要贷款先买保险,是消费者不得不遵守的规则。自2019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取消强制房贷保险后,以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个人贷款的人士,可以自主选择所抵押房产购买保险事宜,房贷险不再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但是房贷保险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扩展资料一是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二是财险公司和一些寿险公司已经开办的还贷保证保险,这类保险对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产生的意外提供保障。三是寿险公司开发的带有还贷性质的两全型保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贷款年期和贷款总额选择相应的保障期限和保额,随着贷款金额的减少,保额也逐年递减,使风险与保障充分匹配,更合理地分配每一分保费。保障期内被保险人一旦发生身故或全残,其家人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偿还剩余贷款。房贷保险。
    章西林2020-01-17 17:03:36
  • 办理房贷一定要买保险的。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扩展资料: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经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龚帮东2020-01-17 17:02:12

相关问答

是需要的。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大多数银行都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同时购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住房保险包括住房财产保险、个人抵押贷款保险。有此险种是因为银行和借贷人都在寻求保障,因为个人贷款业务期限往往较长,当中可能会出现变数,银行希望借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能保障贷款的偿还,而借款人则希望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产;而这种保障是双方都无法解决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贷款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它使得银行在有还贷危险时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赔付,而交保人出险后也可保住房产。拓展资料: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保险市场上的房贷险都含有新条款,增加了针对被保险人的还贷保证责任,规定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按规定的比例承担银行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同时,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伤残等级相应的偿付比例。上海市场上目前的房贷保险主要以“上海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为主,包括了财产责任险和还贷责任险。还贷责任险这种类似普通人身意外险、又在费率上有所优惠的保障险种,对于那些以房产为最大资产、且又没有足额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来说,不失为一种聪明的选择。按照贷款多少安排好房贷险,就不会因为自身遭遇各种意外伤害失去还贷能力,而导致所购房产因还不了贷款而被银行收回。上海的一些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房贷险,不过从实际支付的费率来看,对于准备买房的人而言,房贷险对于意外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房贷险的投保时机,是商业银行已经和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只差房贷险就可放款的时候。房贷保险。
房贷险是霸王险,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其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遭受火灾水患,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更不易灭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却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经流程,而购房者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只能接受购买房贷险的要求。房贷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公平、自愿原则。依照《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样,《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符,这是不能被接受的。在抵押房屋出险率接近于零的情况下,房贷险对于保障银行抵押贷款安全的实际意义已不大,“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存在着不少问题: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而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时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是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对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了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一些银行还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说了那么多,只能长长知识。很无奈,你要贷款只有买保险。因为事实就是这样。